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李XX等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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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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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終593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7-27
上訴人(原審被告):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qū)。
法定代表人:田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湖北省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男,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
負責人:周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XX,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
上訴人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李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6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上訴人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XX、被上訴人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擔返還26391元的連帶責任。事實及理由:原審判決未查清事實,缺乏法律依據(jù)。上訴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處于代收代付的角色,即5萬元是受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匯入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賬戶,并且本公司收到款項后立即將此款以現(xiàn)金的形式支付給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因此,本公司沒有義務審查款項的監(jiān)督義務,亦無返還26391元款項的連帶責任。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公司的5萬元是匯入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的賬戶,原審判決和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本公司只是代收代付,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把錢打到本公司,本公司把錢打給李XX。
李XX對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的上訴沒有意見。
李XX的上訴請求:1、撤銷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602號民事判決;2、二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將5萬元預付給上訴人李XX,而是給了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2、上訴人李XX的車損78030元是經法院判決而取得,不應當承擔所謂的返還義務。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認定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返還被上訴人墊付款,李XX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應該維持,李XX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陳述稱:本公司只是代收代付,收到多少錢就付李XX多少錢。
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對李XX的上訴沒有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返還某保險公司多墊付的醫(yī)療費用人民幣5萬元;2、判令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3、由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李XX、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0月8日,某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分別支付5萬元、1萬元(付款描述:鄂D×××××號+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鄂D×××××+唐衛(wèi)東等)。2014年12月18日,湖南省龍驤神馳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訴李XX、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4)樓民三初字第5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強制責任保險與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直接賠付給涉案大客車車主即湖南省龍驤神馳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經濟損失299617.73元(交強險11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187617.73元)。上述判決書確認:“……鄂D×××××號大貨車登記車主為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但該車實際使用車主為李XX,該車系李XX掛靠在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潮kU公司在事發(fā)后已經先行向投保人湖北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交強險內理賠了醫(yī)藥費1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內理賠了5萬元,合計6萬元?!痹撛号袥Q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該院(2015)岳中民三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7月31日,某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支付299617.73元(描述:鄂D×××××號+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賠款)。2014年12月4日,李XX訴湖南省龍驤神馳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2)樓民三初字第3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強制責任保險與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直接賠付給涉案大貨車車方代表即李XX交通事故經濟損失18030元(交強險2500元+商業(yè)三者險15530元)。該判決書認定:事故受損大貨車車方代表李XX的上述經濟損失合計78030元,核減李XX駕駛的涉案大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即某保險公司已經向大貨車保險投保人及車輛所有人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了6萬元,雖然李XX從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獲得保險理賠款21000元,但某保險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結算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該院不作干涉;因此李XX的經濟損失18030元未獲得賠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理賠2500元(醫(yī)療費5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向李XX支付15530元。庭審后,某保險公司審核確認“鄂D×××××號大貨車車損為71830元,施救費2200元,依照主次責任劃分,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額為23609元,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還應返還26391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訴請是否具有正當性問題。庭審中,李XX當庭自認收到某保險公司預付的5萬元,且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4)樓民三初字第536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某保險公司在事發(fā)后已經先行向投保人湖北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交強險內理賠了醫(yī)藥費1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內理賠了5萬元,合計6萬元”,但上述判決書未對某保險公司理賠的5萬元一并處理,在上訴判決經二審維持原判后,某保險公司向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履行了匯款賠付義務。現(xiàn)某保險公司主張返還,予以支持。對于返還義務分擔問題,因“鄂D×××××號大貨車登記車主為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但該車實際使用車主為李XX,該車系李XX掛靠在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有對李XX的監(jiān)管義務,且在某保險公司的付款明細描述中載明了“鄂D×××××號+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鄂D×××××+唐衛(wèi)東等”,故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應承擔返還義務。因李XX自認收到某保險公司預付的5萬元,故應由李XX承擔連帶返還義務。此外,因某保險公司預付的5萬元系通過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賬戶匯入,該公司負有審查發(fā)放的監(jiān)督職責,故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亦應承擔連帶返還義務。對于庭審中李XX辯稱系因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2)樓民三初字第396號民事判決導致其被扣減車損5萬元,經審查,某保險公司并非上述案件爭議的當事人,李XX應先行履行返還義務后再另行向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說明,以維護其權益。此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認應賠償車損23609元,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還應返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6391元,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某保險公司26391元;二、李XX、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對上述返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述確定的給付義務,如逾期未履行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jù)向本院提交。
二審查明,某保險公司將5萬元預付款匯入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賬戶,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將該5萬元轉給了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和李XX。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李XX、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對26391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關于李XX是否應當對26391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問題。李XX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5萬元預付款并未支付給李XX,而是支付給了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故不承擔返還義務。本院認為,李XX在一審庭審中自認收到某保險公司預付的5萬元,該事實在一審庭審筆錄中明確記載,且有李XX簽字確認。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三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屬終審判決,已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全部保險責任,那么某保險公司通過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轉給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李XX的其中5萬元屬于重復履行了保險賠償義務。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是牌號為鄂D×××××大貨車的登記車主,李XX是牌號為鄂D×××××大貨車的實際車主,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是掛靠關系,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應對鄂D×××××大貨車造成案外人湖南省龍驤神馳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某保險公司是鄂D×××××大貨車的保險人,是代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履行賠償義務,故某保險公司墊付的5萬元預付款,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返還義務,李XX與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結算,不影響其對外承擔責任。李XX認為某保險公司預付的5萬元,已經在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2)樓民三初字第396號民事判決中扣減,李XX不應返還。經查,某保險公司不是該案的當事人,李XX的車損應當由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應當扣減某保險公司預付的5萬元,故李XX應當履行返還義務。因某保險公司根據(jù)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認定的李XX車損和責任劃分,自愿賠償李XX車損23609元,考慮到本案是追償權糾紛案件和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可以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故一審判決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返還某保險公司26391元,李XX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關于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對26391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問題。經查,某保險公司將5萬元預付款匯入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賬戶,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將該5萬元轉給了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明確表示收到了該5萬元預付款。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對該筆款項沒有監(jiān)管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不當,應予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李XX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60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荊州市天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26391元;
二、撤銷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60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李XX、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對上述返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上訴人李XX對上述返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20元,由李XX承擔460元,荊州神龍汽車置換有限公司承擔4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歐陽慶
審判員 謝本宏
審判員 陳紅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曹 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