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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XX、定遠縣金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皖1125民初252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16-08-16

原告:錢XX,男,漢族,個體戶,住安徽省定遠縣。
原告:定遠縣金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
法定代表人:許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皖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滁州市。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司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XX、定遠縣金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定遠金穗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XX、定遠金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錢XX、定遠金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償還原告車輛、貨物等損失計237039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5時50分左右,駕駛員王金成駕駛原告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M×××××掛車沿肥東縣S10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43KM+100M處,碰到前方趙繼波駕駛的遼G×××××重型倉柵式貨車,造成原告車輛及貨物受損,經(jīng)鑒定原告的損失為225139元和鑒定費7000元,原告花去施救費、吊車費、看管費計4900元。事故車輛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M×××××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和車上貨物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中明確載明新車購置價格25.36萬元,車輛購置稅為21480元,掛車的價格為8060元。該車輛在我司投保的購置價為198000元。該車是2010年4月份購置,距離事故發(fā)生的時候已經(jīng)71個月。該車的折舊金額=投保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經(jīng)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該車事故發(fā)生時候的實際價值為41186元,我司在投保時已經(jīng)明確告知。2、該車的貨物損失部分,原告提供的收條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該貨物的實際貨主,運輸?shù)呢浳餅殂~板紙卷,材質(zhì)應該不宜變壞,且提供報告的主體無該貨物損失鑒定的資質(zhì),特要求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貨損進行重新評估。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4月15日,原告錢XX購買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于原告定遠金穗公司,登記車輛所有人為定遠金穗公司,并由該公司為該掛靠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和基本險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19日零時起至2016年4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16年3月17日5時50分左右,駕駛員王金成駕駛原告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M×××××掛車沿肥東縣S10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43KM+100M處,碰到前方趙繼波駕駛的遼G×××××重型倉柵式貨車,造成原告車輛及貨物受損。2016年3月17日,肥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東公交認字(2016)第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王金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繼波負事故次要責任。2016年3月27日,肥東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南京經(jīng)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及貨物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4月27日,南京經(jīng)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金典(2016)W第201604006號、金典(2016)W第201604007號和金典(2016)W第201604008號評估報告,認定皖M×××××號重型牽引車的損失是150048元,皖M×××××掛車的車輛損失為7582元,車上貨物損失價值為67266元,原告支出評估費7000元。為施救被事故損壞車輛,原告還支出施救費49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錢XX購買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M×××××掛車掛靠于原告定遠金穗公司,但登記車輛所有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定遠金穗公司,并由該公司為該掛靠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和基本險不計免賠等,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定遠金穗公司簽發(fā)了相應的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并生效,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在承保險種和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但錢XX與被告并無保險合同關(guān)系,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申請重新評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guān)部門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北景钢?,南京經(jīng)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肥東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對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進行評估,被告也未提出明顯的證據(jù)對評估報告予以反駁,因此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現(xiàn)有價值和貨損進行重新評估的申請不予準許。對于被告辯稱:“原告出具保單與被告公司保單不一致,被告公司出具保單中沒有車上貨物損失險”一節(jié),經(jīng)核實,被告出具的是皖M×××××牽引車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原告則是為皖M×××××掛車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因此,對被告的該項辯稱不予認可。對于被告辯稱:“該車是2010年4月份購置,距離事故發(fā)生的時候已經(jīng)71個月。該車的折舊金額=投保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經(jīng)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該車事故發(fā)生時候的實際價值為41186元”一節(jié),本案庭審結(jié)束后,被告提交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根據(jù)該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購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庇纱丝梢姡桓嬉酝侗r新車購置價為依據(jù)計算原告車輛實際價值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項只是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的一種方式(即按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而本案中雙方提交的保單中新車購置價和保險金額均為198000元,由此可見,本案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是按照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另外,被告提供的投保單原件中也沒有關(guān)于車輛理賠時適用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因此,本院對被告的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對于被告辯稱:“該車的貨物損失部分,原告提供的收條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該貨物的實際貨主,運輸?shù)呢浳餅殂~板紙卷,材質(zhì)應該不宜變壞,”一節(jié),原告當庭提交了駕駛員王金成與鎮(zhèn)江新區(qū)新誠勞動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金典(2016)W第201604008號評估報告以及鎮(zhèn)江新區(qū)新誠勞動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條,該三份證據(jù)足以認定貨物損失,因此,本院對被告的該項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對于被告辯稱:“施救費和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一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兩項費用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定遠金穗公司的費用如下:皖M×××××號重型牽引車車輛損失費150048元、皖M×××××掛車車輛損失費7825元、貨物損失67266元、評估費7000元、交通救援費4900元,合計2370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付原告定遠縣金穗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37039元;
二、駁回原告錢XX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56元,減半收取24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岳婷婷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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