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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6民終8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48973XXXX。
負責人:方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1602民初2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1.一審時山東舜天信誠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不能客觀反映財產(chǎn)損失情況,對部分配件價格未做充分調(diào)研,價格虛高。為客觀確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情況,應對該車進行復勘。2.案件性質(zhì)尚未確定,一審法院在未調(diào)取事故相關卷宗,未詳細調(diào)查的情況下做出判決錯誤。
趙XX未做陳述。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3374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M×××××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53339.2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9日13時起至2018年12月29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趙XX。
2018年12月25日19時15分,申思源駕駛魯M×××××號車沿李贊皇鄉(xiāng)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濱州市濱城區(qū)楊柳雪鎮(zhèn)內(nèi)路李贊皇村頭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王振偉駕駛的標的車魯M×××××相撞。經(jīng)認定,申思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基于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舜天信誠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魯M×××××號車車損評估。經(jīng)評估,該車損失為30948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魯M×××××號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有權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權利。本院委托山東舜天信誠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辯稱車損數(shù)額鑒定過高,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其該項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辯稱對案件事實有異議,該事故系故意碰撞造成,因被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鑒定費2800元系原告為確定其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本院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30948元、鑒定費2800元,共計3374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趙XX賠償保險理賠金3374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3.7元,減半收取計321.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僅憑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的訴求,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將本案定性為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正確。上訴人所稱交通事故本身性質(zhì)尚未確定,但是公安部門已出具事故認定書,一審法院據(jù)此依照法律規(guī)定就本案作出相關責任認定并無不當。一審基于被上訴人申請委托山東舜天信誠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委托程序合法,評估公司及評估人員均具備相應資質(zhì),當事人參與了查勘,評估結(jié)果公正、客觀,一審據(jù)此評估結(jié)果裁判正確。趙XX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3.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fā)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紅娟
書記員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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