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施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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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23民初618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如東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徐XX,女,漢族,住如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如東縣栟茶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大道720號26樓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樓A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582094XXXX。
負責人: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公司員工。
原告徐XX與被告施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被告施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形成的各項費用合計32345元,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稱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17時45分左右,被告施XX駕駛滬DXXXXX號小型轎車沿如東縣栟茶鎮(zhèn)竹園村由東向西行駛至四組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遇有原告徐XX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徐XX受傷、車輛受損。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施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施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兩被告未能對原告徐XX進行賠償。為此,原告徐XX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施XX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已經墊付6800元,要求原告徐XX返還6000元。原告徐XX在住院期間仍在外打工,對其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不予認可;原告徐XX對其主張的交通費、物損應提供證據證明。因原告徐XX在2019年5月2日已經工作,對于原告徐XX的住院期限、護理及誤工期限僅認可事故發(fā)生后至2019年5月1日。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施XX駕駛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三責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施XX存在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我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業(yè)險我司不予賠付。對于原告徐XX醫(yī)療費、住院伙補、營養(yǎng)費我司同意在交強險10000元限額內賠付;對于原告徐XX實際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及誤工損失予以認可,住院期限認可至2019年5月1日;交通費酌定500元;因原告徐XX未物損的證據,故我司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20日17時45分左右,施XX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滬DXXXXX號的小型轎車沿如東縣栟茶鎮(zhèn)竹園村由東向西行駛至四組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遇有徐XX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徐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2019年4月24日,本起事故經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206234201900073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施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XX無責任。
徐XX在事故發(fā)生當日被送至如東縣第三人民醫(yī)院診治,花費醫(yī)藥費14305.69元。因徐XX于2019年5月2日已經在市場銷售貝類,對于徐XX住院治療期限、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計算至2019年5月1日。
另查明,(1)事故發(fā)生后,施XX向徐XX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現其主張徐XX向其返還6000元,徐XX表示認可。
(2)施XX駕駛的滬DXXXXX號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施XX認可某保險公司就駕駛員飲酒后駕車的其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約定已經向其盡到提示義務,并同意由其向徐XX承擔交強險限額以外的賠償責任。徐XX對此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徐X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有權獲得賠償。本起事故經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被告施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準確,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徐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部分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由當事人按責承擔。鑒于施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施XX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雖然在該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但施XX系飲酒后駕駛案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為屬于保險條款約定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故徐XX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施XX自行賠付。施XX表示同意自行對徐XX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進行賠償,徐XX亦表示認可,本院照準。
原告徐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計算,審核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4305元,原告徐XX主張的費用不超過審核數額,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108元(18元/天X11天);3.營養(yǎng)費110元(10元/天X11天);4.護理費1100元(100元/天X11天);5.因本起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徐XX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本院核算為誤工費1100元(100元/天X11天);6.交通費,考慮到原告徐XX的傷情及就診情況,酌情支持500元。7.財產損失,原告徐XX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XX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合計為1722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2700元,由被告施XX賠償交強險限額以外的損失4523元。被告施XX要求原告徐XX返還墊付款6000元,與其應賠償的款項抵扣后,原告徐XX還應向其返還1477元。綜上,原告徐X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計12700元。
二、被告施XX在交強險限額外賠償原告徐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4523元,因被告施XX要求返還其先行墊付款6000元,故原告徐XX還應向被告施XX返還1477元。
綜合上述一、二項,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徐XX11223元,給付被告施XX14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徐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施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XXX65)。
審判員 陸身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張婧萱
書記員 康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