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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穗美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2014金民終1677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4)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67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3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穗美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荔灣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XX,廣東尹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XX,江西誠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荔灣區(qū)。
負責人:潘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王XX,均為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市穗美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重審一案,不服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9日,上訴人為其所有的粵A×××××客車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芳村支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40萬,共投保39座,保險期限自2012年1月11日零時起至2013年1月10日二十四時止。雙方簽有《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被上訴人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第五條(加粗黑體字標示)規(guī)定: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訴人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被上訴人已向其詳細介紹了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做了明確說明”。
2012年6月30日凌晨0時43分許,上訴人的粵A×××××長途臥鋪客車從廣州開往江西撫州市黎某甲縣,到達江西撫州市黎某甲縣城并停放于黎某甲縣城京川大道旁利群維修中心前的場地后發(fā)生火災,并引燃頭朝南并排停置的長途客車(贛F×××××),過火面積共約60平方米,火災燒毀粵A×××××客車及贛F×××××長途客車,火撲滅后發(fā)現(xiàn)車內有一具燒焦的男性尸體。該事故發(fā)生后,黎某甲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起火原因是客車粵A×××××方向盤附近總開關線路銅導線發(fā)生一次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其后經當?shù)嘏沙鏊{查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證實:車上死者名叫邱某,系被高溫燒傷并吸入大量有害氣體中毒、窒息死亡。
2012年7月10日,上訴人與死者的家屬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確認:2012年6月29日上午邱某乘粵A×××××大臥車從廣州至黎某甲,6月29日晚11點30分車輛到站,邱某未下車,30日凌晨車輛突然起火,邱某不幸死亡,上訴人一次性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人民幣三十七萬元。同日,上訴人向死者家屬支付上述賠償款。其后,上訴人以已向被上訴人投??瓦\承運人責任險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賠償費用清單的內容,認為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付標準內賠償?shù)?,對上訴人賠償死者家屬37萬的金額予以認可。
原審另查:2012年7月底,邱某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及派出所均出具證明,證實:邱某于2012年6月29日乘粵A×××××號大臥車從廣州回黎某甲,因該車突然起火死亡。被上訴人原名稱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芳村支公司”,后變更為“某保險公司”。
原審庭審中,上訴人新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88號判決書和(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791號判決書,擬證明本案死者邱某生前是廣州市宏粵貿易服飾有限公司的員工,其經過法院判決已經得到其所在單位廣州市宏粵服飾貿易有限公司已向死者邱某的直系親屬支付了喪葬補助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共71835元。2、江西撫州長運有限公司黎某甲分公司《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黎某乙(2008)第01445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擬證明涉案客車粵A×××××火災現(xiàn)場為黎某甲汽車站客運中心站內的下客區(qū),涉案客車使用該公司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和客運東站下客區(qū)下客,涉案客車停車位置在利群維修中心的廠房用地,火災現(xiàn)場位于附圖西南角。3、江西撫州長運有限公司黎某甲汽車站《進站說明》,擬證明長途客運中心站,汽車東站由黎某甲汽車站負責站務管理,涉案可在黎某甲汽車站長途客運中心站、客運東站下客,涉案客車載客到黎某甲,要先至長途客運中心站下客再至客運東站下客后,才清場打掃衛(wèi)生。4、照片四張,擬證明當時火災現(xiàn)場,車輛所在位置為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該下客區(qū)在江西撫州長途有限公司黎某甲分公司用地范圍內,利群維修中心前場地不是停車場,該場地無停車場標識。