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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山東冠縣海拓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5民終459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負責人:張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冠縣海拓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縣。
法定代表人:呂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冠縣信同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冠縣信同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冠縣海拓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拓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5民初11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的車輛是否修復是本案關(guān)鍵事實,該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持。如果車輛已經(jīng)修復,應(yīng)當結(jié)合實際修復花費賠償更為合理。補償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車輛評估報告是按照高于4S店的價格評估車輛受損價值,如果被上訴人沒有在4S店修復或者將車輛賣出,則有可能獲得高于修復價值的賠償,違背保險補償原則。另外,事故車輛評估價值高于市場價值,評估報告中認定的受損配件部分要多于實際受損配件,附表中所列配件一律按照更換對待不恰當,有部分配件維修后即可使用,評估機構(gòu)未予甄別,增加了上訴人的賠償義務(wù)。而且評估機構(gòu)評估時也未通知我方到場參與監(jiān)督,程序顯失公正,評估報告依法不應(yīng)采信。
海拓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海拓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海拓公司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等損失暫定100000元。庭審中,海拓公司變更訴訟請求數(shù)額為30925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9日,海拓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魯P×××××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416000元)等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10日0時起至2019年8月9日24時止。
2019年2月16日1時20分,呂XX駕駛車牌號為魯P×××××車的小型客車,沿田里村村北南北道路行駛至張里村南東西路向左轉(zhuǎn)彎時,由于積雪路滑,操作失控,撞到路北電線桿上,致車輛受損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冠縣交警大隊認定呂XX負事故全部責任。在審理過程中,依海拓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山東省民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認魯P×××××車的損失為289255元,海拓公司支出評估費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海拓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該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保險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鑒定評估報告所認定的損失價值能夠客觀反映案涉車輛的損失價值,且涉案車輛在庭審時并未實際維修,故某保險公司要求海拓公司提供修車發(fā)票及相關(guān)明細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海拓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yīng)支付的理賠款為車輛損失289255元、評估費20000元,以上共計30925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海拓公司保險金309255元。案件受理費5939元,減半收取2970元,由某保險公司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海拓公司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海拓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經(jīng)海拓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數(shù)額進行評估并出具報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評估價值過高、程序違法,沒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應(yīng)當結(jié)合事故車輛實際修復花費確定賠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3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凡利
審判員  陳正飛
審判員  于景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郭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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