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與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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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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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終1781號 服務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8-30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
上訴人(原審被告):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與上訴人(原審被告)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駕駛員培訓公司)、被上訴人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簡稱第二公交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36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在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基礎上增加賠償金額52,737.17元,第二公交公司對駕駛員培訓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理由:1、對殘疾賠償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等賠償項目應當適用的是一審辯論結束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費支出標準;2、白蛋白購買支出雖沒有發(fā)票,但駕駛員培訓公司、第二公交公司予以認可,應予支持;3、第二公交公司是駕駛員培訓公司的唯一股東,第二公交公司在一審沒有提交有關駕駛員培訓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任何證據,第二公交公司應當對駕駛員培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駕駛員培訓公司、第二公交公司辯稱,對于殘疾賠償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一審法院按事故發(fā)生時的標準計算并無不當,符合客觀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但不能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白蛋白購買支出沒有提交有力的證據予以證實,肖X應承擔不利后果。第二公交公司與駕駛員培訓公司是二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對外應獨立承擔責任,肖X沒有證據證實第二公交公司與駕駛員培訓公司的資產混同不清,第二公交公司在本案不應當承擔責任。
甲保險公司辯稱,一、對肖X請求增加52,737元的賠償金要確定是不是在一審訴請的范圍內,如果增加的賠償金在一審沒有提出來是不屬于可以增加的范圍且申請增加的賠償金金額是否超過訴請的金額,請求法院予以核實。二、對白蛋白的購買不是適用法律錯誤而是認定事實方面,應當依法維持一審對白蛋白的認定。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對殘疾賠償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適用標準是按農村還是城鎮(zhèn)標準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實,但是肖X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殘疾賠償金應該按城鎮(zhèn)標準來計算。對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費按城鎮(zhèn)標準來計算也沒有相關證明來證實。二、白蛋白支出的票據不予認可。三、對請求增加52,737元的賠償金不予認可。
駕駛員培訓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兩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先行對肖X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改判肖X的各項經濟損失計算標準按湖南省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肖X及保險公司承擔。理由:1、肖X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應按湖南省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2、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肖X投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并且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先行對肖X承擔賠償責任。
肖X辯稱,肖X雖是農村戶口,但自2005年就與長沙偉泰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外派在冷水灘從事弱電及相關IT工程項目,肖X提交了其在冷水灘區(qū)的商品房購買合同、暫停證、租房合同、社區(qū)居住證明等足以證明肖X是在城市工作、居住、生活,應適用城市居民賠償標準。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肖X在起訴選擇合同責任,要求駕駛員培訓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全案就要依據合同責任的承擔原則進行舉證和處理,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處理的歸責原則不同,肖X與駕駛員培訓公司是服務合同關系,駕駛員培訓公司與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關系,服務合同中出現違約俚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一審對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的判決公正合理,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辯稱,支持甲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第二公交公司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肖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賠償肖X因接受培訓時遭受車禍的各種損失共計576,297.39元(賠償項目及明細詳見附表);二、判令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對肖X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判令駕駛員培訓公司、第二公交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肖X于2010年繳費報名參加了駕駛員培訓公司組織的小車駕駛培訓,已經通過了科目一科目二考試。2015年8月19日晚上,駕駛員培訓公司員工鄭海平教練駕駛的湘XXXXX學小型轎車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致使在駕駛員培訓公司教練車上乘坐接受駕訓的肖X受傷,后經過數月?lián)尵戎委煵懦鲈骸=浻乐菔泄簿纸煌ň熘ш犃懔甏箨牫鼍叩牧愎步徽J字【2015】第0049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肖X無違法過錯,不負此事故責任。
