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崔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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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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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7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吳XX,男,漢族,戶籍地河南省固始縣。
被告:崔XX,女,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現(xiàn)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X。
原告吳XX與被告崔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進行訴前登記,立案號為(2019)浙0103引調(diào)3391號,后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XX、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費4天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4日在環(huán)城北路密渡橋路口,原告駕駛浙AXXXXX車輛直行被崔XX皖AXXXXX車輛追尾,交警認定崔XX全責。原告是營運車輛,修車造成原告停運損失4天收入,希望對方賠償。崔XX只同意賠償停運損失400元,稱買了全險,要求保險公司代為賠償,原告電話咨詢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要求原告去法院起訴。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發(fā)生時皖AXXXXX車輛僅在我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保險人崔XX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2、本次事故駕駛員崔X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司已于2019年10月9日支付車損款870元至原告吳XX賬戶,原告所訴停運損失費為間接損失,按照我司與投保人《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之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用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網(wǎng)絡中斷、電壓變化、數(shù)據(jù)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我司的賠償責任已履行完畢,對于原告的訴請我司不予承擔。3、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崔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吳XX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崔XX全責,原告無責;
2、車輛營運證;
3、網(wǎng)約車服務資格證;
4、9月營運流水;
5、修車清單;
證據(jù)2-5證明需要被告賠償?shù)耐_\損失費。
被告崔XX、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審核后對原告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本案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崔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其應對原告的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單位,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向原告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司提出的營運損失為間接損失,為保險除外責任而不予賠償?shù)目罐q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為取得客運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證的網(wǎng)約車駕駛員,具備相關(guān)服務資質(zhì),且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亦可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存在接單承運行為,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000元停運損失費的請求,本院結(jié)合車輛停駛情況酌情確認其停運損失為1200元。被告崔X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自動放棄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崔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吳XX停運損失費1200元;
二、駁回原告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吳XX負擔10元,被告崔XX負擔15元。
原告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崔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 孫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