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民終430號 不當?shù)美m紛 二審 民事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14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速博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楊帆,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景蘭香,陜西惠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長豐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海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廣祿,男,漢族,系甘MXXX83車車主。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
負責人郭曉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宏寧,男,漢族,該公司職工。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陜西速博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博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甘肅長豐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速博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蘭香,被上訴人長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廣祿,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宏寧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速博卡公司是一家汽車修理公司,陜GXXX88號車輛的所有權人胡慶康將車輛交其修理,并未授權速博卡公司代為索要肇事理賠款,原、被告及車主胡慶康之間也沒有代付修理費的書面協(xié)議。
本院認為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速博卡公司不是陜GXXX88號車輛所有權人,陜GXXX88號車輛的肇事理賠款,應由車主胡慶康向長豐公司主張。速博卡公司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速博卡公司作為原告主張肇事車輛修理費用的主體不適格。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陜西速博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664元,退付陜西速博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上訴人速博卡公司不服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2014年2月25日長豐公司車輛甘MXXX83與胡慶康車輛陜GXXX88在西安繞城高速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長豐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胡慶康車輛交由速博卡公司維修,產(chǎn)生費用224296.04元,胡慶康未向速博卡公司支付,且胡慶康怠于向長豐公司、某保險公司主張損失,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速博卡公司有權直接向長豐公司、某保險公司主張維修費用,原審法院將案由定為不當?shù)美划?,應為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請求撤銷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xù)審理。
長豐公司答辯認為,車由胡慶康開到速博卡公司,修理的情況長豐公司不清楚,速博卡公司應起訴胡慶康,原審裁定正確。
某保險公司答辯認為,事故的理賠款已經(jīng)于2014年匯入了長豐公司指定的張廣祿賬戶,其已經(jīng)履行了賠償義務,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速博卡公司以陜GXXX88車的所有權人拖欠事故車輛維修費為由,要求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長豐公司及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費用,應屬于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原審將案由確定為不當?shù)美m紛屬定性錯誤,認為速博卡公司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欠妥。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三)款、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12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判人員
審判長閆雅麗
審判員沈晉芳
代理審判員郭振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