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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萬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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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終291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5

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陽市萬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申XX,住安陽市北關區(q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qū)。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安陽市萬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申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6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萬通公司、申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萬元賠償款。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張懷德變更訴訟請求中的被申請人包括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鄭州公司)錯誤,不應包括該公司。2、一審認定被上訴人不認可5萬元收據,上訴人也不能證明給付的合理性,因此不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一審被上訴人認可5萬元收據,因認為賠償超出張懷德賠償請求而不同意賠付;上訴人賠償5萬元是合理的。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上訴人一審中不認可5萬元收據。
萬通公司、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16200元、施救費用4600元、評估費用2500元、貨物損失33048元的一半即16524元,以及賠償給張懷德的賠償款5萬元等共計7.9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24日,張懷德駕駛魯A×××××/魯AXXX6掛號車沿濟聊高速公路下行線由東向西行至72KM+300米時,與前方侯新福駕駛的原告所有的豫E×××××/豫E×××××掛號車相撞,致張懷德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濟聊館高速公路管理大隊認定,雙方車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豫E×××××/豫E×××××掛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萬通公司,豫E×××××號車在大地財險鄭州公司承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豫E×××××掛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有車輛損失險(限額為8512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元),二險均投保有不計免賠;車上貨物責任保險3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20%。豫E×××××掛號車的保險有效日期均為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事故發(fā)生后,張懷德、山東交運兔兔快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兔兔公司)分別向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萬通公司、侯新福、申海順、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運公司)、某保險公司、大地財險鄭州公司列為被告,案號分別為(2014)聊東民初字第2457號、(2014)聊東民初字第2675號。張懷德的傷情經鑒定為二級傷殘,張懷德于2015年3月2日按事故責任比例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申請人萬通公司、侯新福、申海順、安運公司、某保險公司、大地財險鄭州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172430.43元、傷殘賠償金508752元、護理費573952.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8404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102672元、鑒定費11900元,劃分責任后總計為556197.25元。兩案審理中張懷德及兔兔公司與大地財險鄭州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達成調解協議,由大地財險鄭州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懷德醫(y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11萬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50%賠償張懷德醫(yī)療費6萬元、殘疾賠償金18萬元、殘疾器具費26萬元,共計62萬元,張懷德自愿放棄5000元,由大地財險鄭州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懷德61.5萬元。大地財險鄭州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兔兔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兔兔公司自愿放棄要求大地財險鄭州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同時約定涉及被保險人(萬通公司)墊付費用由張懷德及兔兔公司負責返還,張懷德與兔兔公司均同意其與大地財險鄭州公司從此互不追究責任,并撤回對大地財險鄭州公司的起訴。2015年12月9日張懷德以雙方已和解為由撤回對某保險公司的起訴。萬通公司的車輛豫E×××××掛號車經交警部門委托山東文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16200元,貨物損失為33048元,萬通公司支付評估費2500元和施救費4600元。萬通公司事發(fā)后已就本次事故所致損失在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聊東民初字第1263號民事調解書,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濟南市分公司)賠償萬通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貨物損失等共計2.7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豫E×××××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保險、車上貨物責任保險,事故均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當得到賠償。因豫E×××××掛號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原告主張的不屬于對方車輛賠償的部分8100元,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費用33048元,有評估結論予以確認,因車上貨物責任保險約定有20%的絕對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貨物損失費用13219.2元(33048元×50%×80%);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用4600元、鑒定費2500元應予以支持,由被告賠償原告該二項損失的50%,分別為2300元和1250元。關于被告辯稱原告已就本次事故在事發(fā)地山東起訴,為重復起訴。一審法院認為,(2015)聊東民初字第1263號民事調解書的內容為人保濟南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7萬元,被告并未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不屬于重復起訴。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對第三者張懷德的賠償款5萬元,并提供了張懷德出具的1張5萬元的收據,被告不認可。張懷德定殘后,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六被申請人賠償其各項損失556197.25元,雖在被申請人中未列明大地財險鄭州公司,但其在變更事項申請書中要求“六被申請人”賠償各項費用,“六被申請人”中即包括大地財險鄭州公司,因此之后大地財險鄭州公司與張懷德達成調解協議,由大地財險鄭州公司賠付張懷德615000元,張懷德的損失已充分得到賠償,且張懷德也于2015年12月9日以雙方和解為由撤回對某保險公司的起訴,表示其已放棄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同時萬通公司也不能證明其給付張懷德5萬元的合理性,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應給付原告該5萬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豫E×××××掛號車事發(fā)時機件不符合安全標準,為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事故發(fā)生時豫E×××××掛號車已有效年檢,故對被告的該項辯解,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在庭審時對評估報告所定貨物損失數量提出異議,但該評估報告系交警部門委托,故予以認定。綜上,萬通公司車輛維修費用8100元、貨物損失費用13219.2元、施救費2300元、鑒定費1250元,共計24869.2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安陽市萬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貨物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共計24869.20元;二、駁回原告安陽市萬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提交張懷德2015年2月20日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原件一份,與張懷德2015年3月2日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不同,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且無法證明來源,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提交2015年4月9日申海順、萬通公司、安運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張懷德、丙方兔兔公司間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復印件一份,第一款約定甲方賠償乙方、丙方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車損等損失105000元,第二款約定乙方、丙方撤回對甲方的起訴,乙方對甲方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糾紛就此解決,第三款約定其他雙方互不追究,該證據復印于山東省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訴訟卷宗,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提交張懷德2015年3月30日對大地財險鄭州市分公司、2015年4月9日對申海順、2015年12月7日對侯新福、萬通公司、安運公司某保險公司及申海順的撤訴申請書復印件三份,均復印于山東省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訴訟卷宗,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上訴人萬通公司賠付給張懷德的5萬元。張懷德在起訴侯新福、申海順、某保險公司、安運公司、大地保險鄭州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張懷德與萬通公司、申海順、安運公司及兔兔公司于2015年4月9日達成和解協議,由申海順、萬通公司、安運公司賠償張懷德、兔兔公司損失共計10.5萬元,并約定了雙方糾紛就此解決。2015年12月7日張懷德以此為由申請撤回對包括萬通公司、某保險公司在內所有當事人的起訴,山東省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裁定,以張懷德與某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為由準許張懷德撤訴。綜合上述情況分析,張懷德與萬通公司、張懷德與某保險公司間的糾紛均通過和解方式得以解決,而萬通公司卻于2015年12月2日賠償張懷德5萬元,未能說明具體賠償事由、項目,也不符合常理,即使賠償,系單方自愿意思表示,無權再向某保險公司主張。
綜上所述,萬通公司、申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安陽市萬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付文華
審判員彭立輝
審判員朱志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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