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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與平頂山平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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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終377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平頂山平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湛河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171805XXXX。
法定代表人:姜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葉縣。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系該公司法務人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871751XXXX。
主要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回族,住鄭州市惠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河南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回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上訴人平頂山平運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平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丁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6)豫0411民初15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高X,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被上訴人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被上訴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平運公司不應對丁XX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豫D×××××號客車系平運公司所有,平運公司與丁XX之間簽訂有承包合同書,雙方是租賃關系,依合同約定,承包期間產生的民事責任有承租人丁XX承擔;2、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豫D×××××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每人5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平運公司從未見過保險合同條款,也沒有簽訂過任何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平運公司投保時某保險公司也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故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上訴費由王XX、丁XX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王XX出院后需護理100天錯誤,病歷中既沒有見到出院后需要護理的證明,也沒有司法鑒定部門的意見,一審計算護理費錯誤;2、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平運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對王XX的合理的損失、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對平運公司的上訴答辯稱:1、平運公司投保時必須蓋其公司印章后某保險公司才能承保,說明某保險公司將保險條款告知了投保人;2、該案是承運人責任保險,屬于商業(yè)保險,商業(yè)保險的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王XX對平運公司的上訴答辯稱:1、丁XX與平運公司之間的關系只能對內,不能對抗第三人;2、訴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王XX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1、王XX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出院后的護理費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依據。王XX提供的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中最終確診王XX為胸部閉合傷、多處骨折,傷殘鑒定評定為九級,出院證醫(yī)囑中明確注明“建議陪護”,因此,王XX主張出院后100天的護理期合情合理;2、上訴費由法院根據相關規(guī)定依法判決;3、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是確定相關損害和賠償的依據,鑒定后產生鑒定費必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一審對王XX的傷殘賠償金少算了一年,應予糾正。
丁XX對平運公司的上訴答辯稱,同意該公司的上訴意見。丁XX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的有承運人責任險,每人限額50萬元,丁XX不應承擔責任。
王XX于2016年6月20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丁XX、平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檢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0878.91元,扣除丁XX支付的10000元,剩余賠償額為110878.91元;2、本案訴訟費由丁XX、平運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1月22日15時20分,王XX乘坐李保華駕駛的豫D×××××號客車行駛至103省道新鄭段時因雪天路滑車輛側翻,致使王XX受傷。經新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客車駕駛人李保華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根據新鄭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王XX于2016年1月22日19時22分入院治療,實際住院3天,2016年1月25日16時56分出院;經診斷,系胸部閉合傷,多發(fā)肋骨骨折,軟組織損傷,經CT檢查,左側第3-8肋骨多發(fā)骨折;住院期間,王XX支付醫(yī)療費2075.52元。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中心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王XX于2016年1月26日9時入院,實際住院46天,住院期間陪護2人;經診斷,王XX系胸部閉合傷,多發(fā)肋骨骨折,經復查胸片,右側第1、2、5肋及左側第3、4、5、6、7、8肋骨折;住院期間,王XX支付醫(yī)療費11974.59元,由沙桂枝、霍文靜二人進行護理,霍文靜系平頂山生威餐飲有限公司員工,月平均工資2500元。根據鄭州松鼠酋長游樂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的證明,王XX系該公司業(yè)務總監(jiān),自2016年1月22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至今未上班,在此期間停發(fā)工資至今;根據該公司提供的工資表,2015年10月-12月份王XX的月工資為3300元。經王XX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平頂山和平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王XX的交通事故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平運公司與丁XX于2015年12月27日簽訂了承包合同書,合同載明:承包車輛為豫D×××××號宇通客車,承包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間因使用承包車輛給丁XX或他人造成損害的,丁XX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與平運公司無關。某保險公司為平運公司提供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予以保護。侵害公民上述權利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王XX乘坐豫D×××××號客車時因車輛側翻受傷,車輛承包人丁XX、車輛所有人平運公司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王XX的訴訟請求,依法對王XX的受損害賠償數額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4054.51元;2、誤工費:3300元/月÷30天×208天=22880元;3、護理費:住院期間由沙桂枝、霍文靜2人護理,護理費為30482元/年÷365天×49天+2500元/月÷30天×49天=8175.4元,出院后酌定沙桂枝一人護理,護理費為30482元/年÷365天×100天=8351.2元,共計16526.6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49天=4900元;5、營養(yǎng)費:20元/天×49天=980元;6、交通費,酌定為1500元;7、殘疾賠償金:225576元×9年×20%=46036.8元;8、鑒定費:600元;9、檢查費:965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8000元。上述數額共計116442.91元,應扣除丁XX墊付的100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檢查費、等各項損失100877.71元;二、丁XX、平頂山平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18元,由丁XX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另查明:1、一審訴訟中,王XX提供的出院證醫(yī)囑部分顯示有:“建議陪護”。2、一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該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四)精神損害賠償;(五)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保險合同糾紛,涉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已就責任問題進行了劃分,認定豫D×××××號客車駕駛人李保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豫D×××××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承運人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王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蹦潮kU公司雖提供了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但在一、二審中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就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在投保人投保時進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且平運公司、丁XX均否認收到保險條款,亦不認可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針對免責條款對其盡到了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且一審認定的賠償數額并不超過豫D×××××號客車的承運人責任險限額,王XX的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平運公司上訴稱王XX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護理費問題。一審訴訟中王XX提供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中心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已證實王XX因本次事故造成胸部閉合傷,肋骨多處骨折,傷情較重,其提供的出院證醫(yī)囑部分載明有“建議陪護”的意見,一審判決依據出院醫(yī)囑,并結合王XX的實際傷情,酌定支持出院后100天的護理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支持王XX出院后的護理費沒有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系王XX為查明傷情支出的實際費用,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勝敗訴情況予以決定。
綜上,王XX的損失數額為116442.91元,扣除丁XX墊付的10000元后,未超出承運人責任險限額每人50萬元的范圍,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因王XX的損失已由某保險公司全部賠償,故平運公司、丁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平運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156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檢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6442.91元;
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18元,由丁XX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楚軍榮
審 判 員  徐冠軍
代理審判員  葉躍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朱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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