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單,一般來說,比個單費率更低。
現(xiàn)實中,有的保險公司會用掛靠團單的形式,為個人推銷團體健康險。
但是,從法律上來看,通過團單投保和個人直接投保還是有不小的區(qū)別。
比如,個人投保訂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是個人,而團單合同,投保人是公司。
而在人身險中,投保人對于合同是否有效是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的。
根據(jù)保險法第31條,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如果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而團單,是以公司員工作為被保險人來集中投保。員工身份,是前提。掛靠的個人,顯然不具有員工身份,否則就不叫掛靠了。
所以,在現(xiàn)實中,掛靠投保的情形,比較容易出現(xiàn)糾紛。
今天,我們就來一起看一個高院的判決,來了解下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2020)吉民申2685號
2018年1月,張某與A保險公司訂立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交費20年,保額65萬。
2018年4月,張某又加保了同一險種,交費20年,保額35萬。
合同訂立后,張某經(jīng)A保險公司要求,前往醫(y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顯示正常。
2018年10月,張某因為煙霧病、腦血管畸形進行顱腦手術治療。
后張某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A保險公司一看,好家伙,百萬保額,當年投保,當年出險。這很“湊巧”啊,得好好查下有無帶病投保。
一查發(fā)現(xiàn),2016年7-8月,張某曾因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住院治療。而且,張某并非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投保人B商貿(mào)公司員工。
所以,就以未如實告知及張某以虛假身份投保合同無效拒絕賠償。
張某就將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該保單銷售人員李某筆錄,公司只說這個是一個團購產(chǎn)品,任何人都可以購買,并且在兩筆保險的銷售過程中,也沒有詢問張某是否有肝炎疾病。而且,張某也在A公司指定的意愿進行了體檢,體檢結果并無異常。所以,張某并不存在未如實告知及虛假身份投保情形。
判決A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A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中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被保險人是否必須為投保人B商貿(mào)公司成員及非該公司成員的合同效力,以及張某是否隱瞞身份、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關于被保險人是否必須為投保人B商貿(mào)公司成員及非該公司成員的合同效力問題,第一,雖然保險合同第1.2條約定“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內(nèi)容執(zhí)行”,但該條款并未載明非投保人成員的不允許投保本保險或投保無效的相關內(nèi)容;第二,張某投保及加保過程,均有B商貿(mào)公司《團體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蓋章證明及A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同意,應當認為A保險公司同意B商貿(mào)公司為張某投保。
關于張某隱瞞身份、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問題。第一,A保險公司并沒有要求B商貿(mào)公司提供被保險人工作證明等情況,也沒有對張某詢問其工作單位。第二,在投保時,也并未詢問張某關于肝炎疾病相關問題,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規(guī)定,張某并非故意未如實告知。
所以,判決駁回A公司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A保險公司不服二審判決,認為張某并非B商貿(mào)公司員工,與B商貿(mào)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并非二審法院認為的根據(jù)合同1.2條相關約定來進行審理判決。而沒有保險利益,合同自始無效,自然無需理賠。
于是,向高院申請再審。
說實話,保險公司這次終于算是找到了問題的根本,從保險利益這個點來做突破了,但是,仍然沒有真正領會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利益的精髓,我們看看高院的判決理由。
高院認為:
關于投保人對張希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本案中,B商貿(mào)公司為投保人,張某為被保險人,張某并非B商貿(mào)公司員工,但通過張某在投保單簽字并交納保費的行為可知,張某同意B商貿(mào)公司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因此,根據(jù)保險法第31條,投保人對張某具有保險利益。
最終判決駁回A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看完這個案例,實在對A保險公司的“所作所為”相當無語。
收保費的時候,歡迎個人來投保團單,要理賠了,就以你沒有保險利益來拒賠。
這個吃相,著實難看了點。
更惡心的是,你明明自知理虧,還一直把官司打到高院,沒必要這么認真吧...該賠趕緊賠人家,難道還真是為了控制年度賠付率,把理賠拖到次年去?
對這樣的公司,呵呵,大大的差評!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fā)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jié),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zhí)行期間,轉(zhuǎn)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投保,但人身性質(zhì)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chǎn)。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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