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乙、甲、陜西安禧置業(yè)有限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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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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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寶中民一終字第0006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30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寶雞市渭濱區(qū)。
負責人王宏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超,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曉東,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X,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眉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乙,女,生于1989年1月24日,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眉縣。系陳X之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甲,男,生于1993年5月7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眉縣。
委托代理人曹曙光,男,生于1970年8月8日,漢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寶雞市渭濱區(qū)。系甲之父。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陜西安禧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qū)。
法定代表人國亞寧,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紅旗,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乙、甲、陜西安禧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禧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眉縣人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009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馬超、劉曉東,被上訴人陳X、乙,被上訴人甲的委托代理人曹曙光,被上訴人安禧公司委托代理人侯紅旗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21時許,被告甲駕駛陜AXXX25號小型汽車沿美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集錦小區(qū)門前路段時,與原告陳X駕駛的陜CXXX58小型轎車相撞,致乘坐在陜CXXX58號小型轎車上的原告乙及另二人(王社兵、郭亞容)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眉公交認字(2014)第2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甲各承擔此起事故同等責任,乙、王社兵、郭亞容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乙被送往眉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經眉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1.骨盆骨折;2.右恥骨上下支骨折;3.左恥骨上下支骨折?!痹嬉易≡褐委?9天,于2014年4月26日出院,共花去醫(yī)療費7375.33元。治療期間,被告甲之父曹曙光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用6279.33元,原告乙個人花費醫(yī)療費1096元。2014年8月27日原告?zhèn)榻涥兾髡蠓ㄡt(yī)司法鑒定所(2014)臨鑒定第525號鑒定確認“1、被鑒定人乙右恥骨上下支骨折,左恥骨上下支骨折,建議其誤工時間為120天、護理時間為30天、補充營養(yǎng)的時間為60天?!?br>又查,被告陳X收取甲之父2100元,其中1400元給付另一案件傷者王社兵、郭亞容生活費各700元,剩余700元作為生活費給付給了原告乙。
另查,原告陳X所有的陜CXXX58小車受損修理費22470元,施救費、停車費2180元,合計24650元。
又查,被告安禧公司所有的陜AXXX25號小型轎車事發(fā)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3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險、商業(yè)險不計免賠險。
又查,被告安禧公司給付被告甲40000元用于救助傷者。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按原、被告事故責任劃分承擔責任。被告甲駕駛屬被告安禧公司所有的陜AXXX25號小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責險、商業(yè)險加保不計免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間有效期內發(fā)生。該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乙受傷、致原告陳X所有陜CXXX58小車受損。二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向被告保險公司求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財險寶雞中心支公司依法應先在交強險醫(yī)療費及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對原告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對原告陳X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乙請求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經審查,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金額為7375.33元;2.誤工費,每天按照70元計算誤工損失,結合原告?zhèn)椋凑砧b定意見書確定的120天,合計為8400元;3.護理費,每天按照70元計算誤工損失,結合原告?zhèn)?,按照鑒定意見書確定的30天,合計為21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計29天,每天按照30元計算,為870元;5.營養(yǎng)費,結合原告?zhèn)椋凑砧b定意見書確定的60天,每天按照30元計算,為1800元;8.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勢及治療情況,酌情確定交通費為200元;9.傷殘鑒定費,屬必要支出,認定鑒定費為700元。以上共計21445.33元。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寶雞中心支公司直接賠償給原告乙。
原告乙的醫(yī)療費確認為7375.33元,原告乙自己花費1096元,但又收取被告甲方700元現金,故被告甲墊付原告乙醫(yī)療費等6979.33元。被告安禧公司通過被告甲實際為本起事故三名傷者墊付40000元。又因在其他傷者王社兵、郭亞容案件中已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返還安禧公司34401.31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將此筆費用6979.33中5598.69元直接返還給被告安禧公司,下余1380.64元直接返還給被告甲。
原告陳X的陜CXXX58小型轎車因事故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共計246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原告陳X財產損失2000元。原告陳X、被告甲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超過交強險賠償部分由被告甲承擔50%的責任。因被告所駕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三責不計免賠,故保險公司應按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合同承擔此50%的責任,賠償數額計算為(24650—20O0)X50%=11325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共計1332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乙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傷殘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445.33元。(其中支付原告乙醫(yī)療費等14466元,支付被告陜西安禧置業(yè)有限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等的5598.69元,支付被告甲已墊付的醫(yī)療費等1380.64元)。二、由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陳X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停車費共計13325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所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514元,減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陳X承擔128元,被告甲承擔129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一審認定被上訴人陳X的車輛修理費22470元事實不清,其車輛損失最高為9000元,二審應依法改判。二、一審認定被上訴人施救費、停車費2180元,無法律依據。請求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各被上訴人均答辯認為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查明事實同一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眉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住院結算單、門診收費票據、陜西寶雞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收費票據、交通費、修理費、施救費、停車費票據等證據經一審法院質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陜AXXX25號小型轎車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投保車輛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上訴人乙及案外人王社兵、郭亞容受傷,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支付相應費用。案外人王社兵、郭亞容已經另案處理,故應對本案被上訴人乙的損失進行賠償。上訴人提出的有異議的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停車費等賠償項目,屬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屬賠償范圍。一審判決在庭審中組織各方對費用等進行舉證和質證后,認定各項費用的數額并無不妥,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恰當。經合議庭評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4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憲
審判員王養(yǎng)季
審判員劉勇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