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王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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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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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63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男,苗族,貴州省金沙縣人,住貴州省金沙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男,漢族,貴州省黔西縣人,住貴州省黔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嘉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盛區(qū)-34號。
法定代表人:申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苗族,貴州省金沙縣人,戶籍地住貴州省金沙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沂市車時代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qū)(新鼎泰商務賓館)。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乙、徐XX、重慶嘉威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嘉威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33511.25元,支付被告徐XX墊付的醫(yī)療費用326.24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4383.74元;三、駁回原告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1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645.94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50元,原告王X乙負擔418元。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35號民事判決書;二、依法重新認定被上訴人保險賠償責任,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足額交強保險險賠償責任;三、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交強險賠償責任比例錯誤。根據(jù)最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黔高法(2011)124號第五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zhì))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备鶕?jù)上述法規(gu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當區(qū)分有無過錯程度,都應當按照同等的責任在交強險下優(yōu)先賠償。因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未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與上訴人同等比例(1:1)的賠償責任,已經(jīng)明顯違法,并因此導致了我司承擔過多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本案一審法院判決確定被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時,事實不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錯誤,判決結果違反法律規(guī)定,請求二審依法處理。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王X乙、徐XX、重慶嘉威公司、乙保險公司二審未作答辯。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無新的事實、證據(jù)。
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否按過錯劃分責任
本院認為:關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經(jīng)查,本案系兩車相撞引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且被上訴人王X乙的賠償總額在兩車交強險限額以內(nèi)。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guī)定,因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均為122000元,故兩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shù)谋壤且恢碌模羞m用不同的比例計算上訴人的賠償標準不當,上訴人對此提出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shù)谋壤龖獮?22000元/122000元+122000元=50%。即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應承擔43837.49元×50%=21918.75元。扣減該公司墊付的10000元,該公司還應賠付被上訴人王X乙11918.75元。被上訴人徐XX已墊付的326.24元屬于上訴人太平洋財險渝中公司賠償?shù)姆秶野谠撡r償額中,故可由該公司直接支付給被上訴人王X乙11592.51元。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應承擔43837.49元×50%=21918.75元。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有理,對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3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三、駁回原告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33511.25元,支付被告徐XX墊付的醫(yī)療費用326.24元);
三、撤銷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3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4383.74元);
四、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王X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11592.51元,支付被上訴人徐XX墊付的醫(yī)療費用326.24元;
五、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王X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21918.75元;
六、駁回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1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46元,共計176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880元,由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承擔880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兩年內(nèi)向原審法院或其財產(chǎn)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鶯
審判員 殷勇
審判員 吉雪
二O二0年元月十六日
書記員 譚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