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邱XX、高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2民終55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無錫市濱湖區(qū)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邱XX,男,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查X,上海友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女,漢族,住江陰市。
原審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19號。
負責人:丁XX,該支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XX、高X,原審第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民初11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評殘標準中并沒有規(guī)定邱XX的傷情可以構成傷殘,鑒定機構參照有關評殘標準評殘不當,邱XX不構成十級傷殘。2、邱XX事故發(fā)生前頸椎已存在疾病,事故導致的損害也不需要頸椎間盤切除術治療,其傷害應考慮參與度。
被上訴人邱XX答辯稱,鑒定意見以及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高X及乙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邱XX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共計249001.69元,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合計賠償249001.6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償,如有不足部分由高X賠償。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8日,高X駕駛車牌號為蘇B×××××的小型轎車沿江陰市長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長安路叉口地段右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邱XX駕駛車牌號為蘇B×××××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邱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高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邱XX不負事故的責任。
高X駕駛的蘇B×××××的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fā)生后,乙保險公司為邱XX墊付醫(yī)療費64352.78元。
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邱XX頸部損傷宜評定為十級殘疾;其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為宜。邱XX為此支出鑒定費3060元。
原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賠償責任的確定問題。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邱XX不負此事故的責任,予以確認,認定高X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關于邱XX損失的確定問題。
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費發(fā)票、住院費用清單等證據(jù),確定醫(yī)療費為100827.25元(已扣除住院期間的伙食費)。
關于甲保險公司申請醫(yī)療費關聯(lián)性鑒定的問題。甲保險公司認為邱XX因頸部受傷,但行使了椎間盤切除手術,其在事故發(fā)生前自身存在椎間盤疾病,因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故對其提出的醫(yī)療費關聯(lián)性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2、住院伙食補助費:邱XX住院治療22天,其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22天×50元/天),予以確認。
3、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營養(yǎng)期90天,酌定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30元/天)。
4、護理費: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護理期90天,酌定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天)。
5、誤工費:甲保險公司提出誤工費按每月2020元計算,邱XX同意誤工費按每月2020元計算,予以采納。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其誤工期180天,確認誤工費12120元(2020元/月×6個月)。
6、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邱XX頸部損傷宜評定為十級殘疾,定殘時年滿56周歲,邱XX主張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10%),予以確認。
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邱XX主張被扶養(yǎng)人母親生活費3180.25元[(29462元/年-335元/月×12個月)×5年×10%÷4人],并提供了江陰市徐霞客鎮(zhèn)南苑村委及江陰市徐霞客鎮(zhèn)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所的證明,予以采納。故殘疾賠償金合計97580.25元(94400元+3180.25元)。
關于甲保險公司申請傷殘參與度鑒定的問題。甲保險公司認為邱XX的定殘系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附錄A.10及5.10.6.2予以評定,該定殘的依據(jù)并非法定標準,但缺乏依據(jù),故對其提出的殘疾參與度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7、精神損害撫慰金:邱X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要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
8、摩托車修理費及施救費:邱XX主張摩托車修理費1600元及拖車費200元,并提供修理費和拖車費發(fā)票,該費用合理,確認修理費1600元和拖車費200元。
9、交通費:邱XX主張交通費500元,甲保險公司認可交通費500元,予以確認。
綜上,邱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醫(yī)療費100827.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12120元、殘疾賠償金97580.25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180.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摩托車修理費及施救費18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30627.50元。
三、關于賠償責任的具體分配問題。高X駕駛的涉案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邱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30627.5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18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不足部分108827.5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合計230627.50元;乙保險公司墊付的64352.78元醫(yī)療費從甲保險公司的賠款中予以支付。
據(jù)此,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邱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30627.5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18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08827.50元,合計賠償230627.50元,其中向邱XX支付166274.72元,向乙保險公司支付64352.78元,上述款項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二、駁回邱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0元,鑒定費3060元,合計4260元(邱XX已預交),由邱XX負擔314元,甲保險公司負擔3946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病歷資料及鑒定意見已經明確,邱XX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頸部脊髓損傷,傷后出現(xiàn)頸項腫脹、C5棘突局部壓痛等癥狀,導致頸部活動受限、雙上肢感覺減退、四肢肌力下降等功能性損害。據(jù)此,鑒定機構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關標準,將邱XX本次傷害評定為十級傷殘并無不當。因邱XX頸部活動受限、雙上肢感覺減退及四肢肌力下降等問題系由頸部脊髓、頸髓損害所致,而頸部脊髓、頸髓損害系本次事故所致,非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甲保險公司請求考慮自身疾病的參與度沒有依據(jù)。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