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張XX、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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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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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四終字第21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0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區(qū)。
代表人謝前湘,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換榮,湖南勁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駕駛員,住常德市武陵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區(qū)。
法定代表人雷愛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常德市武陵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區(qū)。
代表人鄭一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宗文,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常德市武陵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換榮,被上訴人張XX,被上訴人永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XX與永隆公司共同訴稱:2014年5月9日22時,張XX駕駛1號出租車在常德市武陵區(qū)洞庭大道和紫緣路交匯處與萬紹成駕駛的2號汽車相撞,造成張XX車上兩名乘客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XX、永隆公司墊付了萬紹成的車輛損失7809元、張XX的車輛損失1900元、兩傷者損失10111元(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9820元。張XX與永隆公司認為保險公司應(yīng)在保險合同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但兩保險公司均未履行義務(wù),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支付張XX、永隆公司所墊付的各項費用19820元;2,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該公司對2號汽車的維修費確認為6400元。該公司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償,且承保的商業(yè)險有一定的免賠率,車上人員險只賠償醫(yī)藥費,不賠償護理費和誤工費。
甲保險公司答辯稱,張XX、永隆公司向該公司追償?shù)倪`約損失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追償范圍,該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且張XX、永隆公司對該公司承保車輛的駕駛?cè)巳f紹成撤回起訴,而單獨起訴該公司沒有法律依據(jù)。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9日22時,張XX駕駛1號出租車載周發(fā)福、黃慈輝沿常德市武陵區(qū)洞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洞庭大道與紫緣路交匯處掉頭時,遇萬紹成駕駛湘JOHR16號汽車沿洞庭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相同位置時相撞,導(dǎo)致周發(fā)福、黃慈輝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萬紹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周發(fā)福、黃慈輝起訴至該院,請求張XX與永隆公司賠償損失,經(jīng)該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2295號民事判決確認黃慈輝、周發(fā)福的醫(yī)藥費為4158.1元、護理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4653元。張XX向黃慈輝、周發(fā)福代為清償10558元(該案訴前已墊付醫(yī)藥費553.2元),墊付2號汽車修理費用7809元、1號出租車修理費用為1900元。
2號汽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1號出租車系永隆公司所有,張XX系該公司駕駛員,該車由永隆公司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但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中約定,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cè)素撊控熑蔚模谌哓熑伪kU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車上人員責任險免賠率15%,車輛損失險免賠率15%。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原審法院認為:2號汽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1號出租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應(yīng)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張XX所支付給黃慈輝、周發(fā)福的醫(yī)藥費415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000元,余下3458.1元由乙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扣除免賠率后賠償2939.4元(3458.1×85%);張XX所支付的護理費800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4653元,計5653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號小車的修理費7809元,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余下5809元由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扣除免賠率后賠償4647.2元(5809×80%);1號出租車的修理費19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00元,余下180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扣除免賠率后賠償1530元(1800×85%)。綜上,甲保險公司應(yīng)支付張XX、永隆公司6753元,乙保險公司應(yīng)支付張XX、永隆公司11116.6元。據(jù)此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張XX支付人民幣11116.6元;二、被告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張XX支付人民幣6753元。本案訴訟費295.5元,減半收取147.8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關(guān)系雜糅。1,該公司與張XX、永隆公司沒有保險合同關(guān)系,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公司與2號汽車車主唐慧簽訂交強險合同,張XX、永隆公司不是保險合同相對方;2,張XX、永隆公司向甲保險公司追償乘客的賠償款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追償范圍,張XX駕駛車輛上兩名乘客選擇向張XX、永隆公司提起違約之訴,放棄了對甲保險公司主張侵權(quán)損害賠償,對于張XX、永隆公司賠償其乘客的損失,法律未規(guī)定其對甲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quán)。二、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張XX、永隆公司對2號汽車駕駛?cè)巳f紹成撤訴,而僅起訴該車保險人即甲保險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保險公司賠償是基于駕駛?cè)诵枰袚r償責任,張XX、永隆公司未起訴駕駛?cè)?,則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就沒有依據(jù)。綜上,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張XX、永隆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上訴主張,二審舉證期限內(nèi),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證據(jù)材料:(2014)武民初字第2295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本起交通事故的被侵權(quán)人周發(fā)福、黃慈輝選擇向張XX、永隆公司提起違約之訴,放棄了對該公司主張侵權(quán)損害賠償,張XX、永隆公司沒有對甲保險公司的代位請求權(quán)。
張XX答辯稱,保險合同中有無責任賠償,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正確。
永隆公司答辯稱,同意張XX的意見。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甲保險公司承保了2號汽車,該公司不同意其上訴請求。
針對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張XX質(zhì)證認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永隆公司質(zhì)證認為,沒有異議。乙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形式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被侵權(quán)人周發(fā)福、黃慈輝選擇向張XX、永隆公司提起違約之訴。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被侵權(quán)人周發(fā)福、黃慈輝向張XX、永隆公司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wù)為由提起違約之訴。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是適格被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第三人對相對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quán)。本案中,甲保險公司作為2號客車的保險人,張XX、永隆公司起訴甲保險公司符合法律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
爭議焦點之二,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yīng)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萬紹成無責任。各方當事人對該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確認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對張XX、永隆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關(guān)于永隆公司墊付乘客的損失能否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系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賠償,具有公益性、強制性。雖甲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是基于交強險合同約定,該公司亦應(yīng)當在無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是針對一次事故中的總賠償限額,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三項損失:張XX車上乘客的醫(yī)療費用損失、張XX車上乘客的傷殘損失、張XX車輛的財產(chǎn)損失。甲保險公司需要對以上三項損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yīng)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5.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29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祁圣友
審 判 員 陳遠定
審 判 員 戚 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 廖澤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