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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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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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終978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地址,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南大街45號。
法定代表人:孫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席XX,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行唐縣西外環(huán)路西塔子莊村。
法定代表人:肖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上訴人代理人:董XX,系石家莊市行唐雄鷹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16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席XX、王XX、被上訴人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涉案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98000元,已使用年限為69個月,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為47718元;鑒定報告的金額已超出實際價值。上訴人咋一審中提交車輛實際價值及殘值鑒定申請,但公估機構(gòu)按照重置成本法和現(xiàn)行市場折舊法對車輛殘值及實際價值進行鑒定;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使用年限折舊率進行車輛殘值及實際價值進行鑒定。
被上訴人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損、施救費等共計886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24日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車輛冀A×××××車投保了商業(yè)險,商業(yè)險包括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并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98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2016年4月4日22時40分許,原告司機周朝青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沿2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張保柱駕駛的冀A×××××+冀A×××××重型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行唐縣公安交警大隊勘驗,于2016年4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周朝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保柱無違法行為。事故發(fā)生后,因施救事故車輛原告支出施救費3500元。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被保險車輛冀A×××××車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評估,該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作出《評估報告書》,確定冀A×××××車輛損失金額85100元。在舉證期限內(nèi),被告以單方委托及評估金額過高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重新評估,該公估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作出公估報告書,認定冀A×××××車輛損失為75349元,被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原、被告對此均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8月26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公安交通警察管理大隊事故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quán)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被保險車輛冀A×××××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損85100元。在舉證期限內(nèi)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冀A×××××車輛損失為75349元,被告支付鑒定費3000元。原、被告對公估結(jié)果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此次評估為法院委托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公估機構(gòu)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程序合法,故應以此公估結(jié)論作為車輛損失的實際數(shù)額。關(guān)于公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公估結(jié)果改變了原鑒定結(jié)論,且鑒定費是為查明車輛損失產(chǎn)生的費用,故重新鑒定費用300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支出的施救費為必要費用,但原告主張3500元,費用偏高,依據(jù)生活實際經(jīng)驗,以認定2000元為宜。綜上,該事故導致原告的損失包括冀A×××××車的車損75349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77349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限額,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行唐縣鴻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7734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14元,減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負擔207元,被告負擔800元。被告已支付的重新公估費3000元由被告自行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賠付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是多少上訴人稱涉案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98000元并且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為47718元(2016年4月4日,已使用年限為69個月),應當保險合同約定使用年限折舊率進行車輛殘值及實際價值進行鑒定,一審判令車損數(shù)額77349元超出車輛實際價值;被上訴人于2015年8月24日在上訴人處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數(shù)額為198000元,應當認定上訴人認可當時涉案車輛價值為198000元,并且經(jīng)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車損進行評估后確定了冀A×××××車輛損失為75349元,故一審判令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車輛數(shù)額75349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1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路
審判員 任 磊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王衛(wèi)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