肖X車禍出院后,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零陵大隊委托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肖X損傷進行鑒定,被評定為一處七級、四處十級傷殘(詳見司法鑒定意見書)。肖X繳費接受駕駛員培訓公司的駕訓服務,雙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肖X在接受駕訓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駕駛員培訓公司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顯然,駕駛員培訓公司的行為已違約,應對肖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肖X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核定肖X因人身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下:1、醫(yī)藥費67,709.92元(醫(yī)藥費337,709.92元,其中住院醫(yī)藥費336,175.42元,門診醫(yī)藥費1534.5元,扣除已墊付270,000元);2、繼續(xù)治療費8000元;3、傷殘賠償金255,072元(26,570元/年×20年×(40%+2%×4);4、誤工費25,607.17元(43,898元/年÷12×7月);5、護理費18,288.75元(43,898元/年÷12×5月);6、交通費739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5750元(50元/天×115天=5750元,8月19日-12月12日,共115天);8、司法鑒定費1400元;9、住宿費2000元;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96,592.96元,其中子女肖菁撫養(yǎng)費45,754.56元;15,887元/年×(18-6)年*2×(40%+2%×4),母親汪錦瞻養(yǎng)費50,838.4元;15,887元/年×20年*3×(40%+2%×4);以上各項損失共計481,159.8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服務合同糾紛,肖X作為小車駕駛培訓的學員參加駕駛員培訓公司的培訓,雙方的服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肖X作為消費者接受培訓服務,駕駛員培訓公司作為提供駕駛員培訓的經營者,駕駛員培訓公司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確保肖X在接受培訓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肖X因在接受培訓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責任認定,肖X不承擔責任。所以,肖X的經濟損失應由駕駛員培訓公司給予賠償。駕駛員培訓公司與第二公交公司是二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應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肖X沒有證據證實以上二個公司的資產混同不清。所以,肖X要求第二公交公司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至于第二公交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無關,本案不予處理。第二公交公司的車輛與楊明明的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是本案服務合同糾紛的處理范圍,駕駛員培訓公司賠償后可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或申請保險公司理賠。肖X的損失以本院在審理查明中核定金額的為準。綜上所述,肖X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部分支持。為保護肖X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限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肖X因在接受駕駛員培訓時遭受車禍的各種損失共計481,159.8元,已扣除被告墊付的270,000元;二、駁回肖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9563元,由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除醫(yī)藥費67,709.92元、護理費18,288.75元、傷殘賠償金255,07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6,592.96元的費用外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1、肖X的損失計算標準是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還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問題;2、肖X的損失按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上一年度收入標準還是一審辯論結束時上一年度標準計算的問題;3、白蛋白9280元是否應予計算的問題;4、第二公交公司是否為駕駛員培訓公司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5、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來確定適用農村居民標準還是城鎮(zhèn)居民標準。本案中,肖X雖然是農業(yè)家庭戶口,提交了勞動合同、租房合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充分證實了肖X在城市工作、居住,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肖X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肖X的護理人員為其親屬,其妻子與肖X一并在城鎮(zhèn)生活居住,護理人員也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肖X的母親是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戶口,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費。
關于焦點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北景敢粚彿ㄍマq論終結時為2017年2月22日,本案應按照2016-2017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計算,故殘疾賠償金應按28,838元/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19,501元/年計算。故肖X的殘疾賠償金應為276,844.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118,566.08元,其中子女肖菁扶養(yǎng)費56,162.88元:19,501元/年×(18-6)年÷2×(40%+2%×4),母親汪錦贍養(yǎng)費62,403.2元:19,501元/年×20年÷3×(40%+2%×4)。護理費超出肖X的訴訟請求范圍,應予核減,故護理費應為18,000元。
關于焦點三,肖X提出的白蛋白9280元駕駛員培訓公司并未認可,其他當事人也未予認可,該白蛋白9820元無發(fā)票證實,一審未予計算正確。
關于焦點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北景钢?,第二公交公司應舉證證實其財產獨立于駕駛員培訓公司,但駕駛員培訓公司與第二公交公司僅提交了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僅能證明二公司的法人身份,不能證明財產相互獨立,故第二公交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財產獨立于駕駛員培訓公司的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焦點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北景钢?,肖X作為駕駛員培訓公司的培訓人員,支付了培訓費,接受培訓服務,在培訓期間造成的人身損害。肖X依法選擇服務合同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應予支持。肖X有其自由選擇權,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這類侵權糾紛的訴請下承擔先行墊付責任,現肖X未依侵權糾紛起訴,保險公司無須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故對肖X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對駕駛員培訓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362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上訴人肖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36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限上訴人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上訴人肖X因在接受駕駛員培訓時遭受車禍的各種損失共計524,616.97元,此款已扣除上訴人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墊付的270,000元;
三、被上訴人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81元,由上訴人永州市公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 忞
審 判 員 楊世清
代理審判員 張向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唐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