5、黎某甲縣利群汽車維修中心《證明》,擬證明該廠房用地是向江西撫州長運有限公司黎某甲分公司租賃,該中心無停車場,門前是長途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火災事故與該中心無關,涉案客車的終點站是客運東站,不是長途客運中心站。6、江西省黎某甲縣公路運輸管理所《證明》,擬證明涉案客車到站后經過兩個站,即長途客運中心站和客運東站,終點站是客運東站,該車至客運東站下客后運輸任務才完成。7、黎某甲縣公安消防大隊《情況說明》,擬證明原審判決所依據(jù)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對火災現(xiàn)場涉案客車的停放地點的表述有錯,停車地點不是停車場,是車站下客區(qū)?;馂氖鹿收J定部門已指出火災事故認定書錯誤,做出了更正說明,原審判決對“停車場”的認定無事實依據(jù)。8、《2011年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服務協(xié)議》。擬證明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約定,如果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跟保險合同抵觸,以該協(xié)議為準。該協(xié)議中約定在客運經營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也在承保范圍之內,相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擴大了。9、廣州到黎某甲車票兩張,擬證明黎某甲有兩個車站,一個是黎某甲東站,一個是黎某甲客運中心站。
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意見;對證據(jù)2-7與上訴人原審時的陳述相矛盾,因此對上述六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jù)8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該協(xié)議是針對機動車輛車險的約定,而本案是承運人保險,是不同的險種,故該協(xié)議跟本案沒有關系;證據(jù)9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被上訴人新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黎某甲當?shù)氐奶鞖鉅顩r表(從網(wǎng)上下載打?。C明上訴人在該種天氣狀況下讓乘客在車上睡覺,存在重大過失。該種溫度,乘客不適宜在車上睡覺。2、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發(fā)出的關于為燒死乘客邱某申請賠償?shù)暮?,證明上訴人在該函中承認對此件事故的發(fā)生,該車當班司乘人員該負對乘客檢查不力的責任,以此證明上訴人有重大過失。
上訴人針對被上訴人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對證據(jù)1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黎某甲屬于武夷山山區(qū),晝夜溫差大,白天熱晚上冷,晚上一般是25、26度,這種溫度睡覺需要蓋毛毯。我方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不能確定,即使真實,這也是協(xié)議的內容,并非客觀事實。
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為:1.被上訴人在其承保范圍內向上訴人直接給付賠償款人民幣37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及被上訴人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條款均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愿簽訂的,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死者邱發(fā)根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已證實:邱發(fā)根是2012年6月29日乘粵A×××××號大臥車從廣州回黎某甲的,即邱某是該車旅客,雖然被上訴人對此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此,原審法院確認死者邱某是粵A×××××號車的旅客。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火災的事故是否發(fā)生在粵A×××××號客車的運輸途中是否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二、本案火災事故中,上訴人是否構成雙方保險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重大過失對于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因2012年6月29日上午邱某乘粵A×××××大臥車從廣州至黎某甲,當日晚11點30分車輛到達黎某甲汽車站客運中心站內的下客區(qū),邱某未下車,直到30日凌晨車輛突然起火,邱某仍留在車上導致不幸死亡。邱某作為上訴人的旅客,只要還未下車出站,雙方的運輸合同都還未完成,故應視為本案火災的事故是發(fā)生在粵A×××××號客車的運輸途中,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對于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因本案事故發(fā)生時間是客車到達黎某甲汽車站客運中心站后一個多小時,按照上訴人當天的做法,客車到達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旅客下車后,涉案客車即停放在江西撫州長運有限公司黎某甲分公司租賃的利群維修中心的門前西南角空地上過夜,次日早上客車才開到客運東站載客。客車到達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旅客下車時,上訴人方的工作人員應提示所有旅客下車并負有保證所有旅客都下車后才關閉門窗并離開的責任,沒有證據(jù)能證明死者邱某在客車到達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后還需要留在客車上過夜,除死者外,其他旅客均已下車,死者還留在車上顯然有違常理。故正是由于上訴人方的工作人員沒有盡到上述清場義務,導致死者在到站后仍滯留在客車上并在火災事故中被燒至窒息死亡。