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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璧縣海峰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27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0

上訴人(一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負責人:鄭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靈璧縣海峰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靈璧縣。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甲,靈璧縣下樓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負責人:尹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該分公司職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靈璧縣海峰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璧海峰汽運公司)、被上訴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靈民初字第01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歐陽順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吳昊彧、代理審判員梁化成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靈璧海峰汽運公司一審訴稱:2013年10月24日凌晨1點50分左右,解浩駕駛登記車主為其公司的皖L×××××、皖L×××××掛重型半掛貨車在靈璧縣尤集鎮(zhèn)解圩村撞壞電信局、聯(lián)通公司電線桿、電纜線及東祥汽修廠設(shè)施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靈璧海峰公司分別對以上損壞給予賠償。事故車輛主車及掛車分別在甲保險公司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兩保險公司賠償靈璧海峰公司指出的各項損失78600元。
甲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應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2、靈璧海峰汽運公司主張的維修金額過高,且未及時通知甲保險公司,對維修損失該公司申請重新鑒定;3、案涉車輛的主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按照主、掛車責任比例劃分賠償責任;4、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訴訟費和其他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乙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同意甲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2、靈璧海峰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過高,有些數(shù)額無事實依據(jù);3、該公司只承保了掛車的三者險,應按照保險責任比例來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2013年3月8日,靈璧海峰汽運公司名下的皖L×××××重性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等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8日12時起至2014年3月8日12時止,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100萬元。2013年9月27日,該公司名下的皖L×××××掛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8日0時起至2014年9月27日24時止,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20萬元。2013年10月24日凌晨1點50分左右,解浩駕駛皖L×××××、皖L×××××掛重型半掛貨車在靈璧縣尤集鎮(zhèn)解圩村撞壞電信公司、聯(lián)通公司電線桿、電纜線及東祥汽修廠設(shè)施。事故發(fā)生后,解浩賠償了東祥汽修廠院墻維修費22000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靈璧分公司線路搶修工程款24000元,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luò)通信有限公司靈璧縣分公司光纜線路搶修工程款28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靈璧海峰汽運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靈璧海峰汽運公司主張數(shù)額均在約定保險限額內(nèi),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損壞第三者財產(chǎn)是主車造成還是掛車造成,且兩保險公司也主張按主掛車保險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靈璧海峰汽運公司支出各項損失數(shù)額合計為74600元(22000元+24000元+28600元),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62166.67元(74600×1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乙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2433.33元(74600×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靈璧海峰汽運公司62166.67元,乙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靈璧海峰汽運公司12433.33元;二、駁回靈璧海峰汽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60元,減半收取88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730元,乙保險公司負擔150元。
甲保險公司上訴稱:1、第三者的機動車或其他財產(chǎn)因保險事故受損,應以修復為原則。維修前由保險公司應會同被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按照約定保險公司有權(quán)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qū)е聯(lián)p失金額無法確定的,保險人有權(quán)拒絕賠償。2、靈璧海峰汽運公司未經(jīng)甲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款項按照約定對甲保險公司不具有約束力。3、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及時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在靈璧海峰汽運公司知情的情況下對事故受損車輛進行定損。但靈璧海峰汽運公司并未與甲保險公司進行協(xié)商,擅自與第三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修復時也未通知甲保險公司,導致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無法重新核定,按照約定甲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絕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靈璧海峰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靈璧海峰汽運公司二審中辯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真實的,但是事故發(fā)生后靈璧海峰汽運公司及時通知了甲保險公司,該公司未及時到現(xiàn)場進行勘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乙保險公司二審中辯稱:1、同意甲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2、靈璧海峰汽運公司支出的賠償數(shù)額應當先自投保車輛主車交強險中扣除2000元,剩余數(shù)額由兩保險公司按照比例承擔。
當事人所舉證據(jù)同于一審,相對方的質(zhì)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相同。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3年11月24日,靈璧縣公安局尤集派出所出具一份證明,載明“茲有解浩駕駛歐曼半掛車,車牌號為皖L×××××、皖L×××××掛,于2013年10月24日凌晨1點50分左右在我下去靈璧縣尤集鎮(zhèn)解圩村撞壞電信局、聯(lián)通公司電線桿、電纜線及東翔汽車修理廠設(shè)施。情況屬實,特此證明”。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尹集中隊于2014年1月15日在該證明上加蓋印章。
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甲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靈璧縣公安局尤集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能夠證實案涉事故發(fā)生以及事故造成電信公司、聯(lián)通公司及東翔汽車修理廠財產(chǎn)損失的事實。靈璧海峰汽運公司為證明其支出費用,提供如下證據(jù):該公司與東翔修理廠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該廠出具收條、發(fā)票;電信公司及聯(lián)通公司出具的線路搶修工程預算表及發(fā)票。上述證據(jù)能夠證明靈璧海峰汽運公司因事故向第三方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甲保險公司認為靈璧海峰汽運公司支付上述費用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按照約定甲保險公司有權(quán)重新核定或者拒絕賠償。審理認為,雖然靈璧海峰汽運公司賠償時未經(jīng)甲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但該損失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認定。甲保險公司認為靈璧海峰汽運公司支付賠償數(shù)額過高,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認可事故發(fā)生后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但未能舉證證明賠償數(shù)額高于實際損失的證據(jù),再者賠償數(shù)額并未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因此,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理賠義務(wù),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乙保險公司庭審中提出應先在交強險中扣除2000元財產(chǎn)損失的問題,因該公司未提起上訴,本院對此不予審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及裁判結(jié)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歐陽順
審 判 員  吳昊彧
代理審判員  梁化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孫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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