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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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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1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乙,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X,滁州市瑯琊區(qū)清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瑯民二初字第00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乙、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南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11日,滁州市大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康汽運公司)作為投保人,將皖M×××××號半掛牽引車和皖M×××××掛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被保險人分別為城南汽運公司和洪武集團鳳陽縣萬順運輸有限公司(李X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摘要)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七)、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車輛。(十)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014年3月18日19時30分左右,城南汽運公司的駕駛員夏家山駕駛上述車輛沿芙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海景包裝廠門口右轉彎時,遇李月珍、劉忠華分別駕駛人力三輪車沿芙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處,夏家山車輛右側刮擦到兩輛人力三輪車的左側,致李月珍當場死亡、劉志華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因沒有發(fā)現(xiàn)事故發(fā)生,夏家山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而是駕車離開現(xiàn)場。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家山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夏家山賠付李月珍各項損失470000元。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5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夏家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城南汽運公司支付了死者死亡賠償金277368元(23114元/年×12年=277368元),喪葬費22300元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470000元。
另查,大康汽運公司和洪武集團鳳陽縣萬順運輸有限公司、李X甲將權利轉讓給了城南汽運公司。死者李月珍屬城鎮(zhèn)居民。M11980號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的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3月,皖M×××××掛號車行駛證的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6月。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當事人的訴稱、辯稱,舉證和質證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大康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了實際所有人城南汽運公司,城南汽運公司作為訴訟主體適格。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事故認定書中對城南汽運公司的駕駛員所持的駕駛證,未提出異議,其駕駛證合法有效,車輛的行駛證也在有效期限內,某保險公司辯稱的駕駛證未按時年審,車輛檢驗不合格,不應承擔責任,證據不足,不予采信。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駕車離開現(xiàn)場,與保險條款約定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不是一個概念,且法院的判決書也未認定駕駛員逃逸,某保險公司以此為抗辯,要求免除其賠償責任,不予支持。死者李月珍屬城鎮(zhèn)居民,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精神撫慰金80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過高,依法調整為70000元。城南汽運公司賠付的交通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10000元,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死者李月珍的損失夏家山已賠付,夏家山是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車輛駕駛員,屬職務行為,城南汽運公司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城南汽運公司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277368元(23114元/年×12年=277368元),喪葬費22300元,精神撫慰金70000元,合計369668元,因投保了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369668元;駁回原告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45元,由原告滁州市城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778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本起事故中,駕駛員夏家山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而是駕車離開現(xiàn)場,應認定為肇事逃逸,根據合同的約定,其公司不應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2、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車輛反光標識不符合技術標準及整車制動不合格,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六條第十款的規(guī)定,其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3、駕駛員夏家山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其公司不應承擔。綜上,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城南汽運公司承擔。
城南汽運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的質證意見也與一審相同。本院對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大康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城南汽運公司受讓保險權益后,作為本案訴訟主體適格。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夏家山已經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未認定其有逃逸行為;同時,其駕駛證合法有效,車輛的行駛證也在有效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屬于肇事后逃逸以及被保險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痹摲ǖ谒氖藯l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彪m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款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該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同時又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故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shù)捻椖堪ň駬嵛拷?。故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賠償受害人親屬精神撫慰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萬 杰
審 判 員  史克銀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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