上訴人在該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行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guī)定,關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上訴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在保險條款上用加粗黑體字標示出來,且對該條款的內容向上訴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對上訴人產生效力。因上訴人的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被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廣州市穗美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且錯誤。1、原審判決關于“……按照原告當天的做法,客車到達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旅客下車后,涉案客車即停放在江西撫州長運有限公司黎某甲分公司租賃的利群維修中心的門前西南角空地上過夜,次日早上客車才開到客運站載客”的認定與事實不符。(1)原審中上訴人只是陳述過為了方便乘客,特別是冬季晚上乘客回鄉(xiāng)不方便,會讓乘客在車上睡到天亮。但不是說“當天”,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當天”客車要在該地過夜。(2)不存在“次日早上客車才開到客運東站載客”的情形。該客車要在客運中心站、客運東站下客,但載客只能在客運中心站,不能在客運東站載客,相關證據(jù)也證明了客車在客運中心站載客的事實。2、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有重大過失,與事實不符。《合同法》第302條有關于重大過失的規(guī)定。本案中,旅客未下車,承運人未叫醒,相對來說,旅客的過失要大于承運人。原審判決一方面認為承運人要賠償,另一方面認為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是雙重標準。如果認為承運人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保險公司也應同樣適用嚴格責任原則。3、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清場義務,對邱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1)客車到達客運中心站下客區(qū)時,上訴人沒有“應提示所有旅客下車并負有保證所有旅客下車后才離開的責任”。該客車運輸?shù)慕K點是客運東站,有黎某甲汽車進站的《進站說明》、利群汽車維修中心《證明》、黎某甲縣運管所《證明》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車運輸?shù)慕K點是客運東站,車??瓦\中心站下客區(qū)時尚在運輸途中,不存在清場義務。(2)沒有證據(jù)證明邱某是“留在客車上過夜”。(3)上訴人工作人員停車后離開車是去吃飯了,不是完成運輸任務,清場時間還未到。(4)被上訴人絕對不會也不可能向投保人釋明什么叫“重大過失行為”;上訴人也不可能知道“未清場”屬“重大過失行為”、乘客在客車上睡覺未下車,屬“重大過失行為”。(5)即便上訴人有過錯,也不能認定是“重大”的過失行為,不足以導致被上訴人免責。4、保險條款第三條已明確了被上訴人的保險賠償責任,其對邱某的死亡有賠償義務,即便上訴人未盡清場義務,也不是被上訴人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1)客車是運輸工具,該客車是臥鋪車位,設計就是讓人睡覺的,不可能不具安全性。對工作人員來說,不可能有火災的預見性,火災事故是意外不是過失。(2)火災事故不是上訴人及工作人員的主觀及行為因素造成。導致車損及印發(fā)根的死亡的火災事故,不是上訴人“重大過失行為”,車損要賠,人亡損失當然更要賠;未清場不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上訴人不能因未“清場”而免責。(3)造成邱某死亡的是火災,不是未清場。無論客車在行駛中、還是停止狀態(tài);無論死者當時清醒、還是睡著,保險人都有賠償責任。不能因邱某未下車而例外。5、原審判決以保險條款第五條(一)款中的“重大過失行為”認定被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錯誤。承運人責任險條款主要為行駛中的交通事故設定。交通事故責任是以責任人過錯論責。只要承運人不是故意,被上訴人就必須賠償。全部責任本身就代表重大過錯,何止是“重大過失行為”。這種情形下保險人不能免責。說明認定“重大過失行為”在保險責任中適用要考慮其習慣、慣例。二、認定被上訴人免除賠償責任的證據(jù)不足。l、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該事故被上訴人有賠償責任。2、該起火災事故非人為造成,屬意外事故,雙方的機動車輛保險簽約《客戶服務協(xié)議》第三(四)9.10項約定,客運車輛從事客運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屬于被上訴人保險責任范圍。且約定保險合同與該協(xié)議相抵觸時,以該協(xié)議為準。故本案應適用協(xié)議約定為先,免責認定顯然證據(jù)不足。3、前已述“重大過失行為”的情形不能適用于本案火災。4、本案若系“重大過失行為”導致邱某死亡,則屬重大安全事故,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然安某、公安等職能部門調查該火災的結論是意外,相關人員無責任,原審判決不能憑蓋然性證據(jù)得出足以認定刑事責任的結論。三、原審判決明顯失公平、公正。前已述,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即便肇事方因過錯要負全部責任、要承擔刑事責任,保險人尚不能免責。本案中即便有所謂“重大過失行為”,較之重大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也是無可比擬的。原審判決將導致保險合同一種條款、二樣適用,對上訴人顯失公平、公正。綜上,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款37萬元。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上訴人認為本案事故中旅客有重大過失,因此賠償問題有雙重標準,沒有事實依據(jù)。根據(jù)上訴人引用的《合同法》第302條,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本次傷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旅客搭乘汽車睡覺是正常現(xiàn)象,熟睡導致未能及時下車并不屬于重大過失。