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柘城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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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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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金終字第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3
上訴人(原審原告)柘城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秀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慶林,河南梁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王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汝彬,河南立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柘城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汽車公司)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萬里汽車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柘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8933元。柘城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柘民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并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送達。萬里汽車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8日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萬里汽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慶林,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汝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7月28日23時,何某某駕駛萬里汽車公司豫NXXX53/豫L90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676公里+600米路段時,因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機動車,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方向失控后與公路右側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及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總隊高速管理支隊潭耒大隊勘察認定,駕駛人何某某過度疲勞駕駛,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在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潭耒大隊的主持下調解,何某某自愿賠償公路設施損毀的損失24870元,事故發(fā)生后產生施救費用5480元,肇事車輛在湖南都市驛站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及配件產生12583元費用,何某某駕駛的豫NXXX53/豫L90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劉濤,掛靠在萬里汽車公司,豫NXXX53主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不計免賠的239310元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的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豫L9052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不計免賠的97650元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的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各個保單的保險期間內。
原審認為,萬里汽車公司的豫NXXX53/豫L90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履行。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總隊高速管理支隊潭耒大隊勘察認定,駕駛人何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在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潭耒大隊的主持下調解,何某某自愿賠償公路設施損毀的損失24870元,經(jīng)核實何某某24870元的賠償款是萬里汽車公司支付的,故萬里汽車公司對此有主張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認為湖南省高速公路賠償核算表上所列的項目和數(shù)量缺乏相關證據(jù)證明,賠償標準和金額沒有經(jīng)過評估程序,不予支持。該起事故發(fā)生在湖南省京港澳高速公路1676公里+600米路段處,由于高速公路路政設施的特殊性,路政部門對損壞路政設施必須及時維修,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由路政部門出具的估價核算表具有合理性,某保險公司在無證據(jù)證明路政部門估價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應該對受損的路政設施承擔賠償責任。對某保險公司提出因何某某過度疲勞駕駛,保險公司具有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過度疲勞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了《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六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六目,“駕駛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第三者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以上內容均加粗、加黑顯示,以及投保單正本中顯示“投保人聲明項,并有投保人簽名”,故可以認定,駕駛人存在過度疲勞駕駛情形,該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且某保險公司即保險人對該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作出提示,故對萬里汽車公司提出在商業(yè)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的范圍內獲得保險金的訴請,不予支持。本案駕駛人何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已經(jīng)賠償?shù)母咚俟返膿p失,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支付保險金。萬里汽車公司在該起事故中應得賠償為:公路設施賠償費用2487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承擔2000元。
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柘城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000元;二、駁回原告柘城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萬里汽車公司上訴稱,萬里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原審不予支持萬里汽車公司關于商業(yè)險賠償?shù)脑V請,有悖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意義和初衷。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向萬里汽車公司出示條款內容,也沒有對條款內容盡到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險內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涉案車輛的駕駛人何某某存在疲勞駕駛行為,疲勞駕駛機動車屬于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是商業(yè)三者險和車輛損失險的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萬里汽車公司進行提示,并得到投保人徐某某的簽字確認,故免責條款生效,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本案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請求二審駁回上訴,依法改判。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本院歸納的爭議焦點沒有異議,并進行了論辯。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除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涉案的投保單上顯示投保人系“徐某某”,徐某某系萬里汽車公司的工作人員,徐某某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聲明欄”內簽字。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界定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肇事司機何某某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是發(fā)生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萬里汽車公司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某保險公司均將駕駛人存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情況下駕車”的情形作為自身責任免除的一項約定,同時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聲明欄”處,萬里汽車公司的工作人員徐某某簽字確認,認可某保險公司就法定免責條款向其盡到了提示義務,故該免責條款生效,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對相應的賠償責任免責。萬里汽車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萬里汽車公司的上訴觀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3元,由柘城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倩
審 判 員 周克風
代理審判員 寧傳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邵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