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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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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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2民終18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qū)。
負責人:董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XX,系遼寧士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步X,系遼寧士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qū)。
法定代表:陳雪光,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系遼寧文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7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路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原告安路通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關于XXX號機動車保險單一份,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16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該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的第6條約定“保險公司僅承擔承租人大連大陽日酸氣體有限公司在使用被租賃案涉車輛過程中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非承租人大連大陽日酸氣體有限公司使用被租賃車輛發(fā)生的任何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痹撾U種為商業(yè)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2014年3、4月間,原告將案涉車輛出租給案外人楊義寶、楊守良。2014年4月21日,楊義寶駕駛該車在大連市甘井子區(qū)金柳路附近發(fā)生獨立事故,造成車輛、路邊菜葉樹、防撞板及立柱損壞。楊義寶肇事后從現(xiàn)場離開,且未向保險公司及交警部門報案。后該車被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交警隊扣留。2014年5月22日原告向紅旗鎮(zhèn)柳樹村委會賠償8000元。2014午5月29日,原告到沙河口區(qū)交警隊繳納停車費1080元和吊車費2000元。后原告將案涉車輛提走。因該車發(fā)生損壞無法駕駛,原告又花200元拖車費將車送至大連海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原告花維修費32210元。案涉車輛曾在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4年9月30日該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因楊義寶未配合原告到被告處理賠。原告于2014年8月將案外人楊義寶、楊守良訴至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法院,該院于2015年1月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255號民事判決,判令楊義寶、楊守良賠償原告停車費等各項損失41690元,該判決已生效。2015年11月2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陳雪光為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交警隊出具保證書一份,內容大致為“案涉車輛于2014年4月21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對方的所有損失自愿由我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自愿承擔,保證沙河口區(qū)交警隊隨叫隨到,配合處理案件,保證不找沙河口區(qū)交警隊麻煩,無需保險公司理賠。保證人陳雪光?!?br>原告的訴請為:依法判令被告在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合計4169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原審法院認為,2014年4月21日楊義寶駕駛XXX號車在大連市甘井子區(qū)金柳路附近發(fā)生獨立事故。該節(jié)事實,有相關生效法律文書為憑,可以認定。鑒于該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墊付停車費1080元、吊車費2000元、拖車費200元、維修費32210元、賠償紅旗鎮(zhèn)柳樹村委會8000元,原告獲賠2000元,實際墊付41490元,該節(jié)事實也可以認定。根據(jù)《非營運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4條、第5條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4條、第5條的規(guī)定,原告對案涉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墊付的維修及合理施救費用,因原告案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被告作為保險人在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依法應當對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故原告在保險期間內有權向保險人即本案被告請求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原告請求在扣除交強險已賠付的2000元的情況下,由被告賠償案涉車損險的停車費1080元、吊車費2000元、拖車費200元、車輛維修費32210元及第三者險的8000元(扣除2000元)合計41490元,依法有據(jù),依法對原告的該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賠償款41490元的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一節(jié),鑒于系原告怠于向被告依據(jù)保險條款主張相關賠償,故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支付賠償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案涉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楊義寶離開了事故現(xiàn)場,依照相關規(guī)定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一節(jié),由于被告所依據(jù)的保險條款系原告所主張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存在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故被告該辯解意見,依法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辯稱原告未按“特別約定條款”將案涉車輛交由大連大陽日酸氣體有限公司使用,而是交由楊義寶使用一節(jié),該約定也存在排除原告權利、而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請原告注意的問題,故被告該辯解意見,依法也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辯稱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證書一節(jié),鑒于該保證書指向的對象是沙河口區(qū)交警隊,而非被告,且原告雖曾向楊義寶等主張過權利,但原告稱其權利未實現(xiàn),現(xiàn)原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依法有據(jù),如被告之后向楊義寶等人追償時發(fā)現(xiàn)原告存在雙重賠償問題,被告可依法再向原告主張返還。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墊付相關費用的損失合計41490元。二、駁回原告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0元、其他訴訟費50元,合計890元,由原告負擔50元,由被告負擔840元。