因此上訴人所認為的雙重標準是不存在的。二、承運車輛到站后的清場義務是上訴人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此是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的。首先根據(jù)道路運輸交通部的規(guī)定,道路運輸?shù)娜抗ぷ鳝h(huán)節(jié)包括四部分:準備工作、裝載工作、運送工作、卸載工作。這四個環(huán)節(jié)構成上訴人的運輸?shù)娜抗ぷ鳝h(huán)節(jié)。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正是由于上訴人沒有履行其卸載的工作與清場工作,導致旅客到站后依然在車輛中,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正確,雙方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三、上訴人所引用的雙方的合作協(xié)議與本案無關,該協(xié)議是針對機動車輛保險來簽署的,與本案的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險種。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被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庭詢中,上訴人確認涉案事故發(fā)生時,車輛處于關門熄火狀態(tài)。除了頂上的氣窗是開的,自動門和所有窗戶都是關閉的,需要啟動駕駛臺的自動裝置方能打開自動門。
二審另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簽約客戶服務協(xié)議》第二條第(四)項第9點約定:“被保險人根據(jù)國家客運交通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按照被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座位數(shù)在我司投??瓦\承運人責任險,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駕駛人、乘務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屬于我司保險責任范圍?!?br>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由于被保險車輛發(fā)生火災導致邱某死亡,綜合上訴人于本案一審、重審時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確認邱某系乘坐被保險車輛的乘客,以及涉案事故發(fā)生于被保險車輛運輸途中,涉案事故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能否援引《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項免責條款的約定免除保險責任。首先,關于該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該條款已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予以明示,且上訴人亦在投保單中確認被上訴人已就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故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發(fā)生法律效力。其次,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免責條款約定的重大過失行為的問題。上訴人確認,涉案車輛到達客運中心站的時間為晚上11點30分,火災發(fā)生于凌晨0點43分。雖然上訴人上訴認為工作人員停車后是去吃飯,車輛將于當晚繼續(xù)開往客運東站,但并未對此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車輛到站時間至事故發(fā)生時間超過一個小時,上訴人二審庭詢中確認在此期間車輛處于門窗關閉且熄火狀態(tài),結合邱某的死因為高溫燒傷并吸入大量有害氣體中毒、窒息死亡的事實,本院認為,上訴人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將乘客單獨留在密閉的車廂內,由于缺少安全措施的提示和引導,導致火災發(fā)生后乘客無法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和逃生,并最終導致了涉案事故的發(fā)生,故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重大過失行為,被上訴人得援引《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項免責條款的約定免除保險責任。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至于上訴人上訴認為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簽約客戶服務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只要客運車輛從事客運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即屬于被上訴人保險責任范圍的問題。本院認為,《機動車輛保險簽約客戶服務協(xié)議》第二條第(四)項第9點的約定側重于將車輛駕駛人、乘務人員所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涵蓋在被上訴人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該條約定并不必然排除《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項免責條款的適用。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廣州市穗美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事實和依據(jù)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50元,由上訴人廣州市穗美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欣欣
代理審判員  汪 婷
代理審判員  吳 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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