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云南安暢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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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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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53民終71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
負責人:董XX。
委托代理人:黎XX,廣東石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云南安暢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肖X。
委托代理人:郭XX,廣東悅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云南安暢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暢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5302民初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8月17日22時10分許,安暢公司員工吳渝龍駕駛云AXXXXX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沿廣昆高速公路由梧州往廣州方向行駛,行至廣昆高速公路90KM+900M路段時,發(fā)現(xiàn)前方危險情況往左變更車道時,與在快車道上行駛的一輛大客車發(fā)生碰刮后(碰撞后大客車自行離開現(xiàn)場,車號不詳)再與同車道、同方向行駛的由安暢公司員工姜樹華駕駛的云AXXXXX號中型作業(y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云AXXXXX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被碰撞后被推向前碰撞車輛發(fā)生故障后在慢車道上緩慢行駛由黃六軍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造成姜樹華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經(jīng)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調查,作出云公交(高一)認字[2015]第0000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渝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六軍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安暢公司委托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受損的云AXXXXX號及云AXXXXX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進行鑒定,鑒定損失總價為人民幣75115元。
安暢公司所屬的云AXXXXX號、云AXXXXX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分別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保險賠償限額為115000元,且購買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安暢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安暢公司的損失合計82545元。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安暢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恰當?shù)芈男泻贤x務。某保險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對安暢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和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安暢公司所屬的云AXXXXX號、云AXXXXX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分別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輛損失險,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雙方均享有完整的權利義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安暢公司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車輛損失75115元(39195元+35920元)有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證實,該公司具有專業(yè)資產(chǎn)評估資格證書,其《結論書》程序合法,作出評估結論正確,予以采信。安暢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75115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關于安暢公司主張的停車費、施救費、車輛評估費共7430元,皆因本次事故而產(chǎn)生的合理支出,有安暢公司提供的發(fā)票予以證實,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依法可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82545元給云南安暢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費1864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93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主體錯誤。
一審判決中列明的被告某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并無保險合同關系。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為某保險公司直屬第二營業(yè)部,第二營業(yè)部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基于一審的送達程序違法,導致這一錯誤未能在一審時予以糾正。
二、一審送達程序錯誤。
上訴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并未收到一審訴訟的起訴狀、開庭傳票、證據(jù)等所有材料,一審法院直接將判決郵寄到上訴人處,嚴重侵犯了上訴人在本案中的一切訴訟權利。
三、一審判決確認云AXXXXX號車輛損失金額不當。
首先,該車已經(jīng)上訴人一方拆解定損,其損失已經(jīng)確認。
其次,雖然該車提供了價格認證書,但也是單方委托形成的,上訴人一方并未參與該過程,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且評估報告只是表面的、初步的、程序性的確定價格,不能代替最后的、全面的、準確的修理費用。
四、一審判決確認云AXXXXX號車輛損失金額不當。
該價格認證書的鑒定程序不當。該鑒定書系被上訴人及案外人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上訴人沒有參與該鑒定過程,這樣實際上是剝奪了上訴人對于本案重要證據(jù)的抗辯權利,因此鑒定程序有嚴重瑕疵。
五、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停車費、鑒定費、訴訟費違反法律規(guī)定。
首先,車損險為列明賠償項目的保險,其保障范圍僅限于承保車輛的損失及必須的施救費用,上述費用并非列明賠償項目;其次,根據(jù)合同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審理應當以保險合同為基礎,上述費用均為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賠付范疇。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嚴重違法。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供以下證據(jù):
1、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證實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某保險公司直屬第二營業(yè)部;
2、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涉案車輛已經(jīng)由上訴人進行定損,定損價格是33622元。
被上訴人安暢公司答辯稱:1、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予以維持。2、本案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體是真實合法的,在保險單上有上訴人蓋章確認,因此,由上訴人作為賠償責任主體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3、云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為姜樹華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判決部分責任承擔的主體為上訴人,上訴人對姜樹華案已履行,所以上訴人對其主體資格的否認沒有依據(jù)。4、關于停車費、鑒定費、施救費等,該費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而引起的必要費用,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合理,一審庭審時原審法院詢問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按合同規(guī)定停車費等應如何承擔,代理人的回復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不由上訴人承擔,但實際上,保險合同并沒有明確上訴人對合理施救費用的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在查清雙方合同條款的前提下進行判決,沒有違反雙方合同及法律的規(guī)定。
被上訴人安暢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供以下證據(jù):
1、(2016)粵5302民初571號判決書,證明上訴人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真實合法的;
2、(2016)粵5302民初572號裁定書,證明原審法院已經(jīng)對賠償款的支付對象作了更正。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被上訴人安暢公司投保的云AXXXXX號、云AXXXXX號兩輛作業(yè)車的機動車保險單的“保險人公司名稱”均打印為“某保險公司直屬第二營業(yè)部”,而“保險人簽章”一欄則為某保險公司蓋章?!吨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安暢公司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上訴人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本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應如何確定;3、上訴人應否承擔停車費、施救費、評估費。
關于上訴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投保的云AXXXXX號、云AXXXXX號兩輛作業(yè)車的機動車保險單的保險人簽章一欄蓋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上訴人認為保險單上“保險人”一欄打印為其公司直屬第二營業(yè)部,該營業(yè)部與被上訴人確立保險合同關系。但其公司直屬第二營業(yè)部并未在保險單上蓋章,而是上訴人在保險單上蓋章。因此,上訴人是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上訴人作為本案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關于本案保險車輛的損失如何確定問題。上訴人認為兩車的損失價格評估是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作出的,程序上有瑕疵。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是由有價格評估資質的價格事務所作出的,評估依據(jù)科學,評估結論合理,應予采信。上訴人只是提供其中一輛作業(yè)車(云AXXXXX)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該確認書是上訴人在一審判決后單方作出的,并未告知被上訴人,也沒有任何有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上訴人應否承擔停車費、施救費、評估費問題。保險條款第五條明確約定: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shù)耐\囐M、施救費、評估費,都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為減少、確定車輛損失而發(fā)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上訴人應按上述約定賠償給被上訴人。
另外,上訴人還認為其未收到一審的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材料。經(jīng)查,原審法院已通過特快專遞向上訴人送達了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材料,訴訟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梁志豪
審判員鄧建勇
審判員羅曉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馮梓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