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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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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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15民初54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杜XX,男,漢族,現住沈陽市遼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系遼寧英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
負責人:吳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系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志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賠償:1、醫(yī)療費23734.29元(沈陽市七三九醫(yī)院門診票據6張1833.5元,沈陽市遼中區(qū)新華醫(yī)院門診票據2張576元、住院票據1張21324.79元)。2、伙食補助費17000元(住院170天,每天要求賠償100元)。3、護理費26550元(1級護理10天,2級護理157天,一直雇傭護工護理,每天每人次支付150元護理費,10天*2+157天=177X150元=26550元)。4、誤工費10250元(原告經依法鑒定二處十級傷殘,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并且醫(yī)院診斷休息至2020年1月18日止,故此要求賠償受傷日2019年5月26日至定殘前一日2019年12月16日共計205天誤工費,原告事故前身體健康,依靠其從事農業(yè)生產及務農維持生活,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后不能從事正常勞動及工作,要求農業(yè)標準每天50元賠償誤工費,由原告提供的戶口本等證據證明)。5、交通費2000元(原告及護理人員往返醫(yī)院、鑒定時的交通費用)。6、傷殘賠償金38105.6元(經依法鑒定二處十級傷殘,原告59周歲,賠償20年,14656元/年*20年*13%=38105.6元)。7、精神撫慰金1萬元(原告經依法鑒定二處十級傷殘,無事故責任,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8、鑒定費1000元。9、車物損失費600元(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定損員電話:152XXXXX666)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6日10時26分,趙希文駕駛其所有的遼AXXXXX號車行駛至遼中區(qū)茨于坨鎮(zhèn)黃北村村里十字路口處,與原告杜XX駕駛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原告杜XX受傷的后果,入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均為1級護理,后又入住遼中區(qū),2及護理157天,3及護理3天,診斷左鎖骨粉碎骨折、肋骨骨折等,經合法程序鑒定為兩處十級傷殘,被告某保險公司已賠償醫(yī)療費46183.67元,后續(xù)的銷醫(yī)療費4709.8元要求被告賠償;此事故經遼中交警大隊認定趙希文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杜XX無事故責任。另外,遼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遼AXXXXX號車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車輛及駕駛人員應證照齊全,且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我公司已經賠付先期醫(yī)療費46,183.67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項下賠償1萬元,商業(yè)險項下賠償36,183.67元,原告合理損失在保險限額賠償。
關于醫(yī)療費,應當扣除非醫(yī)保部分;護理費,原告曾去中國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護理期、誤工期進行鑒定,法醫(yī)意見護理期60天,因原告未予簽字,所以沒有出具鑒定報告,但鑒定程序合法,法醫(yī)具有資質,法院應當支持;關于護理費標準,原告為農村戶口,未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信息,應當參照其近親屬農村戶口性質,按照農業(yè)標準進行賠付;關于誤工費,法醫(yī)意見,誤工期為90天,誤工費標準應當按照農業(yè)標準進行賠付,并且截止鑒定日前,一共是178天,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據;交通費,原告沒有提供任何交通費損失的證明,應結合其實際門診就診三次;對傷殘鑒定報告沒有異議,關于傷殘賠償金,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我公司同意按照5000元進行賠付;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原告車物損失,我司定損600元。
關于誤工期、護理期鑒定時,雙方人員到場,法院工作人員在場,可以證明,并且根據公安部下發(fā)的臨床三期標準規(guī)范,誤工期及護理期亦符合鑒定結論,應當予以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10時26分,趙希文駕駛其所有的遼AXXXXX號車行駛至遼中區(qū)茨于坨鎮(zhèn)黃北村村里十字路口處,與原告杜XX駕駛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原告杜XX受傷的后果,入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均為1級護理,后又入住遼中區(qū),2及護理157天,3及護理3天,診斷左鎖骨粉碎骨折、肋骨骨折等,經合法程序鑒定為兩處十級傷殘,被告某保險公司在(2019)遼0115民初2851號民事判決書已賠償醫(yī)療費46183.67元,后續(xù)的銷醫(yī)療費4709.8元要求被告在本案中進行賠償;此事故經遼中交警大隊認定趙希文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杜XX無事故責任。
另查,遼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保險單、病歷、用藥明細、醫(yī)療票據、出院通知書、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用票據、(2019)遼0115民初2851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此事故經遼中交警大隊認定趙希文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杜XX無事故責任;遼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2019)遼0115民初2851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某保險公司已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6183.67元。
經查實,本案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23734.29元;2、伙食補助費17000元(住院170天,每天賠償100元);3、護理費26550元(1級護理10天,2級護理157天,每天按居民服務業(yè)144.4元;4、誤工費9840依法鑒定二處十級傷殘,并且醫(yī)院診斷休息至2020年1月18日止,應支持受傷日2019年5月26日至定殘前一日2019年12月16日共計205天誤工費,每天按農、林、漁業(yè)標準48元計算)5、交通費800元;6、傷殘賠償金38105.6元(經依法鑒定二處十級傷殘,原告59周歲,賠償20年,農村標準14656元/年*20年*13%=38105.6元);7、精神撫慰金9000元(原告經依法鑒定二處十級傷殘,無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8、鑒定費1000元;9、車物損失費600元(經某保險公司定損)。上述損失125638.69元,均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按鑒定部門口述誤工期90天、護理期60天計算一節(jié),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杜連鵬的車輛損失6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杜連鵬損失125038.69元。
如被告不按規(guī)定履行上述款項之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6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志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展 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