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2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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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82民初800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門市海門鎮(zhèn)三圩小區(qū)-3號。
法定代表人:俞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友誠(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如皋市、648室。
負責人:王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江蘇信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依法先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特別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拖車救援費7600元、評估費3600元、車輛損失72000元,護欄、綠化、橋維修費49500元,以上合計132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等一切相關(guān)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原告所有的牌號為蘇F×××××(蘇F×××××)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A)、第三者責任保險(B)、不計免賠率(覆蓋A/B)、交強險。2019年5月18日04:22左右,原告駕駛員黃學鋒駕駛牌號為蘇F×××××(蘇F×××××)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倉市丫路南側(cè)1公里處時,因操作不當,車輛開出車道掉進河里,至車輛、橋、護欄、綠化損壞。經(jīng)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由駕駛員黃學鋒承擔全部責任。后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費用72000元,橋、護欄、綠化修復費用495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進行理賠,但是被告卻遲遲未進行定損,并認為不屬于其賠償范圍之內(nèi)而拒絕賠償。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交強險,原告的損失理應由被告全部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答辯稱:對于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及保險關(guān)系的成立認可,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但認為車損鑒定屬于單方鑒定,要求對車損重新鑒定,不認可評估費3600元。對原告主張的護欄、綠化、橋維修費49500元予以認可,拖車救援費7600元過高。
圍繞訴訟請求原告方提交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商業(yè)險及交強險保單復印件、施救費及救援費發(fā)票原件、評估報告原件、評估費發(fā)票原件、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fā)票原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支付憑證復印件,被告提供機動車損失情況確認書。本院經(jīng)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三性,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4時22分許,原告允許的駕駛員黃學鋒駕駛牌號為蘇F×××××(蘇F×××××)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倉市丫路南側(cè)1公里處時,因操作不當,車輛開出車道掉進河里,至車輛、橋、護欄、綠化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通知了甲保險公司并報警。2019年5月21日,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載明上述事故事實,并認定黃學鋒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原告為案涉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附加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定損,為63730元。
2019年5月28日,因被告定損數(shù)額過低,原告單方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通分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公估,公估車損為72000元,發(fā)生公估費3600元。
2019年8月29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審理中,被告就案涉車輛維修損失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本院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進行司法評估。2019年12月9日,該公司向本院出具公估報告,公估結(jié)論:蘇F×××××車輛維修評估金額68500元,已扣除殘值566元。該鑒定產(chǎn)生鑒定費36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自有車輛蘇F×××××(蘇F×××××)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甲保險公司承保并向原告簽發(fā)保險單,雙方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對案涉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沒有異議,僅對其主張的數(shù)額中的車損數(shù)額及施救費數(shù)額有異議。關(guān)于車損,被告在本案中向本院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金額為68500元,原告現(xiàn)依據(jù)其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書主張車輛損失72000元,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認定案涉車輛損失為68500元。原告主張其單方公估發(fā)生的公估費3600元,因該損失系其單方擴大的損失,且未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維修費49500元,該費用被告予以認可,本院無異。關(guān)于施救費7600元,該費用系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現(xiàn)提供有相應的發(fā)票予以佐證,綜合其救援路程、車輛落水等情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雖抗辯該費用過高,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不予采納。
綜上,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各項保險金人民幣合計12560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25600元。
二、駁回原告海門市新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元,鑒定費3600元(已繳納),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審 判 長 劉 斌
人民陪審員 夏立軍
人民陪審員 洪德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劉 娟
書 記 員 丁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