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紀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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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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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922民初1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石泉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李XX,男,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
委托代理人賀先富,石泉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紀XX,男,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簡稱平安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X,陜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紀XX、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袁興春獨任審判,于2020年3月2日在微信網(wǎng)絡平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被告紀XX、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43559.16元(不含被告紀XX墊付的醫(yī)療費)。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9年2月21日,被告紀XX駕駛陜Gxxxxx小型普通客車,由池河鎮(zhèn)自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316國道198KM+450M(康家壩橋頭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李XX駕駛的陜GU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紀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李XX,男,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住石泉縣,系石泉縣慶聚宏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業(yè)主。
四、財產(chǎn)損失構成:醫(yī)療費86798.36元、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13500元,誤工費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傷殘賠償金73301.8元、就醫(yī)交通費381元、鑒定費2280元、鑒定交通費、住宿費545元、摩托車修理費650元,打字復印費300元,共計243559.16元。
原告李XX主張及證據(jù):1、李XX身份證復印件。2、石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石公交認字【2019】第039號)。3、安康市中心醫(yī)院醫(yī)學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案、石泉縣醫(yī)院住院病案、醫(yī)療發(fā)票2張,金額86798.36元、住院交通費發(fā)票張,金額381元、床位費發(fā)票張,金額3703元。4、陜西佰美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陜美法司(2019)臨鑒字第2472號}及鑒定費發(fā)票一張,金額2280元,鑒定交通費票據(jù)524元、住宿費票據(jù)165元。5、石泉縣慶聚宏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工資表。6、摩托車修理發(fā)票一張,金額650元。7、打字復印費收據(jù)一張,金額300元。
被告紀XX的答辯意見:發(fā)生交通事故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已給原告墊付67955.51元(其中醫(yī)療費6815.51元)。原告的合理損失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理賠,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按責任比例3:7承擔。
被告紀XX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紀XX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2、陜Gxxxxx小型普通客車保險單。3、墊付醫(yī)療費共計67315.51元,墊付交通費、護理費996元。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答辯意見:發(fā)生交通事故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理賠義務,保險公司已支付10000元。原告要求合理的賠償項目同意理賠,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證據(jù)由:支付給被告紀XX10000元。
經(jīng)質證認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1-7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本院采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
五、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被告紀XX墊付67955.51元;
六、有關保險合同主體:被告紀XX駕駛的陜G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保險期限分別為: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
七、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機動車使用人被告紀XX、原告李XX;賠償義務主體:被告紀XX、平安保險公司、原告李XX。
八、雙方爭議的賠償項目:(1)、誤工費:原告要求按鑒定誤工期180天,每天按200元計算;被告保險公司每天按100元計算;(2)、護理費:原告要求按鑒定護理期90天,每天按150元計算,被告保險公司每天按100元計算。(3)、營養(yǎng)費:原告要求按鑒定營養(yǎng)期90天,每天按30元計算。被告保險公司意見,每天按20元計算。(40)、住院生活補助費原告要求每天50元計算28天,保險公司意見每天按30元計算28天。(5)、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要求賠償4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同意賠償2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被告紀XX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石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紀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紀XX給原告李XX造成的損失應當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紀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先由平安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理賠義務,超出部分由原告李XX與被告紀XX按3:7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被告紀XX承擔責任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理賠。原告李XX合理的損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爭議的賠償項目:誤工費標準、護理費標準、營養(yǎng)費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責任認定、原告受傷住院病歷記載、司法鑒定意見,原告系石泉縣慶聚宏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業(yè)主及后期需繼續(xù)治療的實際情況,參照社會行業(yè)平均工資及當?shù)亓銜r工工資標準情況,本院酌情確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XX損失:1、醫(yī)療費93613.87元(紀XX墊付67315.51元)、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10800元,誤工費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傷殘賠償金73301.8元、就醫(yī)交通費1040元(紀XX墊付640元)、鑒定費2280元、鑒定交通費、住宿費1000元、摩托車修理費650元,打字復印費300元,共計244085.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理賠11065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在支付10065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理賠90898.97元,共計191548.79元。由被告紀XX賠償2506元,原告李XX自行承擔40030.7元。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履行賠償義務。
二、保險公司理賠后,從被告紀XX墊付款67955.51元中,扣應賠償?shù)?506元及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由原告李XX從保險款中退還給紀XX5544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8元,減半收取709元。由原告李XX負擔212.7元,由被告紀XX負擔496.3元。原告李XX已預交,由被告紀XX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興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