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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保險公司虎林支公司與虎林市港林進口汽車修理服XX等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黑03民終588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0-1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虎林支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負責人:劉XX,男,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身份證號碼×××,女,漢族,甲保險公司法律顧問,住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虎林市港林進口汽車修理服XX,住所地虎林市。
經(jīng)營者:于傳河,身份證號碼×××,男,漢族,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黑龍江雄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雞西市雞冠區(qū)。
負責人:王X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冀X,身份證號碼×××,男,漢族,甲保險公司員工,住雞西市雞冠區(q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虎林支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虎林市港林進口汽車修理服XX(以下簡稱港林汽修行)、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乙保險公司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4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被上訴人港林汽修行經(jīng)營者于傳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要求撤銷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黑0381民初49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駁回被上訴人港林汽修行一審訴訟請求。2、由被上訴人港林汽修行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上訴的事實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沒有證據(jù)證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是修理合同關系,雙方之間即沒有約定,也沒有口頭約定。被上訴人所稱的修理費單據(jù)完全是被上訴人單方行為,不能認定與上訴人有關。2、一審對本案事實認定證據(jù)不足。對于被上訴人到上訴人處進行修理費核對一事也無事實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證人崔某的證言予以認可錯誤。3、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當為委托合同關系,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和二百六十三條錯誤。綜上,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港林汽修行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港林汽修行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
港林汽修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給付修車款85127元。事實和理由:港林汽修行于2008年作為乙保險公司理賠車輛修理廠家,修理方式采用由被告單位派員將理賠車輛送至原告處修理,乙保險公司按修理單據(jù)進行結(jié)算。期間,原告經(jīng)與乙保險公司核對,乙保險公司應支付修理費85127元。2011年4月,港林汽修行隨乙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員工姜博文、其他修配廠負責人崔某一同到甲保險公司對賬結(jié)算。經(jīng)與雞西公司經(jīng)理王XX、理賠經(jīng)理薛剛對賬,并經(jīng)會計核算,二被告共應支付港林汽修行修理費、配件費85127元,票據(jù)由王XX保存。此后,港林汽修行等待二被告付款。然而甲保險公司將修理費、配件費票據(jù)丟失。為此,港林汽修行與二被告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08年至2010年期間,港林汽修行與乙保險公司達成口頭修理合同,約定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經(jīng)乙保險公司通知,由港林汽修行維修,而后經(jīng)結(jié)算,給付港林汽修費。2011年4月,港林汽修行經(jīng)營者于傳河在乙保險公司查勘員姜博文陪同下,將維修明細及維修單據(jù)原件,交至甲保險公司結(jié)算。后甲保險公司將維修明細及維修單據(jù)原件丟失,經(jīng)港林汽修行多次索要未果,港林公司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乙保險公司與港林汽修行達成口頭修理合同以及港林汽修行將修車原始單據(jù)、修車明細按照二被告要求提交給甲保險公司審核,有港林汽修行提交的乙保險公司理賠查勘員出具的證言、甲保險公司經(jīng)理王XX與港林汽修行經(jīng)營者于傳河通話錄音及證人崔某證言在案佐證,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港林汽修行與乙保險公司達成的修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港林汽修行已依約完成車輛修理義務,乙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給付修理費義務。港林汽修行要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修理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與港林汽修行之間并未形成修理合同關系,港林汽修行要求甲保險公司給付修理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修理費數(shù)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港林汽修行為乙保險公司修理車輛,應當依約向乙保險公司提交車輛修理原始單據(jù)及修車明細,由二被告審核,扣除不合理部分修理費后確定合理修理費數(shù)額。本案中,本院注意到,港林汽修行已將原始單據(jù)及修車明細提交給二被告,其已經(jīng)完成提交原始單據(jù)及修車明細之義務,系二被告不慎將原始單據(jù)及修車明細丟失,從而造成二被告不能完成審核及扣減不合理修理費之工作。對此,過錯在于二被告,原告在該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能將不能審核單據(jù),不能確定合理修理費數(shù)額的責任歸咎于原告,該不利后果應由二被告承擔。本案中,通過錄音證據(jù)及乙保險公司理賠查勘員姜博文證言可以確認原、被告雙方均認可的修理費數(shù)額至少80000元,故應當按照80000元確定修理費數(shù)額,超出部分的修理費數(shù)額,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問題,通過乙保險公司理賠查勘員姜博文證言及王XX與于傳河通話錄音可證實,原告不間斷的向二被告主張權利,故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第、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1、乙保險公司給付港林汽修行修理費80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2、駁回港林汽修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證人張某出庭作證,證明目的:當時對爭議的修理費對過賬(稱當時是白條)。被上訴人港林汽修行辯稱,對上訴人所稱白條的說法不予認可。證據(jù)2、上訴人提供一份2008-2014年未結(jié)明細單。證明目的:2008-2010年沒有未結(jié)車輛進行理賠。被上訴人辯稱,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對于證據(jù)一對雙方對賬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二系保險公司單方所做明細,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不予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成立,上訴人應否承擔被上訴人的汽車修理費。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自行舉示的證人已經(jīng)證實,雙方對賬,收到被上訴人所提交的單據(jù)以及明細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相吻合,上訴人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其上訴主張,故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和理由,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8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穎
審判員 侯廣東
審判員 武建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馮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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