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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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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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33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縣。
訴訟代表人李予平,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利紅,河南光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馬建平,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興光,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溫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溫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溫民二金初字第00267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于2015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利紅、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興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2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掛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國內(nèi)公路貨物定額保險,月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數(shù)量為100噸,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27日0時起至2015年8月26日24時止。雙方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5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為5%,以高者為準。被盜被搶貨物的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
2015年4月24日,原告車輛駕駛員閆武中駕駛豫H×××××/豫H×××××掛半掛車裝載45.9噸價值183600元紫銅粉從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運往河南省濟源市,當車行至廣樂高速北行黎溪服務區(qū)時,發(fā)現(xiàn)車上貨物被盜,隨行司機王彥偉隨即向英德市公安局報案,經(jīng)核定,被盜紫銅粉1.3噸,價值52000元,運費充抵12500元,另賠償貨物所有人39500元。待原告將所有手續(xù)交由被告申請理賠時,被告以存在道德風險為由不予理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5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全面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義務,被告聯(lián)合公司應在原告佳捷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予以理賠,但對不屬于或超出理賠范圍的可予核減,本案中,原告的貨物損失為52000元,扣除20%的絕對免賠額,余41600元,由被告聯(lián)合公司在原告佳捷公司投保的貨物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41600元。二、駁回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00元,減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被上訴人在發(fā)生事故時所運輸?shù)呢浳餂]有發(fā)票,無法證明貨物價值。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運輸合同,被上訴人的貨車在運輸貨物時屬于嚴重超載。依照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國內(nèi)公路貨物定額保險保單中,雙方保險約定在被保險人發(fā)生車上貨物盜竊、搶劫事故累計賠償限額為2萬元。被盜、被搶貨物的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全車被騙的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請求: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根據(jù),車輛超載屬于公安機關行政違法行為,與保險理賠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lián)性。關于貨物盜竊累計限額2萬元是上訴人的錯誤理解,累計應當視為兩次活兩次以上,我公司承保的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僅發(fā)生了第一次被盜事故,應當適用主險10萬元的保險額,盜搶本身就是主險項下的附加險種,并且一審法院已將20%的絕對免賠率在實際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jù)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多少被盜貨物的貨款。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針對爭議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單和投保單均明確載明特別約定第二和第三,盜竊事故累計賠償2萬元且合同是雙方依法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不應單方作出片面的解釋。一審法院雖已適用特別約定中的第三條,但并沒有適用第二條,因此本次盜竊事故應僅賠償2萬元并扣除20%的絕對免賠。被上訴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認為:同答辯意見。
案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義務。某保險公司應在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投保車輛出險后應當及時理賠。至于理賠數(shù)額原審判決認定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陽
審判員 劉成功
審判員 王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