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左XX、定西浩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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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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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7-02-28
民事判決書
(2017)甘7101民初6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
負責人:馮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甘肅澤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左XX,男,漢族,住甘肅省隴西縣。
被告:定西浩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甘肅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左XX、定西浩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寶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左XX、被告浩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左XX支付某保險公司代位支付的車輛維修費101100元;2.依法判令浩寶公司對上述車輛維修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左XX駕駛×××號車與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號車輛受損,后經交警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由左XX承擔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蘭州永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強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01100元后,向左XX主張賠償,但左XX拒不賠償。另,左XX駕駛車輛掛靠于浩寶公司。某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
左XX辯稱,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資質和定損數額不認可。
浩寶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沒有管轄權;二、被答辯人訴請左XX支付其代為支付的車輛維修費101100元,由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依法不應支持,根據答辯人與左XX簽訂的《車輛掛靠代管協議》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左XX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永強公司機動車行駛證、楊煜嵚機動車駕駛證、×××號車輛保險單、左XX機動車駕駛證、左XX機動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權益轉讓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號車的維修費、施救費發(fā)票,左XX與浩寶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該證據不予認可,因該證據證明了某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事故損失進行審核,最終支付的車輛維修費用,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對浩寶公司提供的《車輛掛靠代管協議》,某保險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因該證據表明了左XX與浩寶公司具體掛靠時的權利義務內容,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永強公司為其所有的×××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8月4日18時至2016年8月4日24時。2015年11月8日6時50分,左XX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沿G22青蘭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1859Km+600m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永強公司司機楊煜嵚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柳溝河大隊認定,左XX負全部責任,楊煜嵚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永強公司向左XX索賠無果,故向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輛維修費130211元,某保險公司審核定損后,最終向永強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01100元,永強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
另查明,2015年10月30日,左XX與浩寶公司簽訂《車輛掛靠代管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左XX將×××號車輛掛靠浩寶公司,浩寶公司按照定西市運管局貨運企業(yè)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左XX與永強公司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左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在賠償永強公司保險金之后,依法取得在賠償金范圍之內行使對左XX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左XX辯稱某保險公司不具有定損的資質,以及對定損數額不認可的答辯意見,因某保險公司在對永強公司理賠時,已對理賠材料進行審核,并核損定損,將永強公司申請理賠的130211元,最終核定為101100元,保險公司已盡到審核義務,這是保險公司必備的工作流程和應盡的工作職責,故對左XX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浩寶公司辯稱本案本院沒有管轄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浩寶公司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即喪失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關于浩寶公司辯稱其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車輛掛靠代管協議》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左XX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該《車輛掛靠代管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發(fā)生事故后事故處理費用(含罰款)全部由乙方(左XX)承擔,甲方(浩寶公司)協助乙方處理,如法律上追償公司承擔經濟責任,乙方必須無條件地對甲方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直到追償到乙方的家庭財產,即乙方承擔無限賠償責任,如無法追償乙方財產,擔保方負連帶責任?!痹搮f議條款系浩寶公司與左XX之間的內部約定,無法對抗協議外的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浩寶公司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要求左XX支付車輛維修費101100元,以及浩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左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車損理賠款101100元;
二、定西浩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1元(原告已預交),由左XX、定西浩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兩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車損理賠款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代理審判員宋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