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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XX與某保險公司、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685民初3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招遠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公XX,男,漢族,山東省新泰市人,居民,住萊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萊州沙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芝罘區(qū)。
負責人:曹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蓋XX,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
原告公XX與被告、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蓋XX、被告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共計134077.40元(其中車損181032元、評估費9050元、施救費6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魯F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主。2019年10月2日17時10分許,劉X駕駛魯YXXXXX號小型轎車與公XX駕駛魯FXXXXX號小型轎車在國道206招遠市金嶺大牌坊處相撞,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公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經評估修復價值為181032元,原告為此花費評估費9050元、施救費600元。魯Y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請求依法公斷。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主張的車損過高,不予認可。評估費、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
被告劉X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公XX系魯F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主。2019年10月2日17時10分許,劉X駕駛魯Y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國道206招遠市金嶺大牌坊處由北向東轉彎,與公XX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魯F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公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公XX委托山東晟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了晟訊[2019]評字第2019101001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結論為魯FXXXXX車輛事故損失修復價值為181032元(殘值已扣除)。公XX支付了施救費600元、評估費9050元。兩被告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評估結論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認為異議不成立,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準許。
另查明,劉X駕駛的魯Y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劉X與公XX駕駛機動車相撞肇事,交警部門認定劉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公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準確,且原、被告均無異議,故該認定對本案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肇事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認為以劉X承擔70%、公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魯Y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XX的損失應被告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再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仍有不足的,則由劉X賠償。經山東晟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公XX的車損為181032元,該公司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兩被告雖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認為鑒定評估報告對本案具有證明力,予以采納。被告認為評估費、施救費過高,無相反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車損181032元、施救費600元、評估費9050元,共計190682元。該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188682元再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計132077.4元,共計134077.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評估費、訴訟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公XX經濟損失134077.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2元,減半收取149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紹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于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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