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張建閣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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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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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08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鐘祥市人民法院 2015-10-21
原告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鐘祥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78448518-0。
法定代表人方國貴,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春梅,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鐘祥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882076141-X。
負責人劉守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張建閣。
被告南陽市盛世瑞通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58170783-9。
法定代表人付磊,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陽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X1464531-X。
負責人吳文光,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付才,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賀玉平,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第三人趙平毅(系死者趙彬之父)。
第三人趙函芝(又名趙溫嫻,系死者趙彬之)。
第三人趙振淏(又名趙溫昊,系死者趙彬之子)。
法定代理人侯翠娟(系趙函芝、趙振淏之母),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堰鐘公司)訴被告張建閣、南陽市盛世瑞通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陽貨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堰鐘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王鳳雨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2015年5月14日,趙平毅、侯翠娟、趙函芝、趙振淏以該案審理結(jié)果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為由,向本院申請參加訴訟。2015年5月26日,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堰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春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人保南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付才,第三人趙平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建閣、南陽貨運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在審理中,因涉及到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險限額的分配,故本案需待另兩案審理終結(jié)后,一并處理,本院作出(2015)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080-1號裁定,中止審理本案。后本案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堰鐘公司訴稱,2013年11月26日,趙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原告處購買了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并與原告上級經(jīng)銷商東風青菱專用車有限公司簽訂有消費信貸合同。因趙彬貸款未還清,其車輛暫時落戶在原告名下,由原告保留車輛所有權(quán)。2013年12月5日,原告與某保險公司就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主掛車輛損失保險金額分別為288000元及85000元。同年12月6日,趙彬又與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汽車貸款合同,原告作為保證人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同日原告又與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抵押合同,即用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向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該合同還進行了公證。2014年9月2日5時許,趙彬駕駛堰鐘公司所有的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沿福銀高速公路西安至長武方向行駛至1840KM+49.4M處,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屈建東駕駛的南陽貨運公司所有的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尾部發(fā)生碰撞后起火,造成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駕駛?cè)粟w彬及乘車人鄒建國當場死亡。該事故經(jīng)陜西省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福銀高交大隊作出咸公交福認字(2014)第001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彬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屈建東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趙彬去世后,因其車輛貸款還未還清,原告一直代其還款,至今仍未還清。原告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車輛損失,未能協(xié)商一致。另查,南陽貨運公司為事故車輛在人保南陽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率險。原告是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法定所有權(quán)人,因原告為趙彬貸款擔任保證人并代其還款,同時又以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向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故原告同時也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和南陽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車輛損失費278240元,不足部分由張建閣和南陽貨運公司連帶賠償。
原告堰鐘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A1、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該車的登記車主是堰鐘公司,證件有效合法。
A2、《汽車消費信貸合同》、《汽車貸款合同》、《機動車抵押合同》、公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1、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趙彬以分期付款方式從原告及原告上級經(jīng)銷商東風青菱專用有限公司處購買,并向東風財務有限公司貸款;2、原告保留該車輛所有權(quán);3、原告系趙彬的還款擔保人;4、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已在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辦理有抵押擔保手續(xù);5、趙彬去世前尚欠東風財務有限公司貸款未付清。
A3、原告為趙彬還款明細一份,證明:1、原告做為保證人自2014年9月至今一直在為趙彬向東風財務有限公司還款;2、原告是直接利害關系人。
A4、保險單復印件三份,證明:1、原告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2、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車主、掛車輛損失限額分別為288000元、85000元。
A5、陜西省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福銀高交大隊作出的咸公交福認字(2014)第001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A6、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已全毀損。
A7、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復印件二份,證明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主車損失金額250320元,掛車損失金額為27920元,合計278240元。
A8、趙彬的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趙彬的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均為有效證件。
A9、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一份,及其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同意堰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本案事實無異議;2、該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主、掛車損險,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該事故應由交強險先行賠付后按責賠付;3、某保險公司與原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為東風財務有限公司,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4、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本案訴訟費用不應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人保南陽公司辯稱,1、對本案事實無異議;2、本次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兩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請法院綜合考慮各個當事人的損失情況后予以確認;3、原告主張的損失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人保南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南陽貨運公司辯稱,1、南陽貨運公司不是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的實際車主是張建閣,屈建東系張建閣雇請的司機,南陽貨運公司與張建閣之間僅存在服務關系;2、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在人保南陽公司投有交強險、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險。綜上,南陽貨運公司不是實際責任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南陽貨運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B1、車輛服務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證明南陽貨運公司不是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的實際車主是張建閣,南陽貨運公司與張建閣之間僅存在服務關系。
