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京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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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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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終25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qū)。
負責人毛新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童美玲,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陽市京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陽市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漢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熊偉,系被上訴人公司員工。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東陽市京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達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2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趙芳珍系浙G×××××號車輛所有權人,已向被告投保了該車的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6732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5年8月13日,趙芳珍駕駛浙G×××××號車輛在東陽市甘溪路與輕紡路交叉口與浙G×××××號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交警認定雙方駕駛員負同等責任,雙方損失向各自所駕車輛交強險、商業(yè)險內自行理賠。趙芳珍將浙G×××××號車輛拖至原告處維修,并委托東陽市一達價格事務所對浙G×××××號汽車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其損失為5550元。趙芳珍支付了施救費300元,評估費220元。原告根據(jù)評估的維修項目及費用修復了浙G×××××號汽車。趙芳珍將其向被告的索賠權等價轉讓給了原告。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并向被告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書》。
京達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6070元(含車輛修理費5550元、施救費300元,評估費22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趙芳珍與被告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事故,被告應當按約賠償保險金。投保車因事故產生損失均在被告承保及保險責任范圍內,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趙芳珍將其債權轉讓給了原告,被告應向原告賠付。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東陽市京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607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5元(減半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上訴人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出現(xiàn)所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收條及債權轉讓通知書。在該起糾紛中被上訴人僅僅為該車輛的修理單位,按照正常的慣例,被保險人應支付被上訴人車輛的修理款,而在該案件中卻出現(xiàn)被保險人收到被上訴人的保險索賠款。趙芳珍所出具的收條內容不符合交易習慣,不具有真實性。被上訴人系一家盈利性的公司,為獲取更大的利益,明顯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谝陨鲜聦崳显V人認為,被上訴人屬于不適格的主體。二、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該事故的損失未經上訴人核定前,上訴人有權拒絕賠償?!都彝プ杂闷嚀p失保險條款》第24條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上訴人要求對車輛予以定損,由于被上訴人的原因致使定損無法順利進行,由此造成車輛損失無法核定。綜上,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京達公司二審辯稱,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不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被上訴人主體資格的問題。被上訴人已通過債權轉讓的形式取得了趙芳珍對上訴人的索賠權,上訴人應將本應對趙芳珍給付的賠償款支付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主體適格。二、關于損失的問題。趙芳珍已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上訴人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訴人未參與定損是由于趙芳珍或被上訴人的原因造成的。一審根據(jù)評估報告及實際維修情況計算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樓 俊
審判員 錢 萍
審判員 胡 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書記員 黃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