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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未申領檢驗標志,保險公司不能拒絕理賠

  • 2021年03月09日
  • 16:43
  • 來源:
  • 作者:

原告:蔣*裕,男,漢族,住江蘇省溧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勤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勤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松,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平。

原告蔣*裕與被告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被告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到庭參加訴訟。嗣后本案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并于2018年11月2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40.908元,以上費用先由兩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由兩被告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全額賠付。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兩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及評估費40,908元(滬A6*0車輛維修費26,318元,評估費890元;鄂EB7*2車輛維修費8,300元;滬A8*6車輛維修費5,000元,評估費400元),兩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付鄂EB7*2車輛及滬A8*6車輛的損失,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付滬A6*0車輛的損失;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在兩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在保險期間內(nèi),案外人蔣*駿(系原告之子)于2016年5月20日22時50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張楊北路發(fā)生多車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為其全責。此次多車事故造成損失如下:原告車輛即滬A6*0車輛車頭受損,發(fā)生維修費26,318元、評估費890元;案外人劉*奎車輛即鄂EB7*2車輛車頭和車尾受損,發(fā)生維修費8,300元;案外人計*誼車輛即滬A8*6車輛車尾受損,發(fā)生維修費5,000元、評估費400元原告在確定事故所有損失后,聯(lián)系兩被告,要求兩被告進行保險理賠,但兩被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以原告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為由,拒負保險責任。原告為盡快解決本次交通事故,墊付了上述40,908元。滬A6*0車輛于2012年4月注冊登記,在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在6年免檢期內(nèi),故兩被告應予以理賠原告與兩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涉訟。

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原告訴請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2.經(jīng)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核實,原告出險時行駛證已經(jīng)逾期,未進行年檢,對于商業(yè)險部分不承擔責任。3.對于三輛車輛損失金額不予認可,對滬A6*0車輛損失申請重新評估,對鄂EB7*2車輛損失申請評估,對滬A8*6車輛不申請重新評估。4.對于案件責任也應當提供相應的事故認定書予以佐證。

被告*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交強險保險條款、發(fā)票;2、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無蓋章);3、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4、滬A6*0車輛行駛證、環(huán)保標志副本;5、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物損照片、發(fā)票、維修結(jié)算清單;6、駕駛證、鄂EB7*2行駛證、發(fā)票、維修結(jié)算清單;7、駕駛證滬A8*6行駛證、物損評估意見書、物損照片、發(fā)票。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提交了證據(jù):1:2009版保險條款。庭后原告補充提供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有蓋章)及支付憑證3張,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補充提供了原告申請理賠時的行駛證照片兩張。審理中,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人員出庭作證。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即原告證據(jù)1、3及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證據(jù)1,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證據(jù)2,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對真實性不認可,審理中原告提供了加蓋“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理交通事故專用章”的協(xié)議書原件,故本院認可真實性,采納該證據(jù)。2、對原告證據(jù)4及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補充提供的原告申請理賠時的行駛證照片,原告認可其向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申請理賠時行駛證上載明的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4月,嗣后原告補辦相關手續(xù)后行駛證上才加蓋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4月的印章。故本院采納上述原告、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證據(jù)。3、對原告證據(jù)5-7及支付憑證,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對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車損金額,亦不同意承擔評估費,且認為實際支付金額與評估金額不符合。鑒于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納,對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應予理賠的金額在本院認為中詳述。4、對評估人員出庭的證言,原告沒有異議,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認可水箱確實受損,但認為受損未達到漏水的程度,不需要更換,對水箱框架的損失認可。本院對評估人員出庭的證言予以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滬A6*0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車主為原告,該車輛在兩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車損險的絕對免賠額為0元,被保險人為案外人蔣*東,商業(yè)險的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19日二十四時止,交強險的保險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零時起至2017年5月13日二十四時止。商業(yè)險保單載明:“本保險適用《中X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中X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載明:“第一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shù)谑藯l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第二條發(fā)生本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第四條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除非另有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第十八條……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

2016年5月20日22時50分,案外人蔣*駿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張楊北路長島路發(fā)生多車交通事故,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載明,甲方為蔣*駿駕駛的滬A6*0車輛,乙方為案外人陳*海駕駛的鄂EB7*2車輛,丙方為案外人計*誼駕駛的滬A8*6車輛,甲方全責,乙方和丙方無責,甲方車輛碰撞部位為車頭,乙方車輛碰撞部位為車頭和車尾,丙方車輛碰撞部位為車尾,事故形態(tài)為同車道追尾前車。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車車損情況進行定損,并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載經(jīng)本公司審核,其中全部/部份損失共¥8293元不屬于我司保險責任范圍,不能予以賠付,現(xiàn)作拒賠處理。拒賠理由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特此通知!”。原告不同意拒賠通知及定損結(jié)果,故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滬A6*0車輛車損情況進行評估,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于2016年7月15日就滬A6*0車輛損失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評定滬A6*0車輛的直接損失為26,318元,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出具了金額為890元的評估鑒定費和圖像資料費發(fā)票。案外人上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開具了金額為10,000元的發(fā)票,載明名稱為滬A6*0車輛。案外人上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開具了金額為16,318元的發(fā)票,載明名稱為滬A6*0車輛。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于2016年5月28日就滬A8*6車輛損失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評定滬A8*6車輛的直接損失為7,815元,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出具了金額為400元的評估鑒定費和圖像資料費發(fā)票。案外人上海*汽車修理廠于2016年6月1日出具金額為5,000元的發(fā)票,載明名稱為滬A8*6車輛。審理中,原告明確,就鄂EB7*2車輛的車損沒有經(jīng)過車損評估。根據(jù)支付寶轉(zhuǎn)賬電子回單2016年5月25日案外人蔣*駿向案外人劉*奎轉(zhuǎn)賬8,000元,2016年6月1日案外人蔣*駿向案外人計*誼轉(zhuǎn)賬3,900元,2016年5月22日,案外人蔣*駿向案外人計*誼轉(zhuǎn)賬1,500元。審理中,案外人蔣*駿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稱其支付的1,500元3,900元、8,000元的實際付款人為原告。被告對上述情況說明沒有異議。

