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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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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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紹商終字第1281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孫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周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樓林紅。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4)紹諸商初字第34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田欣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孫世光、季璐璐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棟、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樓林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6日13時30分許,張XX聘請的駕駛員夏何君駕駛豫p×××××、豫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渭南高新區(qū)暢達農(nóng)機服務部所有王德海駕駛的陜e×××××號自卸低速貨車,在浙江省諸暨市浣東街道瑯山村地方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路燈、電線桿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jīng)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夏何君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王德海無責任。雙方車輛損失經(jīng)諸暨市公安局委托諸暨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雙方損失共計為81648元。后張XX已墊付陜e×××××號車輛修理費73348元。另,張XX與李豐林系夫妻關(guān)系,張XX所有的事故車輛以李豐林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險。
張XX起訴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81648元。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對保險事故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張XX尚需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在上述材料均年審合格的情況下,同意承擔賠償責任;2.對電力設(shè)備維護費7500元無異議,但評估費用不予認可;3.豫p×××××掛號車輛未投保車輛損失險,維修費500元不予承擔;4.陜e×××××號車輛的修理費超過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應按實際價值賠償46903元;張XX未提供已實際賠付的依據(jù),無權(quán)就此主張理賠;5.施救費、評估費均屬間接損失,不予承擔;6.張XX在起訴前未書面提出理賠,訴訟費應自行承擔。
原審法院另查明,豫p×××××、豫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6月11日0時至2014年6月10日24時。其中,豫p×××××車輛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萬元,車輛損失險23萬元;豫p×××××掛號車未投保車輛損失險。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張XX所有的豫p×××××、豫p×××××掛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險等險種,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認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有效。豫p×××××、豫p×××××掛號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且被保險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由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張XX因本案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有:1.豫p×××××掛號車輛修理費500元,2.陜e×××××號車輛修理費66888元、施救費4960元、評估費1500元,3.第三者路燈、電線桿損失費7500元、評估費300元,合計人民幣81648元。因豫p×××××掛號車未投保車輛損失險,故張XX無權(quán)就該筆費用主張理賠。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施救費、評估費均系間接損失,對此不予承擔。原審法院認為,上述費用系事故發(fā)生后,為減少和查明事故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在合理范圍之內(nèi),某保險公司理應對此進行賠償。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張XX保險理賠款計人民幣81148元。對張XX的訴訟請求在合理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張XX保險理賠款計人民幣81148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張XX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1元,依法減半收取92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對于作為財產(chǎn)的車輛來說,最嚴重的侵權(quán)行為結(jié)果是車輛滅失,此時侵權(quán)人是按照重置費用進行賠償?shù)?,那么在車輛未滅失的情況下,侵權(quán)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就是重置費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物權(quán)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財產(chǎn)損毀應予恢復原狀或修復,適用的前提是須有通過修理恢復財產(chǎn)原有狀態(tài)的可能與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亦規(guī)定,因車輛無法修復,侵權(quán)人應賠償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無法修復”適用到具體案件中,既可能是無法修理,也可能是無必要修理。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精神的解讀,即為如果被損壞車輛的維修費用高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價值,該車輛就無必要修理。綜上,在車輛未滅失時,侵權(quán)人一般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是維修,并且維修費用應不超過重置費用。本案中,對陜e×××××號車輛損失,首先應確認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在維修費用低于實際價值時按維修金額進行賠付;若維修費用高于實際價值,則應按實際價值賠付。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陜e×××××號車輛修理費66888元,高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張X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庭審中答辯稱:1.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1至6均無異議,其中對諸暨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兩份鑒定書予以認可,意味著上訴人認可了涉案車輛的購置費。2.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有定損單,也同意修理,現(xiàn)在又認為不能修復,這只是不肯賠付費用的托詞。3.上訴人認為涉案車輛修理費高于實際價值沒有事實依據(jù),涉案車型新車購置價要18萬多,僅開了三年,實際價值不可能是上訴人所說的3、4萬。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重新鑒定申請書,認為諸暨市價格認證中心對陜e×××××號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金額與車輛損失發(fā)生時的實際價格不符,申請對該車輛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鑒定。本院認為,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曾提出鑒定申請,現(xiàn)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申請,本院不予準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張XX無其他新的證據(jù)提交。
經(jīng)審理,本院對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陜e×××××號車輛修理費用的合理性問題。案涉車輛于2014年5月27日經(jīng)諸暨市價格認證中心依照重置成本法、市價法進行估價鑒定,認定損失價值為66888元。對該份鑒定書的真實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無異議,且其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反駁鑒定書的證明力,故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陜e×××××號車輛修復的市場價格為66888元并無不當。案涉證據(jù)同時反映,陜e×××××號車輛業(yè)已修理完畢,修理費用與估價鑒定一致,被上訴人張XX據(jù)此向第三者進行賠付亦屬正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陜e×××××號車輛修理費用高于損失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缺乏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分析,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據(jù)實調(diào)整為14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 欣
代理審判員 孫世光
代理審判員 季璐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