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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某保險公司與王XX、蔡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蘇0813民初2380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該公司員工。
被告:王XX,女,漢族,住淮安市洪澤區(qū)。
被告:蔡XX,男,漢族,住淮安市洪澤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王XX、蔡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蔡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墊付的搶救費16096.17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3月16日,被告王守梅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洪澤區(qū)地段,與行人蔡XX相撞,導致被告蔡XX受傷。因雙方無力支付搶救費用,向原告申請,原告審核后為被告蔡XX墊付搶救費用16096.17元。后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蔡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兩被告均未償還,現(xiàn)依據(jù)《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依法向被告進行追償。
被告王XX、蔡X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及任何證據(jù)材料。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3月16日,被告王守梅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洪澤區(qū)地段,與行人蔡XX相撞,導致被告蔡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3日,洪澤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上述事故作出第20130003009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蔡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守梅駕駛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因兩被告均無力支付搶救費用,王XX、蔡XX親屬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請救助,并出具承諾書。紫金保險公司經(jīng)審核于2013年3月25日向洪澤區(qū)人民醫(yī)院墊付搶救費用16096.17元。后兩被告未償還原告墊付基金,引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承諾書、付款回單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設(shè)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gòu)有權(quán)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其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救助費用,是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關(guān)愛和救助,接受救助的當事人以及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均有義務履行及時償還救助基金的承諾。兩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王XX及被告蔡XX親屬嚴秀英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本人及本人親屬將及時償還救助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如因本次事故通過任何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或補償(包括但不限于保險理賠款),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優(yōu)先用于償還基金已墊付的費用,該承諾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在該承諾書出具后,原告為被告蔡XX墊付了醫(yī)療費16096.17元,被告蔡XX在實際受益后,應當按照承諾書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被告王XX亦向原告出具了承諾書,亦應當按照承諾書內(nèi)容履行相應的義務。另兩被告未能就該事故賠償情況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綜上,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墊付費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XX、蔡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說明存在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正當理由,應當承擔由此可能引發(fā)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墊付款11267元。
二、被告蔡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墊付款48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元,由被告王XX負擔141元、蔡XX負擔6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賬號:62XXX43)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 吳克成
審判員 陳士濤
審判員 孫笑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柯蘭
書記員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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