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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蘇04民終9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201號。
負責人:馬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常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411民初3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作出的(2019)蘇0411民初3157號民事判決書中關于保險金的認定,依法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XX承擔。事實與理由:評估單位在評估對于鋼圈數(shù)量的核實有誤,實際僅兩個鋼圈受損;且評估報告中對于配件金額的審核與實際維修不一致,該車輛已經(jīng)維修完成,但評估時未結合其實際維修品質(zhì)進行配件金額的評估,而是參考維修站價格。該評估損失金額與實際損失不符,有失公正。綜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王XX二審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關于某保險公司對鋼圈的異議,一審法院進行了核實,評估機構已經(jīng)做出合理解釋,即認為三個鋼圈已經(jīng)變形,鋼圈變形會造成行駛不穩(wěn)定,輪胎異常磨損,影響安全行駛,應予更換。3、本案的公估機構系法院按程序選定,資質(zhì)合法,程序正當,其評估報告合法有效,因此對保險標的、損失評估方法、標準明顯與實際損失相符,應予認定。某保險公司所謂的參考維修站價格系其單方要求,明顯不合理。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一審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實際損失金額77300元、公估費3865元以及施救費300元。二、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查明案件事實:
王XX系蘇D×××××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018年6月4日,王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且含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為1638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2019年3月6日9時16分左右,徐亞剛駕駛車牌號為蘇D×××××號小型轎車,沿濱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翠竹南路路口向左變道時,與同向左側尹家榮駕駛車牌號為蘇L×××××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徐亞剛受傷,車輛受損。當日,揚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亞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尹家榮不負事故責任。2019年4月3日,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受王XX委托對受損車輛蘇D×××××號小型轎車進行評估,并出具徽商公估鑒字(2019)CZ第13D1904030501公估報告,公估結論為損失金額為77300元(已扣除殘值362元)。該公估報告上的公估基準日為2019年3月6日。王XX因評估支付了估價鑒定費3865元。另外,王XX因處理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費300元。后因索賠無果,王XX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提出我司定損金額為27000元,王XX提供的公估報告程序不合法且存在重復計算、數(shù)量不合理的情況,如“前門殼左”重復計算;“后橋架梁”數(shù)量為2,“后轉(zhuǎn)向節(jié)左”數(shù)量為2,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第五十三項到第七十項中除了第五十九項其他的項目,我方?jīng)]有確認,與現(xiàn)場勘查的損失項目不一樣,未到達更換要求;委托日期為2019年3月28日,實際定損時間是2019年3月19日,評估流程不合理等。為此,某保險公司以評估流程不合規(guī),評估項目明顯不合理為由要求重新評估。后一審法院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2019年8月7日,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作出寧價公估鑒字(2019)CZ-13D190716S0001號公估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該標的車輛損失為65600元(已扣除殘值457元)。某保險公司因鑒定支出鑒定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提出王XX提供的評估報告中鋼圈數(shù)量為2只,寧價公估鑒字(2019)CZ-13D190716S0001號公估鑒定報告中鋼圈為3只,與實際不符。對此,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作出說明,認為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結合提供的材料和現(xiàn)場及拆解電子照片,并對鋼圈受損情況進行分析,認為三個鋼圈已變形,鋼圈變形會造成行駛不穩(wěn)定,輪胎異常磨損,影響安全行駛,應更換。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并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王XX為車牌號為蘇D×××××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在保險期間內(nèi)蘇D×××××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按約定履行賠償義務。關于徽商公估鑒字(2019)CZ第13D1904030501公估報告,是王XX單方面委托,雖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zhì),但其作出的公估報告,有多處出現(xiàn)錯誤,與實際情況不符,而對車損進行重新評估的機構系法院按程序選定確認,該機構具有合法資質(zhì),且程序合法,因此,王XX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不能對抗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公估鑒定報告,故寧價公估鑒字(2019)CZ-13D190716S0001號公估鑒定報告可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以重新評估的金額為準,事故車輛的評估損失金額為65600元,該損失金額不超過王XX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限額,故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損失656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因王XX提供的公估報告未能作為法院處理依據(jù),其支出的估價鑒定費3865元應由王XX承擔。某保險公司因評估支出的3000元,該費屬于實際支出,屬于損失范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施救費300元,系王XX為減少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王XX已經(jīng)實際支付,雙方對此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鋼圈數(shù)量為2只,不應為3只的辯解理由,因公估機構作出了合理解釋,故該辯解理由該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王XX車輛損失65600元、施救費300元,合計65900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837元,由王XX負擔34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88元(王XX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該院不再退還,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王XX)。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王XX車損65600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王XX一審提交的單方評估報告多處出現(xiàn)錯誤,與實際情況不符,故一審法院依某保險公司申請按法定程序?qū)Π干孳囕v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評估,評估的修復價格為65600元(已扣除殘值457元),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明該鑒定報告的評估價格存在不合理之處,且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公估機構也作了合理解釋,故該65600元的車輛損失理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玉星
審判員  王 佳
審判員  張 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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