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娛樂圈和財經圈最大的瓜莫過于王思聰被“限高”了。
此一出,散落在全國各地的思聰迷妹們?yōu)橹徽?,她們最愛的“老公”,竟然成“老賴”了??
不對,不是“限高”嗎?咋又成“老賴”了?
分不清?很正常,咱看看網頁上的消息。
那到底是“老賴”還是“限高”?
看完這個大家可能就明白了,這貌似是“限高”啊
但是最近的重磅新聞——匯源的創(chuàng)始人朱新禮成“老賴”,可就是實實在在的“老賴”了。
那到底限高和老賴啥區(qū)別?咱簡要普個法。
“老賴”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通俗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判斷標準是:被執(zhí)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只要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原則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也就是說,倘若被執(zhí)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同時主觀上并沒有消極履行、規(guī)避執(zhí)行、抗拒執(zhí)行等惡意,其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卻并不滿足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條件。
這是兩者之間最大的區(qū)別,其他區(qū)別在此不一一展開。簡單一句話就是:“限高”和“老賴”都是對被執(zhí)行人的強制措施,只是程度略有不同。
大家都知道保險對于財富保護和傳承存在有別于其他手段和途徑的強大作用。也就是通俗講的“欠債不還”,保險能保得住“老賴”的財富嗎?
這事還得細細掰扯下。
第一個問題:“老賴”了之后還能買保險嗎?
不行!
第一,上文中思聰?shù)摹跋薷摺绷畹?條寫的明明白白: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理財保險。那是不是買額度小的理財險就可以?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多少保費都不能買!
第二,“老賴”的銀行卡一般都被凍結了,保險根本買不了,就算國家允許買,也無法做投保人進行投保。
所以,一旦“老賴”或“限高”了,保險是買不了了。
第二個問題:“老賴”之前買的理財或分紅保險會被執(zhí)行嗎?
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對被執(zhí)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zhí)行的通知》浙高法執(zhí)[2015)8號規(guī)定:
投保人購買傳統(tǒng)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zhí)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zhí)行。
可見,理財或分紅保險的財產權是無法對抗執(zhí)行權的。保險也不能免去“老賴”償還債務的義務!
保險不是法外之地!
保險只能通過合理配置來給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做好長期的財富規(guī)劃,并不能成為道德和法律的擋箭牌!
可能您會說了,那既然現(xiàn)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富豪和“老賴”只有一線之隔,如何才能保證哪怕出現(xiàn)風險的時候給家人留下足夠的財富應對生活呢?
同樣需要保險!
那應該如果操作?
保險投保有一個經典原則就是:投保人要選擇離風險最遠的人,這樣可以保證隔離風險,為財富提供必備的防火墻。
比如:張三是企業(yè)家,他看多了眾多企業(yè)家的起伏波折,想給自己的子女或父母購買高額的理財保險,以保證他們的生活。
那張三可以通過把自己的財富贈與給父母或子女,由父母或子女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這樣,就算企業(yè)經營出現(xiàn)風險,也不會影響到父母或子女投保的理財保險。
這個的前提一定是企業(yè)尚未出現(xiàn)風險,也就是張三在尚未成為“老賴”的時候進行贈與,保證贈與的合法性。
保險不是萬能的,但保險因為其長期性、增值性等諸多特性,可能是保證家庭成員幸福生活的最佳方法。
風光無限時,更應是購買保險時!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fā)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jié),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zhí)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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