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高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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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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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民初1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qū)鄭州片區(qū)(鄭東)商鼎路與東風南路交叉口東北角升龍廣場B座181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3MAXXXPHD8Y。
法定代表人:辛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蘭考縣,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高XX,男,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680762XXXX。
負責人: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漢族,住河南省杞縣,該公司員工。
原告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高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高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營運損失共計1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7日,被告高XX駕駛豫A×××××號車與楊XX駕駛的車主為原告的豫A×××××號車相撞,豫A×××××號車為網絡預約出租車,因該交通事故修車而耽誤車輛營運23天,故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高XX辯稱:被告高XX在某保險公司進行了保險,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首先,應審查涉案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原告起訴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商業(yè)條款規(guī)定,承保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造成車輛停運損失屬于商業(yè)險責任免除,被告不承擔該責任。原告車損被告已經進行賠付,原告車損已超交強險限額,且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不是合同的違約方,也不是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故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7日,被告高XX駕駛豫A×××××號車與楊XX駕駛的車主為原告的豫A×××××號車相撞,豫A×××××號車為網絡預約出租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高XX負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原、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另查明,1、豫A×××××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等,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豫A×××××號車于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1日(23天)在河南威佳宏誠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3、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豫A×××××號車日收入600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高XX負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高XX賠償車輛營運損失,本院結合原告所駕駛的車輛受損情況、維修平均耗時及車輛運營收益,酌定豫A×××××號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營運損失為3450元,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豫A×××××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原告車損被告已經進行賠付,且原告車損已超過交強險賠付限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營運損失3450元;
二、駁回原告鄭州暢行天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高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建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