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某1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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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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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徐XX,男,漢族,住齊河縣。
原告訴被告徐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XX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22230.6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費922.1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23152.79元為基數(shù),按日千分之一,自原告理賠之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及律師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9月18日,徐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向徐XX提供貸款人民幣30000元整,貸款期限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貸款期為36個月。2013年9月18日,某保險公司與徐XX簽訂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為徐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保險,但徐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對剩余全部款項進行理賠,理賠后徐XX應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2013年9月18日,銀行依約向徐XX發(fā)放貸款,徐XX未按約定還款,2014年12月8日,某保險公司代徐XX向銀行理賠全部款項,履行了保險責任。為此,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方將訴訟請求第3項變更為: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徐XX未作答辯。
庭審中原告某保險公司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提交《個人貸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系復印件加蓋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公章,證明徐XX向銀行申請借款的事實,被告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
2、提交《賬戶對賬單》一份,證明銀行已經(jīng)向被告發(fā)放了借款的事實。
3、提交《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原件及彩印件各一份,證明徐XX在原告處購買保證保險,原告對其貸款提供擔保,當徐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對剩余全部款項進行理賠,理賠后徐XX應向原告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
4、提交《代償債務(wù)確認書》一份,證明銀行確認收到原告全部為徐XX償還的代償款為22230.63元。
5、提交(2019)魯1425民初3079號保全裁定復印件一
份及保全費單據(jù)一張,主張保全費630元。
被告徐XX未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原告方的陳述和經(jīng)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9月18日,徐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向徐XX提供貸款人民幣30000元整,貸款期限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貸款期為36個月。2013年9月18日,某保險公司與徐XX簽訂“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投保人為徐XX,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約定某保險公司為徐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保險,保證保險金額為35670元,每月保費率為1.75%,每月保險費金額為525元,約定投保人應每月交付保險費。該保險單“特別約定”第3條中載明“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理賠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013年9月18日,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依約向徐XX發(fā)放貸款30000元,因徐XX未按約定付清上述貸款,2014年12月8日,某保險公司代徐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償付代償款22230.63元,該銀行于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方出具“代償債務(wù)確認書”,證明原告方代償上述款項的事實。
庭審中原告方主張,至起訴時徐XX應付保費為1400元,其中已支付477.84元,尚欠保費922.16元。違約金部分,原告方當庭主張,以代償金額22230.63元與未付保費金額922.16元之和,合計23152.79元(22230.63元+922.1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原告理賠之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2019年8月12日,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請求依法凍結(jié)、查封被告徐XX銀行賬戶內(nèi)存款61000元,或者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原告方支付保全費630元。
本院認為,原告方提交的以上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徐XX欠其理賠款22230.63元及未付保費922.16元的事實,原告主張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的請求不違反法律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徐XX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的請求,符合本案的實際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請求,因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22230.63元、未付保費922.16元,合計23152.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徐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23152.79元(22230.63元+922.16元)為基數(shù),自原告理賠之日(2014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被告徐XX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徐XX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保全費63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1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78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