另查明,滬A6*0車輛行駛證載明,滬A6*0車輛注冊期為2012年4月26日,所有人為原告,車輛識別代號為LFV5A*727。車輛識別代號為LFV5A*127車輛的多份環(huán)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載明,核發(fā)日期為2014年5月19日的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核發(fā)日期為2016年6月4日的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審理中,原告及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明確,原告申請理賠時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4月,嗣后原告補辦相關手續(xù)后行駛證上才加蓋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4月的印章。

鄂EB7*2車輛行駛證載明,車主為案外人劉*奎。

再查明,滬A6*0車輛的《物損評估意見書》的事故車輛估表上載明中網(wǎng)(水箱面罩),金額為400元,工時為1.5時。案外人上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結(jié)算清單上材料費中載明中網(wǎng),500元;案外人上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載明中網(wǎng)(水箱面罩)單價580.58元,稅額17.42元。審理中,評估人員出庭明確事故車輛勘估表上列明的中網(wǎng)(水箱面罩)數(shù)量為1。

審理中,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明確,拒賠通知書上載明的損失8,293元構(gòu)成為滬A8*6車輛定損1,400元,鄂EB7*2車輛定損5,193元,滬A6*0車輛定損3,700元,共計10,293元,減去交強險中應當理賠的2,000元。

審理中,因原告無法提供鄂EB7*2車輛對涉案事故造成的車損進行評估,亦不認可以保險公司定損照片作為依據(jù)進行評估致使本案無法對涉案事故造成鄂EB7*2車輛損失進行評估。

審理中,被保險人蔣*東到庭,確認其將涉案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轉(zhuǎn)讓給滬A6*0車輛車主即原告。對此,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當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按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原告出險時行駛證逾期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就商業(yè)險部分是否可以拒賠。3.對于三輛車輛損失金額如何認定。4.評估費是否應予理賠。

關于第1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涉案事故發(fā)生于2016年5月20日,根據(jù)《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原告本案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第2個爭議焦點,《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第四條約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除非另有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依據(jù)上述條款拒賠。本院認為涉案滬A6*0車輛行駛證載明注冊日期為2012年4月26日案事故發(fā)生時滬A6*0車輛尚在6年免檢期內(nèi),故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引用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拒賠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關于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本院認為涉案滬A6*0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的行駛證,且事后經(jīng)過補辦手續(x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經(jīng)在滬A6*0車輛行駛證上加蓋了有效期截至2018年4月的印章,因涉案車輛在年免檢期內(nèi),故上述補辦手續(xù)的行為沒有增加滬A6*90車輛的危險性,故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引用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拒賠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關于第3個爭議焦點,(1)關于滬A6*0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由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認定損失金額為26,318元,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申請重新評估,理由為不認可該評估金額,從照片上無法反映水箱和水箱框架受損,且原告開具的車損發(fā)票出自兩家不同的汽車維修公司。本院認為,經(jīng)評估人員出庭作證,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確認水箱確實受損,至于受損程度是否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本院認為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是有資質(zhì)的評估公司,在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受損程度不需要更換的情況下,本院采納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認定需要更換的評估結(jié)果。其次,通過評估人員出庭作證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認可水箱框架的損失。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評估報告存在程序違法或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故本院對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提出的重新評估的申請不予準許。關于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對滬A6*0車輛損失的發(fā)票出自兩家不同汽車維修公司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如何修復被保險車輛系原告行使自己的財產(chǎn)權利,被告保險人并不能對此加以限制,原告實際如何維修車輛并不是本案所涉法律關系,被告如質(zhì)疑被保險車輛未妥善修復,可就因未妥善修復造成的保險風險之增加在下一保險年度的投保中要求增加投保費率或限制保險金額以維護自身權益。在本案中對于原告如何修復被保險車輛,本院不予評價。但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的事故車輛勘估表上列明的中網(wǎng)(水箱面罩)數(shù)量為1現(xiàn)案外人上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結(jié)算清單上材料費中載明中網(wǎng)為500元,案外人上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載明中網(wǎng)(水箱面罩)為598元(580.58元+17.42元),兩者重復,因中網(wǎng)實際系在上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耗費工時,本院酌情扣除上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處的中網(wǎng)價格598元,故本院認定滬A6*0車輛損失為25,720元(26,318元-598元)。(2)關于鄂B7*2車輛損失,該車輛未經(jīng)過評估,審理中原告無法協(xié)助提供該車輛用于評估涉案事故造成的車損,原告亦不同意根據(jù)定損照片進行評估,鑒于被告*保險上海分公司定損為5,193元,本院認定鄂EB7*2車輛損失為5,193元。(3)滬A8*6車輛損失,該車輛經(jīng)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損失為7,815元原告實際就滬A8*6車輛支出的損失為5,400元(其中賠償車損5,000元,賠償評估費400元),現(xiàn)原告理賠5,400元,合理有據(jù)予以支持。

關于第4個爭議焦點,關于滬A6*0車輛的評估費890元,本院認為物損價格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原告主張的評估費890元,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費用,可予支持。

綜上,兩被告共計應向原告支付保險金37,203元。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予缺席判決。據(jù)此,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蔣*裕保險金37,20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2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730元,原告負擔92元,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長錢佳妹

審判員劉婷

人民陪審員許鏡敏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蔣衛(wèi)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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