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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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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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7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2016-05-04
原告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地址,邯鄲縣東環(huán)北路133號江泉大廈7-701號。
法定代表人?;荩摴究偨浝?。
委托代理人孫志芬,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鯤,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邯鄲市滏西北大街33號。
法定代表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會金,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燕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志芬、被告委托代理人劉會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12月19日,宋運生駕駛冀D×××××、冀D×××××號車與裘峰駕駛的魯C×××××號普通貨車在新泰市相撞,造成冀D×××××號牽引車嚴重損壞,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車損險,根據約定向被告主張理賠共計8萬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8萬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合理合法損失在沒有免賠情況下,我方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付,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鑒定費我方不予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行駛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保單、批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車損險情況;3、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4、施救費發(fā)票,證明因施救產生的費用;5、駕駛證,證明駕駛員具備駕駛資格;6、車損鑒定報告,證明因車輛損失鑒定產生的數額;7、公估費票據,證明因公估產生的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對證1、證2、證3無異議,證4沒有注明是哪輛車的施救費,無法證明是原告車輛的施救費;證5無異議;證6有異議,委托人和原告沒有關系,鑒定項目費用過高;證7有異議,違反有關鑒定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對方車輛是全部責任,應找對方車輛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冀D×××××號牽引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號分別為PDXXX01513040000050194、PDXXX01513040000025389,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42000元,并不計免賠;2015年12月19日宋運生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裘峰負全部責任,宋運生無責任;雙方達成調解意見,但裘峰未實際履行賠付給原告。經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委托河北大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此次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結論為估損金額總計60065元;原告支出施救費9900元、鑒定費4150元,共計75415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8萬元,雙方爭議成訟。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保險,并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發(fā)生事故后,被告理應依照保險合同在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原告實際支出的施救費、鑒定費,是為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確定損失數額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全額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54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燕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閆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