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黃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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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終299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3
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30886812-1。
負責人:王X,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褚文,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7385831595。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男,漢族,住貴州省大方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guān)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0736613XXXX。
負責人:尹X,系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因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向投保方皇甫超春支付了21964元賠償費,取得了代位求償權(quán),此費用依法應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故請求二審支持其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黃X二審答辯稱:其車輛在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大方縣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涉案事實賠償款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二審未提交答辯意見。
乙保險公司一審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黃X賠償原告損失21964.00元,并從2016年2月22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款項付清日為止;二、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2日20時30分,被告黃X駕駛貴AXXXXX號小型轎車,沿順德大道由北往南行駛,行至大方縣大方鎮(zhèn)加水坡路段時,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由駕駛?cè)嘶矢Τ厚{駛的貴AXXXXX(臨)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3日,大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5224223201700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cè)它S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cè)嘶矢Τ翰怀袚鹿守熑?。原告乙保險公司于2017提3月2日向皇甫超春支付修理費21964.00元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钡囊?guī)定,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quán)利的前提是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乙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與皇甫超春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的證據(jù),本院要求原告乙保險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皇甫超春投保的保險合同,但時至今日,原告乙保險公司都未向本院提交,原告乙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皇甫超春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因此原告乙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臋?quán)利,其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本案作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0.00元,減半收取計175.00元,由原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被上訴人黃X駕駛車輛貴AXXXXX號小型轎車原牌照為貴AXXXXX,所有人為黃世文,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案事故發(fā)生是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判認定的其他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黃X、甲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quán)是否成立。經(jīng)查,對于被上訴人黃X駕駛貴AXXXXX號小型轎車與駕駛?cè)嘶矢Τ厚{駛的貴AXXXXX(臨)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黃X負全部責任及上訴人支付賠償款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對于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1、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對象為黃X和甲保險公司,但經(jīng)查甲保險公司與責任車輛貴AXXXXX號小型轎車并無保險合同關(guān)系,上訴人主張賠償?shù)膶ο箦e誤;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北景钢械氖鹿受囕v貴AXXXXX號小型轎車已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上訴人黃X賠償,對此上訴人可另行主張。
綜上,上訴人所提上訴請求,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舒 平
審 判 員 李厚軍
審 判 員 張 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躍
書 記 員 李道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