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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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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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62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6-12-23
原告:六安市金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組織機構代碼68976887-9。
法定代表人:汪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張文昊,安徽尋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吳亞,安徽尋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組織機構代碼67423259-6。
負責人:傅XX,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亞韜,該公司員工。
原告六安市金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濤汽運公司)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金濤汽運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先東獨任審判,于2016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濤汽運公司、托代理人張文昊、吳亞,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亞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濤汽運公司訴稱:2016年6月28日,原告為自己江淮自卸車新車(發(fā)動機號碼A20ljg30156,后登記車牌號皖N×××××)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2341503302016002399;同時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號2341503602016002318,其中包含22萬車輛損失險、100萬第三者責任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2016年7月23日15時,原告駕駛員劉希國持A2證駕駛皖N×××××于壽縣板橋鎮(zhèn)黃安村路邊石料廠,倒車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造成石料廠地磅受損、皖N×××××受損。隨后原告賠償石料廠地磅修理費6500元;原告車輛拖至修理廠,花去拖車費2000元,修理費42090元。2016年7月25日,壽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出具《第D3404220160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劉希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當即向被告報案。被告接到事故報案后,認為該事故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不予理賠。原告認為,自己購買上述保險,就是為了在意外發(fā)生事故時能獲得賠償,被告不予理賠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立即支付保險金5059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體適格。
證據(jù)2、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信息,證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體適格。
證據(jù)3、保險合同,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yè)車損險,被告應該承擔出險理賠義務。
證據(jù)4、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投保車輛出險,造成石料廠地磅及自己車輛受損。
證據(jù)5、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車輛基本信息、駕駛員信息。
證據(jù)6、發(fā)票清單說明,證明原告支付了損壞的石料廠地磅的修理費6500元。
證據(jù)7、收款收據(jù),證明原告支付了搬運損壞車輛費2000元。
證據(jù)8、發(fā)票、維修表、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原告車輛維修情況及原告花費42090元。
證據(jù)9、賠案信息,證明原告車輛倒車側翻原告報案情況及被告終止理賠現(xiàn)狀。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根據(jù)保單的規(guī)定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除外責任,我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請求駁回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解意見,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照片一組,證明車輛在舉升狀態(tài)下發(fā)生側翻,屬于除外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
對證據(jù)1、2、4、5無異議;對證據(jù)3有異議,保險合同有一款特別約定說明了本案情況屬于除外情況;對證據(jù)6、7、8是原告單方面提供,無法律效力;對證據(jù)9,我司已經(jīng)賠付了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2000元。
原告金濤汽運公司對被告提交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
對證據(jù)“三性”不予認可,有一張可以顯示是我們的車輛,但是屬于側翻狀態(tài),不能看出是被告所說的舉升狀態(tài),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另一張不能顯示我們車輛的信息,且不能看出車輛處于什么狀態(tài)。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證據(jù)認定如下:
對原告所舉的證據(jù)1、2、4、5,被告無異議,本院對其“三性”予以認證。對證據(jù)3、6、8、9,被告雖提出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推翻原告證據(jù)的“三性”,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jù)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7(吊機費2000元),其是收款收據(jù),不是正式的發(fā)票,且未有收款單位的簽章,其在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對此不予采信;對被告所舉的證據(jù)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尚需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本院不予認證。
結合以上認定采信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2016年7月23日15時,原告駕駛員劉希國持A2證駕駛皖N×××××于壽縣板橋鎮(zhèn)黃安村路邊石料廠,倒車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造成石料廠地磅及皖N×××××車輛受損的事故。2016年7月25日,該事故經(jīng)壽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出具《第D3404220160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劉希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fā)后,原告賠償石料廠地磅修理費6500元,修理費42090元。
另查明:2016年6月28日,原告為自己江淮自卸車新車(發(fā)動機號碼A20ljg30156,后登記車牌號皖N×××××)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2341503302016002399;同時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號2341503602016002318,其中包含22萬車輛損失險、100萬第三者責任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某保險公司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上述車輛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給原告金濤汽運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投保單在“特別約定”一欄中以黑體字規(guī)定:“2、貨箱處于舉升狀態(tài)時造成的架空管道、線路和其他物體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3保險車輛作業(yè)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的自身損失,屬于除外責任;4、任何原因造成液亞升降系統(tǒng)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在該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一欄以黑體字規(guī)定:“投保人聲明,本人已經(jīng)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痹娼饾\公司并在此投保人的聲明欄目內(nèi)蓋章。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被保險車輛,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有效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投保的被保險車輛在倒車時由于駕駛員的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導致被保險的車輛及石料廠地磅受損,原告有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請被告先行賠付。被告理應按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理賠,其理賠后可以據(jù)此向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雖然被告提交的投保單已明確規(guī)定“貨箱處于舉升狀態(tài)時造成的架空管道、線路和其他物體的損失;保險車輛作業(yè)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的自身損失;任何原因造成液亞升降系統(tǒng)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且投保人金濤汽運公司也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內(nèi)蓋章,但因“投保人聲明”是保險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的,是適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并非針對原告?zhèn)€體的積極解釋行為,同時,被告就投保單上及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未能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單獨進行了詳細說明,故不能證明被告就保險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此外,被告的舉證也不能證明本案涉及的保險車輛于事發(fā)時處于舉升狀態(tài),因此,不能免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被告應在肇事車輛投保相關保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相應支付車輛維修費42090元、地磅修理費6500元,其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被告不應賠償,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產(chǎn)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六安市金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地磅修理費2000元,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六安市金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42090元、地磅修理費4500元,合計46590元??钣诒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六安市金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0元,減半收取5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院開戶行:六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處。賬號: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單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
審判員 張先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汪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