原告XX與被告X甲、被告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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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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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7民初1162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28
原告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柘城縣。
委托代理人程清秀,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兵,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X甲,男,漢族,住址湖南省南縣。
委托代理人張健,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乙,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陽斌,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系被告X乙的兒子。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清遠市新城五號區(qū),組織機構代碼897575908。
負責人梁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與委托代理人程清秀、被告X甲的委托代理人張健、被告X乙的委托代理人周陽斌到庭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5月27日2時28分許,被告X甲駕駛粵RX號車在布龍路十二橡樹莊園路段由西往東向行駛時,車頭與行人李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受傷,該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X甲酒后駕駛未按規(guī)定保留事故現(xiàn)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坂田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30天。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粵0307財保159號民事裁定,扣押被告X乙所有的粵RX號輕型貨車,以30000元為限。2016年8月31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李某的傷殘等級為拾級;2、被鑒定人李某的后續(xù)醫(yī)學整容費用約需要6000-70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800元。因為此次交通事故,不僅造成原告的身體損害,而且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被告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原告請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獲得賠付。原告雖為農(nóng)村戶口,但是在深圳居住超過一年,有穩(wěn)定的收入,理應按照深圳市標準獲得殘疾賠償金。原告事故時24周歲,應計算賠償金20年,原告被鑒定為拾級傷殘,傷殘系數(shù)為10%,2015年度深圳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4633.3元/年,原告應獲得殘疾賠償金44633.3元/年*20年=89266.6元。被告X甲是本案肇事司機,被告X乙是肇事車輛所有人,某保險公司是車輛保險人,三被告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8633.5元、誤工費8120元、護理費5248.92元、營養(yǎng)費15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擔保服務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8926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xù)醫(yī)學整容費7000元、鑒定費2800元,合計137569.02元,以上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再賠償其余損失,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X甲、周某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X甲辯稱:1、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應按農(nóng)村標準計算;2、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支付。
被告X乙辯稱:應由某保險公司和被告X甲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1、粵RX號車僅在我司購買交強險,我司僅負責墊付搶救費用;2、醫(yī)療費應為7338.48元;誤工費應計至定殘前一日共95天;護理費按農(nóng)村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過高;交通費無發(fā)票;伙食費無異議;擔保服務費、鑒定費不屬于理賠范圍;殘疾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過高;后續(xù)整容費沒有發(fā)生;3、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2時28分許,被告X甲駕駛粵RX號車在布龍路十二橡樹莊園路段由西往東時,車頭與行人原告XX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XX受傷,該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X甲飲酒后駕駛,未按規(guī)定保留事故現(xiàn)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XX不負事故責任。事故即日,原告被送往深圳坂田醫(yī)院進行救治,2016年6月26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醫(yī)囑:全休3個月,加強營養(yǎng),繼續(xù)鞏固治療,醫(yī)師指導下逐步進行功能鍛煉,出院復查,觀察骨折愈合情況,門診隨診。住院期間,原告支出醫(yī)療費8633.5元。2016年8月31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凹墸罄m(xù)醫(yī)學整容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7000元。
另查,原告為農(nóng)業(yè)戶籍居民,交通事故發(fā)生前長期在深圳務工、居住,其家庭收入、支出與一般城鎮(zhèn)居民無異。被告X乙系肇事車輛所有人,將肇事車輛借予被告X甲拉貨。肇事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2萬元(含殘疾賠償金限額11萬元、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被告X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以致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8633.5元、鑒定費2800元、后續(xù)醫(yī)學整容費7000元,為實際支出或必將發(fā)生之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100元/天/人X30天X1人)。3、殘疾賠償金89266.6元。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參照上年度廣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標準44633.3元/年X20年X10%)=89266.6元。4、護理費5177.01元,原告住院需護理30天,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護理人員實際收入,本院參照上年度國有同行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62987元/年確定原告的護理費損失,按1人參與護理計算,其護理費為即:62987元/年÷365天X30天X1人=5177.01元,原告請求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5、誤工費6428.33元,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共誤工95天,參照深圳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為6428.33元(2030元/月÷30天/月X95天),原告請求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5、交通費5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原告不能證實交通費1000元確系其治療疾病的實際支出,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對于營養(yǎng)費,鑒于原告?zhèn)椋黾訝I養(yǎng)需求符合康復治療的客觀需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支持營養(yǎng)費10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我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屢?guī)定,受害人以人身健康權受侵害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原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擔保服務費1000元,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上列經(jīng)濟損失合計133805.44元。由于肇事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上述損失的120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經(jīng)濟損失,即133805.44元-120000元=13805.44元由被告X甲承擔。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周有才對上述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有才承擔連帶責任無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自愿放棄申辯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XX因本案交通事故應得賠償款為133805.44元。
二、某保險公司須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XX經(jīng)濟損失120000元。
三.被告X甲須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XX經(jīng)濟損失13805.44元。
四、駁回原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受理費人民幣3052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XX承擔42元,被告X甲承擔153元,某保險公司承擔13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