被告張建閣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述稱,對車損的數(shù)額沒有異議,同意車損由堰鐘公司代為起訴賠償。
第三人為支持其述稱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C1、郭志清、趙茂芬、荔明義出具的證明各一份,金額分別為5萬元,證明趙彬購買車輛時向親戚共計借款15萬元。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某保險公司、人保南陽公司,第三人趙平毅等人對證據(jù)A1、A2、A3、A4、A5、A6、A8均無異議,原告堰鐘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人保南陽公司,第三人趙平毅等人對證據(jù)B1均無異議,對上述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A7無異議,被告人保南陽公司、第三人趙平毅等人對證據(jù)A7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視為其對相應權(quán)利的放棄,故對證據(jù)A7予以采信。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A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認為不能證明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授權(quán)堰鐘公司主張權(quán)利;第三人趙平毅等人對證據(jù)A9無異議。證據(jù)A9中的確認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均加蓋有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的印章,故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原告堰鐘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人保南陽公司均對證據(jù)C1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第三人趙平毅等人提交證據(jù)C1擬證明趙彬的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系向親戚借款所購買,但郭志清、趙茂芬、荔明義未出庭作證,第三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故對上述證據(jù)不予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日5時32分許,趙彬駕駛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沿福銀高速公路西安市至長武縣方向行駛至1840KM+49.4M處,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屈建東駕駛的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尾部發(fā)生碰撞后起火,造成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駕駛?cè)粟w彬及乘車人鄒建國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兩車所載貨物受損,高速公路路產(chǎn)受損。陜西省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福銀高交大隊作出咸公交福認字(2014)第001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彬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屈建東負此事故次要責任,鄒建國無責任。
另查明,屈建東駕駛的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張建閣,登記車主為南陽貨運公司,張建閣將該車掛靠在南陽汽運公司運營,南陽貨運公司為該車在人保南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趙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貸款購買了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車輛銷售總價為361000元。貸款金額252000元,利息合計24240元,月供款為11510元,堰鐘公司、趙平毅、武漢市青菱專用車有限公司等人為其保證人。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登記車主為堰鐘公司,堰鐘公司為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主、掛車保險金額分別為288000元、8500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的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非經(jīng)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對第一受益人的約定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2015年8月10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向堰鐘公司出具確認書,同意堰鐘公司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并代為領取保險公司賠款。2014年10月1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車輛損失確認書,對鄂H×××××半掛牽引車定損合計256320元,對殘值作價6000元;對鄂H×××××半掛貨車定損合計29920元,對殘值作價2000元。
還查明,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長武民初字第00467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張建閣向趙彬、鄒建國家屬分別賠償了喪葬費各15000元,合計3萬元;賠償了事故中損壞高速公路的賠款3800元;支付了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施救吊車費7870元。判決:被告人保南陽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分別賠付張建閣墊付的喪葬費3萬元及墊付的損壞高速公路設施賠償1800元等。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咸中民終字第00503號民事判決,維持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的以上判決結(jié)果。
庭審中,堰鐘公司同意在獲得車損賠償款后,另外返還趙平毅、蔣芙英、趙函芝、趙振淏購車款92080元。
本院認為,原告堰鐘公司系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登記車主,其經(jīng)車輛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的授權(quán),及實際車主趙彬的近親屬趙平毅、蔣芙英、趙函芝、趙振淏的同意提起訴訟,故堰鐘公司系本案的適格原告。趙彬與屈建東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趙彬及鄒建國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兩車所載貨物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界限均未提出異議。據(jù)此,確認趙彬與屈建東按照7:3的比例對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屈建東駕駛的豫R×××××/豫R×××××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在被告人保南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故先由被告人保南陽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堰鐘公司的車損。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人保南陽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按30%的比例予以賠償。仍然賠償不足的部分,因鄂H×××××/鄂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因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長武民初字第00467號民事判決,由人保南陽公司在其承保的2000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付張建閣墊付的損壞高速公路設施賠償1800元。該限額余有200元,故被告人保南陽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堰鐘公司車損200元。扣減交強險部分已獲賠償?shù)?00元,原告堰鐘公司的車損余278040元,其中30%的部分即83412元,由人保南陽公司賠償;70%的部分即19462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
因原告應當獲賠的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未超出被告人保南陽公司承保的保險限額,故不再判決被告張建閣、南陽貨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訴訟費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保險合同中關于訴訟費承擔的保險條款約定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引起的原因及賠償情況確定,保險公司怠于履行賠償義務,應酌情承擔訴訟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200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83412元;
三、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194628元。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70元減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鐘祥市堰鐘工貿(mào)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193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負擔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鳳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