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甲與黃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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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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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1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黃X甲,男,漢族,住嵊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浙江世紀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乙,女,漢族,住嵊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
負責人:陳X。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男,系公司員工。
原告黃X甲與被告黃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某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對原告黃X甲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束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被告黃X乙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88120.75元;2.第二被告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償付責任,其中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予以列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再賠償原告支出的交通費144.8元,即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88264.75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08月16日18時13分,黃X乙駕駛車牌號為浙DXXXXX的小型轎車(該車在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途經嵊州市地方左轉彎時,與黃X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排乘坐沈苗紅)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與黃X甲、沈苗紅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黃X甲、沈苗紅無事故責任。經鑒定原告構成10級傷殘。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5832.75元,住院期間伙食費450元(15天X30元/天),護理費10920元(60天X182元/天),誤工費32760元(180天X182元/天),交通費3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30天X30元/天),傷殘金11114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810元,因鑒定支出的交通費144.8元,共計188264.75元。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第一被告應賠償各項損失,第二被告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償付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經過沒有異議,被保險人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黃X乙無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嵊州市人民法院(浙大一院嵊州分院)住院病歷、出院記錄、體格檢查、診斷報告、醫(yī)療費用發(fā)票及住院期間費用清單、紹興明鴻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工資記錄本、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證人證言、工作場所照片、電動車修理費的收款收據(jù)、施救、停車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方提供的用以證明原告以非農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賠償?shù)墓べY記錄本、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證人證言、工作場所照片等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本院認證認為,原告的提交的證據(jù)結合庭審中證人舒某的證人證言可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16日18時13分,黃X乙駕駛車牌號為浙DXXXXX的小型轎車,途經嵊州市地方左轉彎時,與黃X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排乘坐沈苗紅)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與黃X甲、沈苗紅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黃X甲、沈苗紅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嵊州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肩關節(jié)半脫位,右股骨下端撕脫性骨折;右股骨內髁骨挫傷;右膝關節(jié)少量積液。2019年3月27日經原告委托鑒定,紹興明鴻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黃X甲2018年8月16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鎖關節(jié)脫位后遺留右關節(jié)活動功能障礙(經測算喪失功能25%以上、未達50%)的損傷情況,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2、建議給予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后經某保險公司申請,由法院委托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黃X甲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鎖關節(jié)半脫位伴右肩袖損傷經治療后,目前遺留右肩關節(jié)活動功能喪失達25%以上(未達50%)的致殘程度為致殘十級(分級)。重新鑒定費用1560元已由某保險公司墊付。被告黃X乙駕駛的浙D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具體賠償項目。本院對原、被告無異議的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10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車輛修理費600元予以認定。對有爭議的賠償項目,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剔除伙食費39元及原告確認的統(tǒng)籌支付271.22元,經審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費的醫(yī)療費數(shù)額為25461.6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剔除非醫(yī)保部分費用2500元及醫(yī)用食品146元,因保險公司未提供依據(jù),故對該意見不予采信。2、誤工費:依照原告提供的工資記錄本,原告事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77.11元/天,故據(jù)此計算誤工費為31879.8元(180天X177.11元/天)。3、傷殘賠償金11114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4、施救、停車費21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停車費10元屬于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但未提供依據(jù),故對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5、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對原告要求的支付因鑒定產生的交通費用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結合原告住院天數(shù)、門診次數(shù)綜合考慮,酌定為350元(包含救護車7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被告黃X乙的過錯程度、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為5000元。綜上合計186919.48元。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次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黃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的損失由被告黃X乙賠償。結合車輛投保情況,被告黃X乙應支付原告的賠償款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綜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黃X甲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損失共計186919.48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黃X甲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4065元,減半收取計2032.5元,由原告黃X甲負擔32.5元,被告黃X乙負擔2000元(限黃X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重新鑒定費15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溫宇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