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與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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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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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21民初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澠池縣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曹XX,女,漢族,住澠池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河南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周XX,男,漢族,住澠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地:三門峽市湖濱區(qū)崤山路中段58號。
負責人:韓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仰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曹XX與被告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被告周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等共計66329.78;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8日,被告周XX駕駛豫M×××××號小型客車在澠池縣迎賓館門口處于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澠池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周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曹XX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周XX駕駛豫M×××××號小型客車登記在張雪東名下,掛靠在澠池縣會盟公共服務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后因相關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周XX辯稱:經過保險公司核算,合理部分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方在保險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8月28日,被告周XX駕駛豫M×××××號小型客車行駛至會盟澠池迎賓館門口處時,與原告曹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曹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澠池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周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曹XX承擔次要責任。
另查,被告周XX駕駛豫M×××××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審核,原告曹XX的損失為:醫(yī)療費3273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50元,營養(yǎng)費1540元,誤工費13968.12元,護理費17549.83元,電動自行車經評估財產損失為670元,交通費1540元,鑒定費100元,共計71955.25元。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曹XX與被告周XX發(fā)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程序合法、客觀真實,應當作為定案依據。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責險,原告的損失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承擔責任比例在三責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侵權人直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曹XX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財產損失、交通費33727.95元,共計43727.9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曹XX醫(yī)療費2273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50元、營養(yǎng)費1540元,共計28127.3元的80%即22501.84元;
三、被告周XX賠償原告曹XX鑒定費100元。
以上一、二、三項與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8元,減半收取729元,由原告曹XX承擔200元,被告周XX承擔5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至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楊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