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哈爾濱市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劉X、紀XX、某保險公司客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黑0102民初593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24
原告王XX,男,漢族,學生。
委托代理人吳鳳革,身份號碼23010219661011432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馮慧麗,北京市百瑞(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紹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久紅,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韓福聚,該公司副經理。
被告劉X,身份號碼230119198108311017,男,漢族,哈爾濱市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出租車司機,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1號(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玉泉鎮(zhèn)河南街西窯委二組)。
被告某保險公司,代碼67697742-8,住所地哈爾濱經開區(qū)-5層9號門市
法定代表人矯立健,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潮剛,該公司職員。
被告紀XX,身份號碼230102196305253411,男,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王XX與被告哈爾濱市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以下簡稱飛達公司)、劉X、紀XX、客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吳鳳革、馮慧麗,被告劉X,飛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久紅、韓福聚,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潮剛,紀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2016年4月26日上午11時左右,王XX在群力第七大道麗江路附近乘坐被告劉X駕駛的黑AXXX67號捷達牌出租車,該車輛所有人為哈爾濱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在群力第七大道麗江路路口時,與紀XX駕駛的黑AXXX03號小型越野客車相撞,造成了王XX受傷。要求飛達公司、劉X、紀XX、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醫(yī)療費21368.98元、護理費12855.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元3400元、交通費273元、面部瘢痕修復費4000元、物品損失4080元(包括:鏡片費700元、鞋費1500元、書包費980元、衣服損失900元)、補課費52000元、學校通勤車及學費7000元,合計108377.04元。
被告飛達公司辯稱:紀XX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劉X無責,因此該起事故的所有經濟損失均由紀XX負責,王XX因受傷產生的所有經濟賠償均應由紀XX承擔,飛達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被告劉X辯稱:交通事故中劉X不負事故責任,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此案事屬交通事故,應由責任方進行法定賠償,對王XX的訴請某保險公司車輛黑AXXX67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按運輸合同應由責任人進行法定賠償。
被告紀XX辯稱:王XX起訴紀XX作為本案被告屬訴訟主體錯誤,王XX是乘坐劉X駕駛的出租車,與劉X是交通運輸合同關系,與紀XX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紀XX不是本案訴訟適格被告。王XX訴求賠償的所有的項目均屬虛假的,無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屬民事欺詐。紀XX住院費不真實,護理費明顯虛假,應按照黑龍江省同行業(yè)標準每月4000元。王XX的鏡片費、鞋費、書包費、補課費及通勤車學費等費用均屬編造的,無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王XX住院期間空掛床位,一直在學校上學,并未實際住院,屬于故意擴大損害后果,應承擔部分責任。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王XX、飛達公司、紀XX為證明各自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劉X、某保險公司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王XX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A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本次事故王XX無責,紀XX負事故全部責任;
證據A2、病案、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照片。擬證明王XX受傷后于2016年4月26日入住哈爾濱市醫(yī)大一院住院治療34天,于2016年5月30日出院,王XX經診斷為頭部外傷,左小腿擦皮傷、顏面部外傷等,支付費用19375.68元;
證據A3、診斷書。擬證明王XX于2016年5月30日出院,出院的診斷及2016年1月21日復查診斷為仍需繼續(xù)治療,建議休息三周,功能康復鍛煉等;
證據A4、住院費、門診費票據。擬證明王XX支付住院費及門診費共21368.98元;
證據A5、出租車票據。擬證明王XX就診及復診支付車費171元;
證據A6、發(fā)票。擬證明王XX因傷無法上課,其所繳納的通勤費、補課費7000元損失,鏡片破損后重新配眼鏡支付700元,共計7700元;
證據A7、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擬證明經鑒定王XX需一人護理34日,營養(yǎng)費3400,34日醫(yī)療終結,修復面部瘢痕4000元,支付鑒定費2430元;
證據A8、工資收入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王XX由其父親王輝護理,王輝每月工資8318.06元,以此計算護理費標準;
證據A9、補課費票據5張。擬證明王XX因傷無法上課,需另行聘請家教補課所支付的費用,每節(jié)課400元,每個月26節(jié)課,共5個月。
飛達公司對王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A1無異議。對證據A2、A3、A4、A8、A9真實性有異議,無法確認,不予質證。對證據A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無法確認王XX乘坐出租車是否是去醫(yī)院。對證據A6通勤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票據顯示時間是3月11日,事故發(fā)生當時通勤費已經存在,對鏡片費票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據A7鑒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不屬正規(guī)發(fā)票。
劉X對王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A1、A7無異議。對證據A2病案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王XX沒有按照病案的天數實際住院。對結算清單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花費過高,王XX存在空掛床位未進行住院的情況。對證據A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診斷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證據A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花費過高,有些是不必要花費。對證據A5真實性無異議,王XX具體乘坐出租車去哪不清楚。對證據A6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實際花費與票據不符。
對證據A8收入證明認為與實際不符。對證據A9真實性有異議,不予認可。
某保險公司對王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A1至證據A4無異議。對證據A5請法院酌情給付。對證據A6因學費、通勤費在交通事故前產生,不屬于本次事故范圍內。眼鏡費票據無異議。對證據A7鑒定書無異議。對鑒定費票據非正規(guī)發(fā)票,原告應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對證據A8王XX需提供勞動關系證明,工資超過3500元需要提供納稅證明。對證據A9無公章,無法證實真實性。
