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遲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文登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山東合度律師事務所 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305號。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凌云志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遲XX(以下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6日14時,魯文漁70077、70078號船在131海區(qū)作業(yè)時原告雇員董月在船上死亡,為此作為雇主的原告向死者家屬支付了280000元賠償款。經查,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期限為一年。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有支付保險賠償款的義務。原告多次向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要求理賠,某保險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付至今。某保險公司方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原告主張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并據此要求理賠,但死者董月的雇主并非原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在事故發(fā)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不需要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28萬元。二、如果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因原告要求28萬元賠償數額過高,請求予以降低。
原告舉證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十份證據,用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
證據一、雇主責任險保險單一份(原件)、特別約定清單一份、批單一份(原件)、董月身份證一份(復印件)。用以證明雇主遲XX于2017年6月28日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其中包含人身傷亡責任和醫(yī)療費用責任兩部分,投保的雇員為雇主責任險特別約定清單中雇員姓名,2017年8月1日,因員工變動變更雇主責任險中的部分雇員,其中就包含涉案雇員董月。
證據二、《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原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一份。用以證明2017年8月11日,雇員家屬對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內容為被鑒定人董月符合心房破裂導致休克繼發(fā)DIC死亡。符合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六項約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保險理賠條件。
證據三、《賠償協(xié)議》一份(原件)、收條兩份(原件)。用以證明死者家屬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了賠償協(xié)議書一份,雙方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賠付對方28萬元,此事一次性了結。
本院查明
證據四、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用以證明經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證實董月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不存在刑事犯罪或毆打致死的情形。
證據五(補充證據一)、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埠口邊防派出所證明、死亡注銷證、火化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各一份。用以證明經主管機關確認,涉案船員董月確實屬于意外死亡。
證據六(補充證據二)、合伙協(xié)議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與劉某系合伙關系。
證據七(補充證據三)、涉案漁船魯文漁70077、70078號船的相關登記材料等。用以證明原告是該對漁船的登記所有權人,該對漁船由合伙人劉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
證據八(補充證據四)、保險費發(fā)票。用以證明雙方的保險關系。
證據九(補充證據五)、銀行流水明細。進一步用以證明原告與劉某的合伙關系。
證據十、證人證言。證人劉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文登市*號,身份證號碼:。用以證明其與原告系合伙關系,實際雇主仍為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遲XX,并且在投保單上以及更換雇員的批單上體現的雇主都是遲XX,因此應當視為保險公司承認遲XX為雇主的事實,并且據原告代理人調查,雇主責任險投保時只能以船舶所有權人為投保人。因此原告作為雇主有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
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一、二、四、五、七、八、九、十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三、六的真實性有異議,對原告及案外人劉某是否有合伙關系以及是否賠償了死者家屬28萬元,某保險公司表示不清楚。
某保險公司圍繞其抗辯向本院提交兩份證據:
證據一、投保單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雇員人數20名,以清單為準,并且在投保單中的特別約定中加黑顯示內容為:約定了本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雇員,漁船號為魯文漁70077、70078,從事與本船無關的工作出險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所致的死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賠償責任,且本保單為記名投保。
證據二、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遲XX就保險條款簽訂情況進行的詢問筆錄(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遲XX對保險免責條款是知曉的,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提示并解釋說明的義務。
原告對某保險公司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用以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認為:保單特別約定中第一、三、四條均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向投保人展示,屬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保險人并沒有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說明,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本保險系在代辦點購買,保單上的“遲XX”簽字并非本案原告本人所簽,故應推定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并沒有向原告說明特別約定的內容,且特別約定的內容與保險合同條款有本質上的區(qū)別,對于規(guī)避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更應當盡到明確的提示告知義務。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庭審舉證、質證后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通過某保險公司的代辦機構于2017年6月28日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其中包含人身傷亡責任和醫(yī)療費用責任兩部分,投保人數為20人,每人傷亡限額為40萬元,保險期間12個月,自2017年6月29日零時起至2018年6月28日二十四時止。投保的雇員為雇主責任險特別約定清單中雇員姓名,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共計48000元。2017年8月1日,因員工變動原因雙方協(xié)商變更了雇主責任險中的部分雇員,其中就包含涉案雇員董月。2017年8月6日14時,魯文漁70077、70078號漁船在131海區(qū)作業(yè)時原告雇員董某在船上××死亡。2017年8月10日,與原告合伙經營漁船的另一合伙人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實際支付了280000元的賠償款。2017年8月11日,應原告方要求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對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董月符合心房破裂導致休克繼發(fā)DIC死亡。原告認為該死亡事故符合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六項約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保險理賠條件”,故向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理賠,后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原告遂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本院。
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在董某死亡后進行了調查,經該局法醫(yī)鑒定得出結論董月系猝死,排除他殺可能。
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詢問筆錄系在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對遲XX就保險條款簽訂情況進行的詢問,某保險公司也承認投保單中“遲XX”簽字并非本案原告本人所簽,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能夠證明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就特別約定的內容對原告本人進行了明確的告知和說明,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一、本案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具有相應的保險利益,依法屬于適格的主體。首先,2017年8月1日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批單中明確認可原告是董月的雇主,其當庭否認則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其次,原告與劉某之間的內部合伙關系,劉某作為漁船實際經營人對死者家屬進行理賠等,都不影響原告本身的保險利益,其作為投保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第三,原告作為魯文漁70077、70078號船的登記所有權人,對發(fā)生在漁船上的傷害事故即使不是實際經營人,依法也應與實際經營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本案原告享有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利益,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某保險公司關于原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抗辯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事故依法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在董月死亡后進行了調查,經該局法醫(yī)鑒定得出結論董月系猝死,而猝死司法實踐中可參照意外事件處理。其次,董月系在漁船工作中猝死,屬于在工作期間死亡,完全在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之內。第三,董月即使存在某保險公司抗辯的完全是××”本身而死亡,但是投保時就“特別約定”條款因某保險公司未盡到對原告明確告知、說明義務,該特別約定條款依法對原告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痢了劳觯旧砭筒慌懦鞣N工作因素對死亡誘因的影響,××問題。
三、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向原告支付28萬元的保險賠償金。首先,原告舉證已向死者董月的家屬支付了28萬元賠償金。其次,董月死亡是一客觀事實,無論是按照山東省還是本院所在地青島市的農村居民死亡賠償標準,如通過訴訟的方式,原告所要承擔的賠償都要超過28萬元。故本案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抗辯的“原告向死者家屬賠償28萬元偏高”的問題,且更未超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40萬元的限額。
綜上,原告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向原告支付28萬元的賠償金。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遲XX保險賠償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00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八份上訴狀正本,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 鵬
審判員 丁啟學
審判員 李俊鋒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李曉晶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yè)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jiān)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yè)績盤點:保險業(yè)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yè)績分化
春節(jié)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yè)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yè)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