原審法院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安路通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依據(jù)的主要理由是:一、依據(jù)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和(2014)沙民初字第325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本案司機楊義寶在肇事后棄車逃逸。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和車損險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睏盍x寶在事故發(fā)生后離開事故現(xiàn)場,且未向交警部門報案,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產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币罁?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楊義寶肇事后逃逸,屬于違反法律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形,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履行說明義務主張保險條款第六條無效,不能得到支持。保險公司依據(jù)商業(yè)三者險和車損險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二、依據(jù)被上訴人提交的保險單,其中“特別約定條款”第六條明確約定了:“保險公司僅承擔承租人大連大陽日酸氣體有限公司在使用被租賃車輛過程中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非承租人大連大陽日酸氣體有限公司使用被租賃車輛發(fā)生的任何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痹摗疤貏e約定條款”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達成的,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是上訴人提前制定的對所有車輛通用的條款,而是和被上訴人就案涉車輛特別約定的條款。被上訴人將案涉車輛出租給楊義寶而非特別約定的承租人使用,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訴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不應承相賠償責任。三、本案實際侵權人是司機楊義寶。被上訴人己于2014年8月將其訴至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25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楊義寶賠償各項損失4169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損失,意味著被上訴人就同一起事故的同一個損失,獲得了雙倍賠償。財產損失是以補償為原則,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所受到的損失。被上訴人卻獲得了雙重利益,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法律規(guī)走。被上訴人的損失既然已經取得獲得侵權人賠償?shù)臋嗔?,上訴人就不能再重復賠償。
被上訴人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答辯稱服從原判,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主要理由為:一、案涉車輛的承租人楊義寶在發(fā)生車輛肇事后離開事故現(xiàn)場,但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并未認定其肇事逃逸,所以上訴人提出楊義寶系肇事逃逸并沒有證據(jù)證實。其次,上訴人所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guī)定也并非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上訴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履行過必要的提示義務。甚至本案中,因為被上訴人系汽車租賃公司,每年都有幾十臺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上訴人連保險合同都不交付給我們。本案中被上訴人手中沒有保險合同,更不用說上訴人對保險條款對我方提示了。二、關于上訴人提到的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問題。首先該保險合同并未交付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也未在任何保險單上簽字,對于所謂特別約定的內容被上訴人不知情;其次,該保險單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免除了其作為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被上訴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按照《保險法》第19條之規(guī)定,這個條款是無效的。再次,該特別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為上訴人的保險人并未就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作為投保人的被上訴人作出明確說明,甚至連保險單都未交付給我方,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條款同樣不發(fā)生效力。三、關于被上訴人有可能獲得雙重賠償問題。本次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因承租人楊義寶始終拖延配合被上訴人辦理保險理賠事宜,被上訴人直接向上訴人提起理賠,上訴人提出楊義寶逃逸,需要被上訴人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楊義寶承擔責任后,則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被上訴人起訴楊義寶得到生效判決后,上訴人卻不遵守原來的承諾,拒絕理賠。在楊義寶根本無法尋找到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以保險合同糾紛將上訴人訴至法院。另外,如果上訴人認為我公司獲得了雙重賠償,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目前就該部分經濟損失因找不到生效判決的被告故沒有申請法院執(zhí)行,現(xiàn)在被上訴人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本院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雙方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均無異議,且被上訴人已經提交保險單用以證明該保險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本案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向被上訴人進行理賠。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財產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枰婪ㄊ芾怼?。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2014)沙民初字第3255號案件的生效判決已經就被上訴人的案涉損失作出處理,由案外人楊義寶、楊守良向被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自認該判決尚未進入執(zhí)行程序,因生效判決現(xiàn)尚未進入執(zhí)行程序,被上訴人通過該生效判決實現(xiàn)獲得賠償?shù)耐緩讲⑽聪麥?,根?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首先根據(jù)生效判決從第三者處獲得賠償,因其尚未申請執(zhí)行,就該案無法確定其所受損失的賠償不足部分,故現(xiàn)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要求賠償?shù)闹鲝埐荒艹闪ⅰR虮簧显V人請求上訴人理賠并無法律依據(jù),其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故對于案涉保險合同中有關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免賠條款以及保險單中有關大連大陽日酸氣體有限公司的特別約定,上訴人是否盡到提示義務已非本案審理的焦點,本院對此不予評判。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所作判決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77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40元、其他訴訟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40元,均由被上訴人大連安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林
審判員 盧宏翔
審判員 高明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葛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