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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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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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尾中法民三終字第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負責人郭振雄,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倪昌振,廣東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江朵,廣東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布依族,貴州省安順市人,住海豐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伍XX,女,布依族,貴州省安順市人,住海豐縣。
上述兩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饒登彬,男,漢族,四川省大竹縣人,住海豐縣。
原審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528室。
法定代表人林希龍。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海豐縣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昌振,被上訴人劉XX、伍XX委托代理人饒登彬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司機李正良駕駛2014年3月4日7時05分粵B×××××重型半掛牽引車(粵j768掛),沿國道324線自汕頭往廣州方向行駛至701km+500m處時,與騎自行車的劉霞發(fā)生碰撞,造成劉霞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11日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李正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款的規(guī)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霞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45000元。
另查明,原告一家系農(nóng)村戶口,死者劉某原告夫婦女兒,劉某海豐縣實驗中學初一級學生,原告一家于2006年起租住在海豐縣附城鎮(zhèn)中河社區(qū),二原告并于2006年6月起在海豐縣鑫鴻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工作。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車輛粵B×××××重型半掛牽引車(粵j768掛)的車主,該牽引車在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保險期從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從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
原審認為,本案是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李正良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法應予采信,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車輛粵B×××××重型半掛牽引車(粵j768掛)的車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guān)于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問題,肇事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雖是商業(yè)保險合同,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結(jié)合原告請求,為了便民訴訟,減少訴累,可將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與交通事故侵權(quán)法律關(guān)系合并審理。故此,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110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一家雖系農(nóng)村戶口,但原告一家于2006年起租住在海豐縣附城鎮(zhèn)中河社區(qū),兩原告并于2006年6月起在海豐縣鑫鴻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工作,其賠償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本次事故原告產(chǎn)生的損失:1、喪葬費:29672.5元;2、死亡賠償金:32598.7元×20年=651974元;3、精神撫慰金:按50000元計算;4、處理交通事故家屬產(chǎn)生的費用:(1)、誤工費: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59345元÷365天×10天×3人=4878元;(2)、交通、住宿費:酌情按15000元計算。以上數(shù)額合計為751524.5元,扣除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45000元后,余款706524.5元,沒有超過肇事車輛粵B×××××重型半掛牽引車(粵j768掛)在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110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的總和,可由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直接賠付。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45000元可由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理賠,本院不予合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伍XX706524.5元,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二、本案肇事司機已經(jīng)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有違法律規(guī)定。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劉XX、伍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原審被告深圳市永鵬通物流有限公司沒有書面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案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各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爭議的焦點為:死亡賠償金是否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以及應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
關(guān)于死亡賠償金是否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被上訴人劉XX等一家是農(nóng)村戶口,但被上訴人劉XX等在原審法院已提供了海豐縣附城鎮(zhèn)中河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并加蓋海豐縣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印章的證明、海豐縣鑫鴻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的工作證明及工資表、海豐縣城東鎮(zhèn)汀洲小學和海豐縣實驗中學的證明等證據(jù),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劉XX等一家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被害人是在校學生,其經(jīng)濟來源于父母,其父母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因此,原審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提出死亡賠償金不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該不該賠償?shù)膯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quán)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quán)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結(jié)合被上訴人一家人失去親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原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提出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后不應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觀點,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人民幣1166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廣文
代理審判員 曾曉輝
代理審判員 黃彬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