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湛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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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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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23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黃XX,男,漢族,身份證,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廣東深巨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深圳市羅湖區(qū)-10、17-28層、B座1-4、15-19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892305XXXX。
負責人: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湛XX,女,漢族,身份證,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85680.25元,其中:1.原告已發(fā)生的醫(yī)療費11004元和后續(xù)醫(yī)療費15000元;2.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115088元(57544元×20×10﹪);3.護理費24752元(住院護理150元/天×23天×3人,出院護理120元/天×120天×1人),4.誤工費63826元;5.交通費690元(30元×23天);6.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7.營養(yǎng)費500元(5000元×10%);8.被扶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38508.25元;9.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10.傷殘鑒定費4014元;二、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相關情況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9年5月1日20時25分許,被告湛XX駕駛粵B×××××號車在豪景城停車場倒車時,車尾與行人即原告黃XX發(fā)生碰撞后黃XX再與停放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黃XX左腿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被告湛XX駕車在未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黃XX不負事故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事故發(fā)生時46歲,與被告湛XX系夫妻關系。
四、受害人治療情況及鑒定情況: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沙井人民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共計住院23天(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
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4014元。
五、車輛所有及投保情況:原告黃XX為BP863N號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限額為人民幣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六、各賠償義務主體的責任情況:保險人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強險中的受害人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均不包括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本案中,涉案保險為電子投保,投保流程未經投保人本人人臉識別及身份驗證無法完成投保進程,故關于原告投保人非原告本人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原告黃XX應為被保險人。
原告黃XX作為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中的受害人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并不能因為物理位置改變而轉換其被保險人身份,且在同一法律關系中,不能既是侵權主體又是權利主體,故不屬于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原告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XX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4元,由原告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穎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沈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