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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大同市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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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07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qū)。
負責人王俊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山西儒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同市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連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偉,山西晉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同市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13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海霞,被上訴人運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運通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2016年1月21日16時00分,李金駕駛的晉BXXXXX號吉利轎車,沿省道30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83KM處時,與迎面原告雇傭司機劉強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號大貨車發(fā)生碰撞,致李金及吉利轎車乘車人陳凱麗、趙秀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渾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金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強負次要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經評估機構評估,原告車損157090元、評估費用5000元、施救費3800元、二次施救費3000元、吊車費9000元,以上共計17789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157090元、評估費用5000元、施救費3800元、二次施救費3000元、吊車費9000元,以上共計17789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我公司對此事故車輛定損為50000元,事故車輛司機劉強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我公司按照事故比例賠付。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10月4日,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主車220000元、掛車8280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2016年1月21日16時00分,李金駕駛的晉BXXXXX號吉利轎車,沿省道30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83KM處時,與迎面原告雇傭司機劉強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號大貨車發(fā)生碰撞,致李金及吉利轎車乘車人陳凱麗、趙秀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渾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金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強負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各項損失:1、車輛損失主車152070元,掛車5020元;2、施救費12800;3、評估費5000元;各項合計17489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原告已依約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因此被告應根據合同約定在原告所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訴訟費依法應由敗訴方承擔。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在晉BXXXXX、晉BXXXX掛號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大同市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付各項損失共計17489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58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1929元(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并直接給付原告),該院退還原告1929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1301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118923元車損,本次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016年1月21日16時00分,李金駕駛的晉BXXXXX號吉利轎車,沿省道30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83KM處時,與迎面原告雇傭司機劉強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號大貨車發(fā)生碰撞,致李金及吉利轎車乘車人陳凱麗、趙秀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渾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金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強負次要責任。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劉強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上訴人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按30%的比例承擔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的賠償責任。上訴人對車輛損失估損50000元,被上訴人提供的評估結論中車輛更換維修零部件價格偏高于市場價格,故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綜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望二審法院撤銷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運通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一審判決。關于車輛損失應否按責任比例賠付,被上訴人并未放棄追償權,應當全部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損失偏高只是上訴人單方認為,沒有相應證據可以證實車輛損失偏高,所以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的事實,除上訴人對車損數(shù)額有異議外,對其余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車損數(shù)額應為多少應否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被上訴人運通公司主張晉BXXXXX、晉BXXXX掛的車損為157090元,為證實其主張,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由大同市華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華益評報字(2016)15號評估意見書一份。評估報告載明:委托時間2016年3月9日,結論時間2016年3月15日,評估標的大運牌CGXXX53N4XB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晉BXXXXX,車輛識別代號LGXXXANH1EYXXXXXX,評估標的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152070元;評估標的承泰牌XCXXX01CCY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牌號晉BCBXX,車輛識別代號LAXXXE3X0E0XCTXXX,評估標的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5020元,合計15709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價格高于市場價。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認為被上訴人運通公司的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損失為50000元,但就該數(shù)額上訴人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僅是其根據照片估算的結果,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在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報險,但上訴人未對事故車輛及時進行定損。被上訴人為查明車損情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大同市華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并無不妥。大同市華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評估資質,上訴人未提供能夠證實該評估意見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不當?shù)南鄳C據,故對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評估意見認定的車損數(shù)額正確,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應如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7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立波
代理審判員 鄭翔
代理審判員 張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李        文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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