紀XX對王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A1無異議。對證據A2、A4真實性無異議,認為王XX花費金額過高,有不必要的花費。對證據A3、A5、A8、A9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是假的。對證據A6有異議,補課費、通勤費產生在交通事故前,與交通事故無關。眼鏡票據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是假的。對證據A7鑒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王XX未鑒定出傷殘,與紀XX無關,而且面部修復費用過高。對鑒定費票據認為是非正規(guī)發(fā)票,要求王XX出具正規(guī)發(fā)票。
飛達公司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B1、收條、吳鳳革身份證明復印件。擬證明飛達公司為王XX墊付醫(yī)療費用2000元。
王XX對飛達公司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B1無異議。
劉X對飛達公司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B1無異議。
某保險公司對飛達公司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B1無異議。
紀XX對飛達公司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B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筆費用是紀XX墊付的。
紀XX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C1、視頻資料。擬證明紀XX在住院期間存在空掛床位情況。
王XX對紀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C1有異議,對紀XX錄取的方式及時間均有異議,根據病歷上可以明確體現2016年5月7日原告仍在進行藥物治療,從病歷中可以體現在2016年5月7日的11點27分仍進行各項藥品的注射,對于紀XX所提供的晚上的錄像,從里面的其他人的陳述中可以體現王XX白天是在醫(yī)院的,王XX作為一個長期住院患者,需要進行個人衛(wèi)生等其他事情的處理,因此在錄像當天離開醫(yī)院屬于正常情況,不能證明掛床事情的存在。對于6月7日1點的錄像從用藥上可以體現原告當天在醫(yī)院。臨時醫(yī)囑單、長期醫(yī)囑單均寫明其有注射藥品的情況。
飛達公司對紀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C1無異議。
劉X對紀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C1無異議。
某保險公司對紀XX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C1無異議。
劉X、某保險公司公司未舉示證據。
本院確認:證據A1、A2、A3、A4、A5、A7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A6學費及通勤費發(fā)票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眼鏡發(fā)票不能證明其要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信。證據A9非正規(guī)票據,本院不予采信。證據A8、B1、C1不能證明其要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1時40分許,紀XX駕駛黑AXXX03號小型越野客車,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第七大道與麗江路路口時,與劉X駕駛在麗江路上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的黑AXXX67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劉X及黑AXXX67號小型轎車乘車人王XX二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黑AXXX67號小型轎車系飛達出租公司的營運車輛,劉X系飛達出租公司雇傭的駕駛員,王XX系車上乘客。事故發(fā)生后,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顧鄉(xiāng)大隊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哈公交認字(2016)第0008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紀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不負事故責任,王XX無事故責任。事故當日,王XX入住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頭部外傷、左小腿擦皮傷、顏面部外傷、左肩部外傷、頸部外傷、胸部外傷、腰部外傷、骶尾部外傷、多發(fā)外傷。2016年5月30日,王XX出院,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浦委煟⒁庑菹⒓帮嬍?,定期復查、功能康復鍛煉、隨診。王XX住院34天,共支付醫(yī)療費21368.98元,其中紀XX墊付2000元。住院期間王XX就診及復診支付出租車費171元。本院依法委托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對王XX的傷情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哈中法委醫(yī)登字(2016)第2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XX顏面部外傷,需壹人護理34日;2.營養(yǎng)費用3400元人民幣左右;3.傷后34日醫(yī)療終結;4.擇期需行修復面部瘢痕手術,估算需醫(yī)療費人民幣四千元左右或根據實際治療費用結算。王XX支付鑒定費2430元。2016年3月11日,王XX向哈爾濱市松雷中學校交納半學期的學費、通勤費7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死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王XX乘坐飛達公司經營的黑AXXX67號出租車,雙方客運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飛達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王XX安全送達目的地。王XX乘車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王XX作為乘客受到傷害,飛達公司屬違約,應對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王XX訴請的醫(yī)療費21368.98元,結合其醫(yī)療費票據,扣除紀XX墊付2000元,本院支持19368.98元。王XX訴請的護理費12855.06元,因其不能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流水、完稅證明,參照2015年分行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年50275元標準,結合壹人護理34日的鑒定意見,本院支持4748.19元。王XX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每日100元,結合王XX住院34天,本院予以支持。王XX訴請的營養(yǎng)費元3400元,依據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王XX訴請的交通費273元,根據其住院期間實際支付的交通費,本院支持171元。王XX訴請的面部瘢痕修復費4000元,依據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王XX訴請的物品損失4080元(鏡片費700元、鞋費1500元、書包費980元、衣服損失900元),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王XX訴請的學校通勤車費及學費損失7000元,因其交納半學期的學費、通勤費為7000元,結合其傷后34日醫(yī)療終結的鑒定意見,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王XX訴請的補課費52000元,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醫(yī)療費19368.98元、護理費4748.19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3400元、面部瘢痕修復費4000元、交通費171元、受傷治療期間學費及通勤費損失2500元,合計37588.17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8元、鑒定費2430元,由原告王XX負擔1728元,被告哈爾濱市飛達出租汽車總公司五公司負擔3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紹宇
人民陪審員程樂樂
人民陪審員王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孫 曉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