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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XX與某保險公司,鄒XX,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陜0112民初158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趙XX,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陜西秦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陜西秦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XX,男,漢族,住西安市未央?yún)^(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XX,女,漢族,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920543XXXX。
負責人:原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陜西寬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鄒XX、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趙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李XX,被告鄒XX,被告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鄒XX、高XX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7662.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3352.03元、誤工費22766.68元、交通費600元、財產(chǎn)損失1423元、鑒定費1560元,合計50963.83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3、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4日,被告鄒XX駕駛陜AXXXXX號萊斯勒牌小型轎車沿蕓輝路由東向西行駛到陽光大道交叉口內(nèi)時,與沿陽光大道由南向北行駛到此地交叉口內(nèi)的原告駕駛的陜西省AAXXX08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鳳城醫(yī)院就診,經(jīng)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中型)、左側(cè)顳葉腦挫裂傷、左側(cè)顳枕部硬膜下血腫、蛛網(wǎng)膜下出血、顱底骨折伴顱內(nèi)積氣、右顳部頭皮血腫伴擦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陜AXXXXX號車投保交強險。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鄒XX辯稱,其沒有闖紅燈,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其向原告及另一名傷者朱某某共墊付1萬元。
被告高XX辯稱,車輛雖登記在其名下,但其無事故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事故證明沒有異議。
陜AXXXXX號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
未央法院另案判決的另一名傷者的損失,其公司已履行賠償義務。
對于本案原告的各項損失,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剩余限額內(nèi)進行理賠。
訴訟費、鑒定費其公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4日14時45分許,被告鄒XX駕駛陜AXXXXX號“克萊斯勒”牌小型轎車沿蕓輝路由東向西行駛到陽光大道交叉口內(nèi)時,與沿陽光大道由南向北行駛到此交叉口內(nèi)的趙XX駕駛的車上載有乘客朱某某的懸掛陜西省AAXXX08號牌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趙XX、朱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2019年5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事故證明載明:“(1)當事人鄒XX事后陳述:事故發(fā)生前其駕駛車輛由東向西進入交叉口時,交叉口東西方向是綠燈。
(2)當事人趙XX事后陳述:其駕車進入交叉口時未看南北口的紅綠燈情況;但其看到交叉口東北角的人行橫道由南向北是綠燈。
(3)當事人朱某某事后陳述:其乘坐在趙XX駕駛的陜西省AAXXX08號二輪電動車后座上,趙XX駕車進入交叉口時其未注意看交叉口的紅綠燈情況。
(4)經(jīng)民警委托鑒定機構(gòu)鑒定:陜AXXXXX號“克萊斯勒”牌小型轎車制動與轉(zhuǎn)向裝置技術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D7258-2017相關規(guī)定;陜AXXXXX號“克萊斯勒”牌小型轎車事故發(fā)生前的行駛速度約為35km/h。
(5)經(jīng)民警委托鑒定機構(gòu)鑒定:懸掛陜西省AAXXX08號二輪電動車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9km/h……”。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XX自2019年4月4日至22日在西安鳳城醫(yī)院住院18天,出院診斷為:1、開放性顱腦損傷(中型)、左側(cè)顳葉腦挫裂傷、左側(cè)顳枕部硬膜下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伴顱內(nèi)積氣、右顳部頭皮血腫伴擦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出院醫(yī)囑:1、避免勞累,休息3周,復查頭顱CT/MRI;2、左耳部情況必要時??齐S診;3、病情變化隨診。
原告門診、住院、復查共花費22662.12元。
原告維修受損電動二輪電動車花費1423元。
被告鄒XX在原告住院期間,支付原告趙XX5000元,支付案外人朱某某5000元。
訴訟中,原告申請相關事項司法鑒定,本院經(jīng)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gòu)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趙XX不構(gòu)成傷殘等級;2、趙XX受傷后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3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日。
原告支付鑒定費1560元。
2019年9月6日,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名傷者朱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陜0112民初1598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鄒XX駕駛的陜AXXXXX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高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項下賠償朱某某9525.87元,傷殘項下賠償朱某某7178.04元,該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保單、急診病歷、住院病案、復查報告單、(2019)陜0112民初15981號民事判決書、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誤工及收入情況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證人證言、維修費票據(jù)等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被告鄒XX駕駛的車輛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22662.12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本院予以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8天,每天按照80元計算;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認定營養(yǎng)期60天,每天按照30元計算;護理費,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護理期30天,每天按照100元計算;誤工費,原告提交的工資表顯示的誤工人為趙某某,而并非原告趙XX,原告提交的證人證言不足以證實趙XX和趙某某系同一人,對于其主張每月工資5691元計算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按照2018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交通費,原告未提交票據(jù),但屬必然產(chǎn)生的損失,本院酌情認定300元;財產(chǎn)損失,原告修車產(chǎn)生維修費用1423元,有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可。
經(jīng)核,原告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22662.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80元/天×18天)、營養(yǎng)費1800元(30元/天×60天)、護理費3000元(100元/天×30天)、誤工費13408元(40783元÷365天×120天)、交通費300元、財產(chǎn)損失1423元,合計44033.12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項下25902.12元,傷殘項下16708元,財產(chǎn)損失1423元。
結(jié)合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朱某某履行的賠償責任金額(醫(yī)療項下支付朱某某9525.87元、傷殘項下支付朱某某7178.0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8605.13元(10000元-9525.87元+16708元+1423元),其余損失25427.99元,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原告趙XX與被告鄒XX之間按照1:9劃分責任,由被告鄒XX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22885.19元,被告鄒XX已支付5000元,還應向原告賠償17885.19元。
關于被告高XX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不能舉證證實被告高XX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于原告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高XX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XX各項損失18605.13元;二、被告鄒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XX各項損失17885.19元;三、駁回原告趙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趙XX負擔145元,被告鄒XX負擔364元;鑒定費1560(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趙XX負擔156元,被告鄒XX負擔1404元;被告鄒XX負擔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合計1768元,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曉國人民陪審員姚廣成人民陪審員黨天堂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書記員張瑾打印人:周惠榮校對人:張瑾送達時間: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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